通知,條文,
通知
大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大冶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冶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東風農場管理區,市政府各部門,各副局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企業:
《大冶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3月3日經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條文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市人民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穩定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審批使用。
第四條 市物價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監管;市財政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市審計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其他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管範圍: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加工礦產品的單位(含中央、省、黃石市駐冶企業)和個人及房地產開發、建築(含房屋裝飾、裝修)、房產交易、菸草、通信(包括聯通、移動、電信、網通、鐵通)、金融保險(含郵政儲蓄)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
(一)礦產品。金屬礦產資源(原礦)按銷售量2元/噸徵收;從事金屬礦產品加工的,按加工後銷售量4元/噸徵收;煤礦按2元/噸徵收,硫礦按1元/噸徵收;矽灰石、方解石、白雲石和其它非金屬礦按0.3元/噸徵收;水泥按0.3元/噸徵收,建築用磚1元/千塊徵收。
(二)房地產開發。按建築面積5元/平方米對開發商徵收(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免徵)。
(三)建築業。按承攬工程總造價0.5%向施工方徵收。
(四)房產交易。本市居民購買第一套住房的,按房產交易額的0.6%對購買方徵收;其他房產交易,按交易額的1%向購買方徵收。
(五)菸草業、通信業。按營業(銷售)收入的0.3%徵收。
(六)金融保險業。按利息收入或保險費收入的0.1%徵收。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方式:房屋交易基金由市房產局代征,礦產品、房屋開發、建築、菸草、通信、金融保險等基金由市地稅局代征。市物價局提供統一財政票據,每月28日由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征管辦公室)負責結算,繳入市財政專戶。
第八條 被征單位或個人確因困難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減、免、緩交的,由申請人向市基金征管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基金征管辦公室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除用於代征單位手續費、市基金征管辦公室正常開支外,主要用於:支持“菜籃子”生產基地建設,扶持投資少、見效快的種養殖生產等項目;支持重要商品儲備以及農副產品相關科技成果的引進、示範及推廣等項目;應對市場價格突發事件,平抑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提供價格暴漲暴跌臨時性補貼;重大節日期間對重要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政府規定的其它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需要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基金征管辦公室會同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現場勘察、審查、論證後,提出使用方案,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領導小組審批。市基金征管辦公室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對不履行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規定和程式的,由市物價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終止撥款,追回已撥付的價格調節基金並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按照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領導小組審批的意見撥付價格調節基金,並將收入和支出的價格調節基金按財政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相對應的基金預算收入和支出科目核算。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批准減征、免徵、緩徵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
(三)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監督不力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私自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今後國家、省出台價格調節基金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單位的通知》(冶政辦發〔2007〕190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審批使用。
第四條 市物價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監管;市財政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市審計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其他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管範圍: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加工礦產品的單位(含中央、省、黃石市駐冶企業)和個人及房地產開發、建築(含房屋裝飾、裝修)、房產交易、菸草、通信(包括聯通、移動、電信、網通、鐵通)、金融保險(含郵政儲蓄)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
(一)礦產品。金屬礦產資源(原礦)按銷售量2元/噸徵收;從事金屬礦產品加工的,按加工後銷售量4元/噸徵收;煤礦按2元/噸徵收,硫礦按1元/噸徵收;矽灰石、方解石、白雲石和其它非金屬礦按0.3元/噸徵收;水泥按0.3元/噸徵收,建築用磚1元/千塊徵收。
(二)房地產開發。按建築面積5元/平方米對開發商徵收(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免徵)。
(三)建築業。按承攬工程總造價0.5%向施工方徵收。
(四)房產交易。本市居民購買第一套住房的,按房產交易額的0.6%對購買方徵收;其他房產交易,按交易額的1%向購買方徵收。
(五)菸草業、通信業。按營業(銷售)收入的0.3%徵收。
(六)金融保險業。按利息收入或保險費收入的0.1%徵收。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方式:房屋交易基金由市房產局代征,礦產品、房屋開發、建築、菸草、通信、金融保險等基金由市地稅局代征。市物價局提供統一財政票據,每月28日由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征管辦公室)負責結算,繳入市財政專戶。
第八條 被征單位或個人確因困難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減、免、緩交的,由申請人向市基金征管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基金征管辦公室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除用於代征單位手續費、市基金征管辦公室正常開支外,主要用於:支持“菜籃子”生產基地建設,扶持投資少、見效快的種養殖生產等項目;支持重要商品儲備以及農副產品相關科技成果的引進、示範及推廣等項目;應對市場價格突發事件,平抑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提供價格暴漲暴跌臨時性補貼;重大節日期間對重要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政府規定的其它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需要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基金征管辦公室會同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現場勘察、審查、論證後,提出使用方案,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領導小組審批。市基金征管辦公室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對不履行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規定和程式的,由市物價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終止撥款,追回已撥付的價格調節基金並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按照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領導小組審批的意見撥付價格調節基金,並將收入和支出的價格調節基金按財政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相對應的基金預算收入和支出科目核算。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批准減征、免徵、緩徵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
(三)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監督不力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私自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今後國家、省出台價格調節基金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單位的通知》(冶政辦發〔2007〕1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