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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印發《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價監發〔2006〕140號
全文有效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各市、縣(區)、楊凌示範區管委會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物價局、地稅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農業銀行陝西省分行各市、縣級分支機構:
為了解決目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做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工作,根據2006年省政府第78次專項問題會議紀要精神,我們對我省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和使用政策進行了規範和完善,修訂了《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陝價監發〔2006〕137號),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並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徵收政策宣傳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27條明確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鑒於煤炭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煤礦開發對當地生態和農村人民民眾的生活的影響,依據《價格法》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完全必要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作為價格調節基金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一項地方性政府基金,法律依據充分,符合我省實際,也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根本要求。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行動起來,統一思想,認清形勢,充分認識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重要意義,增強組織徵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統一宣傳口徑,進一步加大對我省煤炭價格調解基金徵收工作的宣傳力度,重點宣傳省上出台這項政策的法律依據、基金徵收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基金的用途等,為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和氛圍。
二、進一步理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體制,確保徵收工作全面有序推進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按照“屬地征管,統一徵收,統一票據,統一專戶”的原則進行:全省各類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統一實行屬地征管,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地稅部門組織徵收,就地入庫並由當地農業銀行直接按省級40%、市縣60%的分成比例劃解;徵收票據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監(印)制的“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全省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省地稅局,再由省地稅局逐級發放,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有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省、市、縣(市、區)財政、地稅部門必須統一在所在地農業銀行分別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和地稅專戶,專門用於基金的徵收、結算、使用和管理,嚴禁在其他金融機構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用帳戶。
各地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領導,採取得力措施、紮實有效地支持當地地稅部門開展徵收工作,積極協調、主動督促當地中央、省屬煤炭生產企業上繳基金,確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規定足額徵收。
三、嚴格執行調整後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成比例,堅決維護政策的嚴肅性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成比例調整為按照徵收額省級40%、市縣60%的分成比例劃解,由縣(市、區)農業銀行直接分別從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地稅專戶解繳省級和市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分成比例由市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按照適當向環境治理任務重的縣、區傾斜的原則來確定,並報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今年10月1日以前徵收入庫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要按照《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陝價監發〔2005〕137號)規定的分成比例足額解繳, 10月1日後徵收入庫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要按照新調整的分成比例足額解繳。各地、各部門不得隨意滯壓基金收入,不得採取另設基金專戶、拖延上解等方式變相抵制基金劃解的政策,規避基金監管。
各地政府要組織力量對現已征繳基金開展一次自查自糾活動,堅決糾正擅自指定代收部門、開戶銀行、瞞報收入、壓庫不解等違規行為。今後各地要嚴格執行省上制定的政策,不得自行其是,如再發生基金徵收中的違規行為在全省通報批評,並將按照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四、切實規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有效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要按修訂後的《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具體使用範圍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嚴禁違規使用。安排使用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報批程式,由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批,按照基金項目管理。每年年初,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提出基金立項使用計畫,報同級領導小組審批,並向上一級領導小組報備。省、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市、縣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有關情況和檢查結果。
五、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儘快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基金的征管和使用,編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立項使用計畫,建立徵收情況統計通報制度,督促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執行等。其工作所需的專項業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和專用票據的監管工作,及時監督和糾正私設帳戶、使用違規票據等財政違規行為。各級地稅部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其代征費用按劃解各級專戶額的3%由各級財政部門撥付。代征費用必須用於徵收工作的業務支出,不得用於發放獎金或實物。各農業銀行分支機構要為徵收工作搞好服務,各營業網點要做好收款和收入劃轉工作,並按月向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財政和地稅部門上報月度收入報表和明細帳。縣(市、區)開戶銀行要按照規定的劃解比例,直接及時劃轉已徵收基金。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金征管、使用過程的監管,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存、貪污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要依法嚴查,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附屬檔案:《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陝西省發展改革委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物價局 陝西省地稅局
中國農業銀行陝西省分行 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調控煤炭市場價格的能力,平抑重要商品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煤炭開採和煤化工業生產過程中帶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煤炭市場價格,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依法向煤炭、焦炭生產企業徵收的專項基金。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管理。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由省及產煤市、縣(市、區)政府分管價格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國土資源、審計、地稅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物價部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審定年度基金項目立項使用計畫,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報批程式審批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化,提出征收標準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各級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進行日常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基金的徵收、使用工作;編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立項使用計畫;了解、通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制定的相關政策、決定的執行情況;開展煤炭價格監測分析;協調解決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中的相關問題。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專項業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按照“屬地征管,統一徵收,統一票據,統一專戶”的原則進行。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焦炭生產的企業按銷售量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按品種分類確定為:原煤(含洗混煤)每噸15元;洗精煤、焦炭每噸25元。對洗精煤、焦炭等煤炭加工產品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時,在其原煤購進時已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憑供貨方提供的“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抵扣。
第六條 有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縣(市、區)地稅部門在所在地農業銀行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地稅征繳戶,專門用於各地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結算。
省級以及有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分別在所在地農業銀行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專門用於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結算、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地稅部門在徵收稅費時一併徵收。 全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煤炭、焦炭生產企業所在縣(市、區)地稅部門組織徵收,直接繳入縣(市、區)農業銀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地稅征繳戶。
第八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省財政廳監(印)制的“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全省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發放給省地稅局,再由省地稅局逐級發放。
第九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照徵收額省級40%、市縣60%的分成比例,由縣(市、區)農業銀行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實際徵收額直接分別解繳省級和市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分成比例由市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按照適當向環境治理任務重的縣、區傾斜的原則來確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途:
(一)平抑煤炭市場價格;
(二)因煤礦開採造成的耕地缺失、道路破壞、礦區沉陷等地質災害和水源污染、水枯竭、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的治理;
(三)煤礦安全科研和職工教育培訓;
(四)因煤炭開採和煤化工業生產造成的當地民眾生活困難的生活補貼。
第十一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項目申請單位應向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申報的項目和用途須符合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使用計畫內的使用範圍,並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煤炭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報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三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申請由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批後,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項目的基金使用計畫,並會同財政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農業銀行依據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的基金撥付通知進行劃款。
第十四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基金,並按項目實施進度向同級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年度決算及項目決算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組織相關部門對完成的基金使用項目進行評估和驗收,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代征部門的代征費用按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配體制的要求,以徵收入庫額的3%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不按期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地稅部門負責追繳並每天按應繳基金總額的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
第十八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實施單位擅自改變基金用途,由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資格,收回投入的資金。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管、使用過程的監督和審計工作,對代征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或超標準、超範圍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徵收、管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私存基金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2日印發的《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陝價監發〔2005〕137號)同時廢止。
時間
成文日期:200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