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鐵嶺市政府
  • 對象:價格調節基金
  • 性質:政府檔案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調基金)調控市場的積極作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調基金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政府調控市場的重要手段,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凡在鐵嶺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並有銷售、營業、收費等項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含中省直)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都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價調基金。
第四條 市、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調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價調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價調基金的徵收、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財政、國稅、地稅、審計、發展改革、建設、工商、交通、商業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價調基金代征、代收工作。
第五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上級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對價調基金徵收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行。
第六條 價調基金按月計征,實行稅前列支。直接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每月lO日前向價調基金管理辦公室結繳。代征價調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或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向價調基金管理辦公室結繳。
代征價調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應使用價調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供的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七條 價調基金不得擅自減、免。上級有政策規定減、免的,從其規定。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向價調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減、免申請,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八條 價調基金的使用範圍:(一)政策性補償;(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三)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四)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提供政府資助;(六)其他調控價格的政府相關工作。
第九條 價調基金應納入政府非稅管理,嚴格執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年末結餘部分要結轉至下年使用。
第十條 使用價調基金的單位應提出使用方案,經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論證、審核同意,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一條 使用價調基金的單位,必須按批准的使用方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價調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價調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及代征部門和單位的代辦費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撥付。為調動徵收管理的積極性,對價調基金徵收實行獎勵激勵政策,年初核定收入基數,對收入超基數部分制定分檔分級獎勵政策,所得獎勵可彌補經費不足和獎勵有貢獻人員。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繳或挪用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責令限期繳納或改正。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價調基金管理工作人員及代征代收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鐵嶺市物價局負責解釋。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目起施行。
附屬檔案:鐵嶺市價調基金徵收標準
鐵嶺市價調基金徵收標準
一、各類工業、商業、糧食、外貿、電力、菸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險、藥品經營等行業企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和中省直企業)按銷售總額的1%0徵收。
二、行政事業性、經營性收費單位(含中省直單位、醫療院所)按收費總額的1%徵收。
三、經市級以上物價部門批准提高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單位按年調價增益額的3%一次性徵收。
四、對開發商品住宅、寫字樓(含新建的門市房、賓館、酒店)、公用建築(廠房、倉庫)均按工程單位建築面積定額徵收;商業用房、寫字樓每平方米徵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築每平方米徵收5元。
五、對信息、諮詢、公證、評估、法律、旅遊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按營業收入額的0.5%徵收。
六、對各類從事廣告業的單位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各類私立學校、聯合辦學、長短期培訓班、文化補習班、專業證書班等社會力量辦學單位均按收費總額的1%徵收。
七、對運輸行業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
八、對經營各種酒類的批發商按進貨總額的1%徵收。
鐵嶺市價調基金徵收標準
一、各類工業、商業、糧食、外貿、電力、菸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險、藥品經營等行業企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和中省直企業)按銷售總額的1%徵收。
二、行政事業性、經營性收費單位(含中省直單位、醫療院所)按收費總額的1%徵收。
三、經市級以上物價部門批准提高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單位按年調價增益額的3%一次性徵收。
四、對開發商品住宅、寫字樓(含新建的門市房、賓館、酒店)、公用建築(廠房、倉庫)均按工程單位建築面積定額徵收;商業用房、寫字樓每平方米徵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築每平方米徵收5元。
五、對信息、諮詢、公證、評估、法律、旅遊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按營業收入額的0.5%徵收。
六、對各類從事廣告業的單位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各類私立學校、聯合辦學、長短期培訓班、文化補習班、專業證書班等社會力量辦學單位均按收費總額的1%徵收。
七、對運輸行業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
八、對經營各種酒類的批發商按進貨總額的1%徵收。
九、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按營業收入的2%徵收。
十、餐飲業按稅務部門統一定額發票的1%徵收;文化娛樂、美容美髮、洗浴、婚紗攝影等服務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
十一、集貿市場的各類批發商每戶每月徵收20元;各類零售網點每戶每月徵收10元;電子遊戲廳、網咖每戶每月徵收20元。
十二、從事其他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按其經營規模每戶每月徵收10元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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