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民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屬地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計畫安排;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
(二)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餘部分;
(三)向社會徵收部分;
(四)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其徵收範圍是:
(一)娛樂業;
(二)旅店業、飲食業;
(三)菸草、酒類、化妝品行業;
(四)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徵稅時一同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
第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繳、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
省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應對本省範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
第九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的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下級人民政府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監督不力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多征、減征、免徵、緩徵價格調節基金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物價問題涉及民生、關係全局、影響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都高度關注。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2011年4月1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價格調控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切實關注和保障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政理念。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價值取向和根本追求。《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告其目的是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會議討論《辦法》草案時,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助的對象一定是弱勢群體。制定這個《辦法》的政治性很強,指導思想要十分明確。這一點,在《辦法》公布後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廣為宣傳,解釋清楚。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背景和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有助於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物價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更好地實現巨觀調控目標。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對國內價格影響日益顯著,網際網路迅速發展,信息快速傳播,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加劇,自然災害頻發,動物疫情增多,加上社會遊資投機炒作等因素,對政府價格調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辦法》,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預防和制止社會遊資投機炒作,在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價格秩序,穩定價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廣東、內蒙古、重慶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均出台了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設立了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多個市、縣開徵了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於缺乏全省統一規定,各市、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對象、標準、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統一規範。特別是當前巨觀調控既需要處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與管理通脹預期的關係,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與環保收費改革,而全國統一的政策尚在調研中,短期內難以出台,在這種情況下,出台全省統一的《辦法》,規範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於更好地彰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方面“四兩撥千斤”的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一)界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辦法》第四條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二是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車用天然氣為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餘部分;三是向社會徵收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徵收部分的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及徵收方式。鑒於我省的實際情況,《辦法》沒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將普遍徵收改為了部分徵收。對於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辦法》第五條將徵收範圍確定為四類: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菸草、酒類、化妝品行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計征。徵收標準為上述行業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徵收方式統一為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徵稅環節一併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這樣有利於節約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證應收盡收。
(三)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是為了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民眾基本生活,應當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關鍵部分,避免“撒胡椒麵”式的做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並參考國家部委有關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一是當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等因素綜合考量,可以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進行適當補貼。二是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到低收入群體等生活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時,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向這部分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三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者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另外,對本省範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省人民政府也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應對。
(四)完善了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管制度。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監督管理,真正造福於民。《辦法》著重從下列幾個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負責,《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各自的責任;二是規範使用程式,《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強化審計監督,《辦法》第十二條專門規定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四是突出社會監督,除了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突出社會監督,向人民民眾交出一份明白賬、廉潔賬、放心賬;五是嚴格法律責任,《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要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十六條規定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要視具體情形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六是制定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強可操作性,《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四、保證《辦法》貫徹實施採取措施積極有效地穩定物價,抑制通脹,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是擺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務,躲不過、繞不開。全省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教育,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好法制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做到從嚴監管,讓價格調節基金在陽光下運行。同時,還應當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相信各有關部門一定會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組織實施《辦法》,承擔起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的重任,將有關安民、惠民政策儘快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承擔籌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義務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能夠顧全大局,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積極主動地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切實履行法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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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從省物價局獲悉,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10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廣東之後我國第二部關於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省級政府規章。
據介紹,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以下情況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大幅上漲,政府提價影響到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或者本省範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等。另外,也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者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辦法》規定了基金的三個來源:財政撥款;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向社會徵收。社會徵收範圍有:娛樂、旅店、餐飲、菸草、酒類、成品油、電力、通信等,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徵收標準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
目前,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多個市、縣開徵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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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湖北省政府以第345號令公布《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明確基金的資金籌集以財政劃撥為主,以向社會徵收為輔。財政劃撥主要包括兩塊: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2%的比例劃撥;二是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社會徵收是由各級地稅部門對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等11個行業實際繳納的“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按1%的比例計提。多年來,價格調節基金在對湖北省生活困難群體進行動態救助、平抑局部糧油食品等價格波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按照中央抓好清理收費和基金工作,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要求,2014年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工作暫停,各市州逐步過渡。為此,省物價局在完成價格調節基金測算工作後,經省政府同意,從今年起,停止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省物價局表示,基金取消後,生活困難民眾不會受到影響,相關救助資金將被列入各地政府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