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5]93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的《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5]93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的《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建立、規範和完善我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市場物價、安定民眾生活中的作用,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7號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7號檔案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指省、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城市縣級區是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自行確定。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及標準
1、對賓館、旅社、招待所等住宿營業單位按實際住宿收費標準價外徵收4%,由住宿營業單位在住宿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價格調節基金項目,隨同住宿費直接向旅客收取,收入單獨立帳。
上述單位接待黨、政、群、團等機關一、二、三類會議免收價格調節基金,其他業務會議按標準收取。
2、國家管價商品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經營性服務項目。國家管價商品採取特殊價格政策,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成果外獲得的超額利潤,按該商品的管價許可權,全部或部分轉入同級價格調節基金。具體轉入的比例、時間和方法由同級物價部門確定。
3、除湘政發[1995]17號檔案明確免徵的收費項目以外的其他事業性、專項性收費,一律按5%計征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物價部門在收費年審換證時,一次徵收。
4、對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酒吧、遊藝室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由娛樂營業單位從營業收入中提取,不直接向顧客徵收。可按實際營業額的規定比例徵收,也可按正常營業額和規定比例換算成固定金額徵收,具體徵收方式由各級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湘和中央在湘企業(包括辦事處、營業部)按核准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契約工和臨時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每人每月徵收2.5元價格調節基金。
負有代征價格調節基金任務的單位,本項目可免徵。
6、應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必須按各級物價部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規定的期限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1、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由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可由同級物價部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直接徵收,也可委託其他部門代征,具體徵收形式由各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物價部門委託其他部門的代征業務手續費不得高於所徵調節基金實際數的5%。
2、下列單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省物價局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直接徵收:
(1)由省物價局管理價格的涉外賓館;
(2)中央在湘單位、駐湘軍事單位和省直所屬住宿營業單位及其附設、單設的娛樂場所;
(3)由省物價局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直接進行收費年審的單位,從事業性、專項性收費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
(4)鐵路、民航、郵電、電力行業應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3、除對住宿營業單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他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業收款收據。專業收款收據由各級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1、價格調節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具體由各級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開設“收入”和“支出”兩個帳戶,“收入”戶的資金應按時轉入同級財政專戶,用款計畫批准後,由財政專戶轉入“支出”戶,方可使用。
2、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使用時,由使用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執行。
經同有人民政府批准,價格調節基金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並按規定收取占用費。
3、價格調節基金用於調控市場重要副食品價格水平。主要用於:補貼負有平抑市場物價責任的國有商業部門因執行國家政策,在收購、經營中造成的虧損;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市場物價發生大的波動時的價格補貼;平抑節日市場物價的補貼;扶持重要副食品的生產基地和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4、凡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扶持生產經營的商品,應主要供應當地市場,其價格應報同級物價部門核定,一般應低於市場價格5-10%,以平抑市場價格。
5、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統計報表制度。各級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要按月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結存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表式編制報表,在報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部門。
第六條 監督與處罰
1、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專款專用。省對地州市,地州市對縣的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2、價格調節基金必須按時繳納。逾期交納的,按欠交金額每天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物價檢查部門按違反物價政策查處。
3、有償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按契約或協定規定的期限和占用費率,還本付息。逾期每月加收20%的罰息。
4、各級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的跟蹤監督,凡不按規定用途用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應及時追回投入的資金,並按有關政策法規或用款協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與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7號檔案一併執行,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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