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是一部政府法規,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增強政府對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穩定市場物價,安定民眾生活,實觀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省人民政府決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
  • 文號:湘政發〔1995〕17號
  • 時間:1995
  • 地點:湖南省
(湘政發〔1995〕17號)
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近幾年來,許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對扶持“菜籃子”工程建設和調控市場物價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增強政府對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穩定市場物價,安定民眾生活,實現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省人民政府決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節基金按照“取之於價格、用之於價格”的原則,主要從以下渠道籌集:
1、對賓館、旅社、招待所等按住宿收費標準價外徵收4%。
2、國家管價的商品和經營性服務項目,按照管價許可權,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成果外獲得的超額利潤,全部或部分轉入價格調節基金。
3、每年從事業性、專項性收費中徵收5%,但各項專用基金,幼稚園和各類學校的學歷教育直接向學生的收費,醫院直接為病人提供檢查診斷、治療服務的收費,殘疾人福利事業、殯葬收費,養路費,客、貨運附加費,車輛購置費,需要還本付息的機動車輛通行費,過渡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管費,船舶港務費,水運管理費,水資源費、防洪保全基金等免徵。
4、對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酒吧、遊藝室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徵收3%。
5、外地駐湘企業(包括辦事處、營業部等)按核准人數每人每月徵收2.5元。
6、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部分。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渠道和標準,以本通知為準。各地現行徵集渠道和標準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二、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調控市場副食品價格水平。由物價部門根據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編制與民眾生活關係密切的各種主要副食品的價格調控目標。當市場價格向下偏離調控目標時,價格調節基金要支持國有商業部門按保護價格收購,防止價格下跌過多,以保護生產者利益。當市場價格向上偏離調控目標時,價格調節基金要支持經營部門按最高限價銷售,防止價格上漲過多,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安定民眾生活。在資金比較充裕和價格比較平穩時,可有償扶持重要副食品生產基地和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三、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物價部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負責徵收和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滾存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支配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使用時由物價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調控市場副食品價格的專項基金和重要經濟手段,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巨觀調控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建立、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基金的作用,管好用好基金。各級財政、工商、稅務、銀行等綜合經濟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從抑制通貨膨脹、穩定市場物價的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物價部門搞好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省物價局要加強對全省建立、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並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基金徵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地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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