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3]4號【發布日期】1993-04-29 【生效日期】1993-04-29 【所屬類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1993年4月29日吉政辦發〔1993〕4號)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根據吉發〔1992〕23號文《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全省計畫、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了保持主要副食品價格的基本穩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
-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3]4號
- 發布日期:1993-04-29
- 生效日期:1993-04-29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3]4號
【發布日期】1993-04-29
【生效日期】1993-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根據吉發〔1992〕23號文《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全省計畫、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了保持主要副食品價格的基本穩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具體實施辦法,認真抓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