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

【發布單位】80702【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3]4號【發布日期】1993-04-29 【生效日期】1993-04-29 【所屬類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1993年4月29日吉政辦發〔1993〕4號)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根據吉發〔1992〕23號文《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全省計畫、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了保持主要副食品價格的基本穩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
  •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3]4號
  • 發布日期:1993-04-29 
  • 生效日期:1993-04-29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3]4號
【發布日期】1993-04-29
【生效日期】1993-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
(1993年4月29日吉政辦發〔1993〕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吉發〔1992〕23號文《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全省計畫、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了保持主要副食品價格的基本穩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副食品價格已經全部放開,穩定副食品價格是穩定零售市場價格的基礎,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市、縣,特別是大中城市,要採取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建立起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籌集辦法和標準,收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二、為保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合理使用,凡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地方,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物價和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物價部門負責。凡需動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部門或單位,必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經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政府審批。
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平抑突發性的價格暴漲暴落及必要的扶持生產經營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要單獨設立帳戶、專款專用,年終結餘滾動使用。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具體實施辦法,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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