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若干政策性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若干政策性問題的通知,發布單位是80702,發布日期是1994-07-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若干政策性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94-07-04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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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目錄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若干政策性問題的通知
【生效日期】1994-07-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
若干政策性問題的通知
(吉政發[1994]24號)

詳細介紹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實施財稅、金融、外貿、投資等體制改革,加快我省經濟發展和財源建設,現對當前改革中的一些政策性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關於努力培植財源問題
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制改革的導向,對現有產業、產品進行排隊,扶持能夠較多增加財政收入的行業和企業,優先發展效益好的企業;對那些在市場上無競爭能力,效益低下或虧損的企業和產品,應抓緊進行調整。今後,資金投放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的創利稅能力,進行選擇。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地調整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或稅額,恢復和新開設一些地方稅種。要搞好特產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加快市場體系建設、搞活流通為重點,大力興辦第三產業,放手發展鄉鎮企業、區街經濟和個體私營企業,開闢新的財源。
二、關於保持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問題
對過去享受減免稅照顧的特殊行業、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投入產出總承包的企業,除按國家規定外,由省市自定政策的,1994、1995兩年,可在完成收入基數和確保上繳任務之後,視財政狀況給予適當照顧。企業對社會文化、公益事業的捐助,經省市政府批准可在稅前列支。
對小規模納稅人,要加強培訓輔導,鼓勵其向股份合作制或聯合體方向發展;當前可通過聯戶、聯片或由稅務機關代理,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其正常的生產經營。對會計制度完善、帳目健全、人員素質達到要求的,可不受銷售額限度,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關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問題
要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儘快推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力爭用二三年時間,對全省國有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重新評估資產價值,理順債權債務,處理遺留問題,搞好產權界定,進行國有資產登記。要加快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儘快建立產權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全面開展產權交易業務,推動各類產權進入市場流通,通過市場重新配置。國有資產轉讓必須經過認定部門評估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市場競爭確定轉讓價格,轉讓收益必須用於國有資產再投入。
四、關於幫助企業卸掉歷史包袱問題
對企業的歷史包袱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辦法處理:在清產核資中,資產重估發生的固定資產升值,允許企業用來沖減一部分歷史掛帳;對企業“撥改貸”尚未歸還部分,屬於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且確實無力歸還的,由省開發建設投資公司審核提出意見,報經省計委、財政廳和建設銀行同意,可以一次性全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在股份制改造中,合理確定股本金,降低舉債比重,或在債權人自願的基礎上,將債權轉為股權;在企業兼併中,兼併方在獲得企業全部資產的同時,負責償還企業債務。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用企業產權轉讓所得收入,沖減一部分歷史債務;對有發展前途,但目前經濟效益差、確實無力償還到期貸款的企業,可視情況計息緩收或掛帳停息;政策性虧損造成的銀行掛帳、呆帳,在清理甄別的基礎上,經核實批准,可由銀行用呆帳準備金沖銷。對有些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可實行破產,通過拍賣或兼併的辦法處理資產。處理資產所得收入,首先用於安置工人,能轉的轉出去,轉不出去的發給救濟金,保證其基本生活費用;其餘部分,用於償還債務。
五、關於利用土地級差收入解決部分工業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問題
各級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規劃,發揮土地資源的級差效益,有計畫、有步驟地把位於繁華市區的工業企業遷往經濟開發區或郊區,在原址興辦房地產業及其他第三產業。所得地產收益,除用於分流人員費用外,其餘全部投入企業技術改造或轉產新項目。不適於搬遷的企業,可利用其地緣優勢,就地轉為第三產業。
六、關於對國有企業重新進行分類定級問題
國有企業不再套用行政級別,要在調查摸底、搞好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行新的分類定級辦法。其原則是:以經營規模劃分類別,以效益高低劃分級別。與此同時,建立分類定級考核評價體系,每兩年考核評定一次,並按考核情況重新確定企業類級。企業分類定級後,幹部要與企業類別相適應,經營者的收入同企業類別級別掛鈎。
七、關於股份制企業的分紅問題
股份制企業的紅利分配要與其經濟效益相適應,不能定得過高。國有股應按同股同利的原則參與分配,所得紅利可作為國家資本金暫時留給企業。
八、關於獎勵企業銷售和清欠問題
對企業中積極推銷積壓產品、清理拖欠帳款的有功人員,可按實際推銷或回款額從財務費用中列支手續費,用於獎勵等開支,也可採取其他靈活措施給予獎勵。屬職能行為的,由單位統一對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屬非職能行為的,不論職位高低,均按貢獻大小進行獎勵。
九、關於切實做好停產半停產企業工作問題
對停產半停產企業,各地要逐戶調查摸底,區別情況,採取“一廠一方”的辦法,作出復產啟動計畫。產品有銷路的要限期啟動;啟動有困難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恢復生產,同時積極開展多種經營,搞好生產自救;沒有條件恢復生產的,要做好準備,下決心破產。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試經營期間,可免交一切稅費。
十、關於擴大利用外資問題
要繼續鼓勵外商直接投資創辦各類企業,特別是發展經營期限較長的企業;引導外商在大中型企業改造、基礎產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開發等方面進行投資;現有企業經過認定部門評估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可以向外商出讓股權,有些企業也可以整體轉讓。除某些國家規定的特殊企業由國家獨資經營,支柱產業和基礎產業中的骨幹企業由國家控股外,其他企業的國有股比例不受限制。要在擴大利用外資同時,積極引進省外資金,爭取中央各部委、國內大型企業和有資金、有技術的企業到我省註冊開辦實業或公司,也允許他們對我省企業收購、兼併、參股和控股。
十一、關於利用償還性集資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在通訊、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除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外,還應擴大利用償還性集資規模。經批准,可通過有償使用、預收安裝費、預收過路過橋費等辦法,使資金快速回收和再投入,形成良性循環。
十二、關於鼓勵企業多出口、多創匯問題
在省外貿廳直屬外貿企業,全面推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經營者試行年薪制;設立出口創匯台階獎和突出貢獻獎,重獎有功單位和個人。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爭取賦予出口經營權。對獲得自營出口權企業,連續3年出口創匯達不到目標的,暫停其出口經營權,限期整頓。對我省有優勢的資源性產品,要統一對外,有序地擴大出口,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創匯能力。對實行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在省許可權內,凡適合進行公開招標的,都要按效益、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公開招標,為企業商品的出口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
十三、關於積極發展金融事業問題
積極創造條件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更好地發揮其支持城區工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作用。做好引進外資銀行工作,努力探索開辦中外合資銀行,在長春和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外資金融機構。積極而穩妥地發展金融市場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抓緊建立省證券交易中心,發展一級半股票市場;組建省投資擔保公司,為高風險、高收益的科技項目提拱信用擔保;賦予少數大型企業集團與其資本和收益相適應的直接融資權和擔保權;選擇二三家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經批准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發行一批專項投資基金、投資受益債券。各市、州在條件成熟時可成立證券交易機構,為證券變現和周轉創造條件。
十四、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問題
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要根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面負擔的原則。凡參加統籌的企業要及時足額上繳社會保險基金,不得拖延、拒繳。儘快制定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條例,推進社會保險法制化。為解決企業社會保險積累不足的問題,在清產核資基礎上,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將企業存量資產劃出一決,以股權或出售資產的現金形式交社會保險部門持有;已實行股份制的企業,可將國有股的紅利拿出一定比例用於解決離退休人員養老、醫療等保險問題。破產企業,可試行對部分職工發一次性遣散費的辦法。各級籌集的保險基金,在確保正常支付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依法採取其他有效的方式,利用時間差、行業差、地域差,統一運營,促進保值增值,支持經濟發展。
十五、關於控制物價上漲問題
控制物價上漲,特別是控制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價格,是政府巨觀調控的重要任務。要積極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和糧食、生豬儲備制度,繼續落實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建立物價控制目標責任制,健全價格監控體系,做好經常性的物價檢查,查處以漲價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凡屬本級政府許可權、國家未明確規定的,要按“三個是否有利於”的原則及時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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