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發〔2014〕12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湘發〔2014〕13號),設立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紀檢組長1名,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省湘西地區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紀檢監察負責人、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處長各1名,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8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0名。原接收2009、2012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增加的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暫予保留,按有關規定予以消化。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委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外文名:Developmentand Reform Commission ofHunanProvince
  • 性質: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 副處級領導數:50名
  • 機關行政編制:229名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機構領導,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發〔2014〕12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湘發〔2014〕13號),設立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原省物價局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3.將原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國民經濟運行調節、節能監管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管理職責劃入省能源局。
6.將省監察廳的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有關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7.將省委組織部的援藏援疆工作有關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8.將省湘西地區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整合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增加的職責
1.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職責。
2.統籌協調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
(四)進一步明確和加強的職責
1.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2.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3.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4.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和政策措施。
5.牽頭整合建設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相關總體規劃、區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專項規劃;提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全省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
(三)匯總社會資金總體運行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並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巨觀調控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產業、創業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和制度建設。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參與協調推進“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擬訂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統籌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項目,編制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規劃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牽頭組織編制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制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和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巨觀指導,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貫徹落實國家西部開發、中部崛起、長江經濟帶開發建設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跨市州城市群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制定統籌促進湘西地區、洞庭湖區、湘南地區、長株潭城市群協調發展和武陵山片區、羅霄山片區及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參與研究擬訂全省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開發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區域合作,承擔省對口支援西藏、新疆、三峽庫區有關工作。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平衡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計畫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牽頭負責全省物流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參與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十)研究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
(十一)編制和執行全省價格改革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測、分析市場價格形勢,組織實施價格總水平調控;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政策,依法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時期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負責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
(十二)協調推進經濟發展環境的最佳化,牽頭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鼓勵市場主體投資,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政務、法制、商務、信用等環境,最佳化重點項目建設環境;指導全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相關工作,承擔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有關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規、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
(十四)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有關工作。
(十五)牽頭整合建設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十六)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綜合信息、督查督辦、機關財務等工作;
牽頭組織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內部審計、資產管理等工作;
指導、監管委屬單位財務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
研究提出生產力布局建議;
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新型城鎮化規劃,參與研究提出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推進相關工作;
統籌推進跨省市城市群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
統籌協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市州規劃;
負責省級專項規劃編制的立項和管理;
統籌完善全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和規劃制度建設。
(三)法規處(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承擔全省發展和改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指導、協調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相關行政許可和資質、資格管理工作,
負責省級立項的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
牽頭整合建設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承擔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和運行調節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監測分析巨觀經濟形勢,研判經濟運行發展趨勢,進行預測預警;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政策,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經濟運行調節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開展政策評估;
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政策建議,擬訂重要物資儲備計畫並協調實施;
組織研究和提出全省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
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規劃和實施方案;
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推進改革工作;跟蹤、評估重要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改革進程中的問題;
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研判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及運行趨勢,擬訂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方向、政策和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
提出年度省預算內建設資金的投資規模、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見,編制下達省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牽頭負責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和受國家委託對中央在湘投資項目的概算審查;
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備案重大建設項目,申報並轉發下達中央投資項目計畫;
參與、協調、審核上報重大項目,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
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研判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
承擔全省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研究提出防範外債風險措施;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協調組織全省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開發和項目庫建設及管理;
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核准和備案境外投資項目,並指導和監督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相關國際合作並協調成果落實;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八)地區經濟和應對氣候變化處。
研判區域經濟發展趨勢,統籌推進我省國家區域戰略的實施,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區域經濟發展、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
組織推進老工業城市、資源型城市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組織擬訂和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政策;
協調國土和礦產資源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
參與擬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規劃;
參與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
負責區域功能區和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綜合協調工作。
(九)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趨勢,提出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和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移民後扶等發展規劃,安排預算內相應領域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審核、備案和申報相應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十)基礎產業處。
提出全省基礎設施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統籌能源、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審批、核准、申報和安排交通重大建設項目;
審核國防交通發展規劃和計畫;
研究擬訂全省鐵路、民航發展規劃,負責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申報。
綜合分析交通狀況,負責各種交通運輸方式之間的綜合平衡及重大問題的協調,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一)工業處。
研判工業發展趨勢,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備案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研究提出並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國家、省綜合平衡的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承擔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工業項目的投資管理;
參與研究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相關政策。
(十二)服務業處。
研判服務業發展趨勢,組織擬訂並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重大政策,指導協調服務業發展專項政策的擬訂,組織修訂全省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
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備案服務業重大建設項目,提出省服務業引導資金安排建議;
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規範發展。
(十三)高技術產業處。
研判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統籌高新技術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負責高技術產業化相關工作,申報並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化重大專項和示範工程、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製開發、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技術創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高技術產業基地等項目;負責制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
安排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專項項目和投資計畫,提出相關的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
(十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重大戰略、規劃、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省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擬訂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節能減排的規劃、計畫並協調實施,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
查;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負責全省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審核及資金申報、安排建議。
(十五)社會發展處。
研判社會事業發展形勢,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擬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協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領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備案社會發展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下達預算內社會事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參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調整審核工作。
(十六)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研究提出人口發展、促進就業和創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
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及相關體制改革,參與擬訂就業及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參與擬訂社會保障發展規劃、計畫,推進體系建設;協同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十七)經濟貿易處。
研判省內外市場和經貿運行態勢,擬訂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審核、申報和安排建設項目和資金;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儲備調控工作,擬訂省級儲備庫建設規劃,審核、申報並組織實施;協調流通體制改革重大問題和重大設施項目建設。
(十八)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匯總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參與制定財政、金融政策並綜合分析執行效果;提出全省直接融資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牽頭推進產業、創業和私募股權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建設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礎設施,指導市州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九)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對外稱湖南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和監管;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
對中央和省級政府性建設投資計畫安排及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研究提出規範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和建議,開展重大項目信息收集匯總、監測預警、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和協調市州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二十)對口支援處(省援藏援疆辦公室)。
承擔省對口支援西藏、新疆及三峽庫區的有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相關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項目篩選論證、資金安排、項目督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協助做好與對口支援地區的互訪交流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省際區域經濟聯合與協作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參與組織重大省際經濟合作和交流活動。
(二十一)價格調控處。
編制全省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年度物價總水平調控目標;負責價格形勢分析、價格調控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實施低收入群體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擬訂湖南省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負責農業生產資料和重要農產品價格監管;承擔保障房、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房屋重置價格管理,負責交通運輸價格及延伸服務收費、車輛通行費管理,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協調處理價格政策爭議;負責指導價格監測和基層物價工作;負責省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
(二十二)商品價格管理處。
負責政府定價目錄內商品價格的管理,擬訂價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延伸服務及相關設備材料等價格和費用的管理;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健全價格改革配套機制;全面推行階梯式水、電、氣價格改革,有序推進非居民用水、用電超定額累進加價和用氣季節性差價政策;參與電力、煤炭等能源體制改革工作。
(二十三)服務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政策和法規,負責政府定價目錄內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管理,擬訂價格政策、管理辦法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景區門票及載人工具的價格管理;監管郵政、電信服務資費;
負責組織實施醫藥價格改革;承擔政府定價藥品、醫用材料和有關製品、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以及醫療廢棄物處置收費的管理,參與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承擔醫療機構價格等級評定工作。
(二十四)收費管理處。
管理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參與審核行政性收費項目,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性收費標準,審批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管理全省各類教育收費,承擔教育行政部門行政性收費及服務價格監管工作,管理中國小課本和教輔材料印張價格;
負責各種培訓類收費的監管;按有關規定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工作。
(二十五)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發展處。
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洞庭湖區生態經濟建設專項資金;組織開展有關政策和重大項目實施的績效考評,組織開展宣傳推介、合作交流和跨區域協調;
統籌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擬訂並組織實施我省長江經濟帶建設規劃、計畫和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二十六)湘西地區開發處。
協調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實施湘西地區開發戰略有關工作,擬訂並指導、監督落實產業項目及資金使用計畫;
參與擬訂武陵山片區、羅霄山片區及其他老少邊窮地區等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協調發展的戰略、總體規劃和政策,提出生態環境建設、生態補償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建議並協調實施;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項目建設和管理。
(二十七)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處。
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鼓勵市場主體投資,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政務、法制、商務、信用等環境;
協調維護和最佳化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環境;指導全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相關工作,承擔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有關工作。
(二十八)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局長兼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不占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廳級領導職數。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能源局有關職責分工:
1.省能源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
2.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
3.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國家及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中央或省財政性能源建設資金投資,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議意見,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4.省能源局擬訂的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儲備設施項目和提出的石油、天然氣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5.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局的意見。
(二)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副廳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三)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省國防動員委員會裝備動員辦公室),正處級,核定行政編制5名,其中正副處級領導職數各1名。
(四)省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正處級,核定行政編制39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五)省價格成本調查隊,正處級,核定行政編制11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
(六)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公室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原有機構規格、編制和職數維持不變。
(七)撤銷省湘西地區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工代賑辦公室)的事業機構建制,原核定的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4名(其中副廳級領導職數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予以核銷。
(八)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後勤服務中心,正處級,後勤服務事業編制暫維持現狀,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員只出不進。
(九)關於規劃方面的職責分工。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三定”規定明確的以及省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規劃。
2.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所分管領域內的省級專項規劃,並制訂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後予以立項。對需要安排中央及省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要徵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
3.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有關國家級和省級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劃,有關部門須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也可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上報。
(十)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職責分工。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擬訂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投資審批、核准、審核的範圍、標準和程式。
2.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審核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項目,有關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許可權範圍內其他項目。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審核項目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3.涉及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項目,由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的意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平衡,其中需要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投資計畫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聯合下達。
(十一)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方面的職責分工。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法規草案和政策,制定統一的制度、規範和程式,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推動發展和規範第三方評估機構。
2.對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審核的,或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核准、審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徵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相關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相關部門進行節能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在與能源消費總量、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銜接平衡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3.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
(十二)關於開發區管理的職責分工。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功能區和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綜合協調工作。省商務廳負責指導和協調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工作。省科學技術廳負責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工作。
(十三)關於物流管理的職責分工。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全省物流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生產企業的物流外包工作,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省商務廳負責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劃。省交通運輸廳參與擬訂全省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物流發展的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四)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經濟運行調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監測全省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工業經濟的日常運行調節工作,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煤電油氣運等日常生產保障性職責。
2. 關於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協調推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3.關於節能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節約能源資源及綜合利用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工業、通信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工業企業的節能監察工作。
(十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交通運輸廳有關職責分工。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擬訂全省鐵路、民航發展規劃,負責全省鐵路、民航建設項目前期研究和審批、核准、備案或申報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提出全省鐵路、民航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研究擬訂全省公路、水路等規劃,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機構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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