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縣物價局

江永縣物價局是江永縣人民政府主管價格工作的職能部門,具有價格的調控、管理、監督、協調、指導、服務等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永縣物價局
  • 主管機構江永縣人民政府
  • 性質:主管價格工作的職能部門
  • 職能:價格的調控、管理等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物價局權力清單,服務承諾,

主要職責

一、在全縣範圍內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省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提出本縣價格總水平的調控預期目標和價格調控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綜合平衡;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對運用價格和收費手段籌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縣域經濟發展。
三、根據授權管理部分農電、農資和縣內自來水、公共汽車客運票等價格,對省、市管理的價格和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作價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對本縣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檢查,授權檢查在本縣範圍內非本地管轄的企事業單位價格和收費行為;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服務價格登記證的年度檢審;對各類價格和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推行明碼標價制度,指導價格行為自律;健全對價格和收費行為的舉報制度,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工作;在全縣組織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和價費公示工作。
五、依法組織本縣工農業產品、房產、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中介服務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費用的調查分析工作,分析、預測、監控市場行情和價格、收費動態,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方面提供調查分析資料,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六、負責本縣與毗鄰縣之間、部門間、行業間的價格協調銜接工作;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鑑證、價格評估工作,受理縣內的價格認證。
七、指導鄉鎮、社區、價格管理站開展物價工作;負責本縣物價幹部的業務培訓。
八、研究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建議。
九、開展價格信息服務等服務性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責綜合信息,法律法規的貫徹宣傳,政工、人事、文書、檔案、保密、內務等日常工作。
二、價格管理股 價格分工審批許可權內,負責制定和調整價格,規定作價原則、作價辦法;負責本轄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收費審核審查年審工作;處理價格爭議,調處價格糾紛;指導行業組織的價格協調工作。
三、價格監督檢查局 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執收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全縣範圍內各類價格違法行為案件;負責價格舉報的檢查、落實、移交、答覆工作;協助搞好《價格法》的宣傳,做好明碼標價、價格誠信、價格監督下基層、農村價費網路建設及指導全縣農村價費監督站的業務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做好案卷的整理工作,做到法定文書、表格、資料齊全,符合國家發政委對案卷的質量要求;完成和配合做好上級安排的專項檢查。
四、價格認證中心 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開展刑事案件的涉案物,行政案件中的追繳、沒收物、有價格爭議的其他涉案物,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價格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涉案物的價格鑑定、認證工作。
五、調節基金辦公室 負責全縣事業性收費、休閒娛樂場所、賓館旅社、煤炭燃氣、自來水及國家重要管價商品和經營服務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
六、價格信息監測中心 負責對糧、油、生豬、農資、煤電等與民眾生產生活日益相關物品的價格信息進行監測;按照成本監審目錄,做好日常成本監測工作。

物價局權力清單

職權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
實施主體
單位意見
初審意見
專家意見
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號(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 第585號(2010年12月4日)(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 3、《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2013年7月1日)(2013年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 4、《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8號(2000年10月31日)(國家計委令第8號)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明碼標價的;……。 5、《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9年1月8日)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條:……。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行政獎勵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號(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2、《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並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 3、《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9年1月8日)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受理價格投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和舉報人,為投訴和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涉案物價格鑑證、價格認證
行政確認
1、《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6日)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物價格鑑證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下列涉案物,委託人應當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鑑證:(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繳物、沒收物、有價格爭議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價格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涉案物。 2、《價格認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為了證實價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價格鑑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價格認證,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出具《價格認證書》。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
行政徵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號(199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2、《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9年1月8日)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的審批。 4、《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1〕83號)。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涉案物價格鑑證、價格認證收費
行政徵收
1、《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6日)第二十四條 價格鑑證機構承擔刑事案件涉案物價格鑑證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統一安排,列入預算;價格鑑證機構和委託人不得向案件當事人收取鑑證費。其他案件涉案物價格鑑證,由價格鑑證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鑑證費;價格鑑證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委託人不得向案件當事人收取鑑證費。 2、《湖南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涉案物價格鑑證收費標準的通知》湘財綜〔2005〕62號(湘財綜〔2005〕62號)一、涉案物價格鑑證費的收費標準。 3、《價格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價格認證實行有償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鑑證收費標準執行。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價格成本調查和政府定價成本監審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號(199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格、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意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須的帳薄、檔案及其它資料。 2、《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成本調查,掌握和了解經營者的經營狀況、管理水平、行業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並廣泛聽取經營者、消費者和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消費者委員會等方面的意見。 3、《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9年1月8日)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成本監審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與接受成本監審的經營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4、《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2號)第四條 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各經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以下簡稱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各級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本級主管部門定價許可權範圍內的成本監審具體事務,也可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成本實施成本監審。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制定、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號(1998年5月1日)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第六條 下列服務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二)不具備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價格。(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服務價格項目,以中央和省規定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3、依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湖南省短期培訓收費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06〕47號核定短期培訓班收費。單位特指明垃圾費等。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價格監測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號(199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2、《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號)第三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組織開展價格監測工作。第九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務價格的本地區價格平均水平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予以提供。 3、《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9年1月8日)第十七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對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和其他價格監督檢查活動予以配合,提供有關賬簿、單據、憑證、檔案、電子信息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路,依照國家規定加強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
縣物價局
確認
擬同意
同意

服務承諾

為規範局機關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樹立良好的公僕形象,提出服務承諾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遵守機關職業道德,講文明、講禮貌,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二、堅持以誠待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落實雷厲風行辦事制度,限時完成有關手續的辦理工作,提高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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