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株洲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是株洲縣人民政府於2012年1月1日發布的一項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株縣政發〔2010〕9號
  • 發布單位:株洲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1〕83號)及《株洲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株政發〔2012〕6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民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嚴格執行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的法律、法規,推進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提高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質量和效率。
對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或縣價格、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
(一)對納入縣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實際入庫金額的3%計提;
(二) 向社會徵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其徵收範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閒娛樂業(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髮、健身、按摩、網咖、遊藝室等休閒場所,下同)、菸草(包括捲菸、經營菸葉產品、菸草公司銷售捲菸,下同)、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指營業稅"郵電通信業"稅目中的"電信",下同)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三)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四)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按50%-70%計征;
(五)對資源性產品等徵收:
1.電力按銷售電量每千瓦時徵收2厘,地方電網按隸屬關係由價格主管部門徵收;
2.對批發、零售企業銷售的汽油、柴油,按照汽油、柴油實際銷量每升0.02元計征,具體徵管按照《湖南省石油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3.沙、石採掘經營,按沙、石採掘銷售量每立方米1元計征;
4.銷售天燃氣,按實際售氣量每立方米0.03元計征;
5.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按實際售水量每噸價內0.03元計征;
6.建築業按照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具體標準為住宅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非住宅按每平方米3元計征;
7.國有土地出讓,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1%向受讓方計征;國有土地有償劃撥,按劃撥地價的0.5%向受讓方計征;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按每年應繳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計征;
8.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徵收。
(六)省、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及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確定的其他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徵收,也可委託有關部門代征,委託有關部門代征,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授權代征單位徵收。
(一)納入縣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財政局負責按季計提,繳入本級國庫。從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
(二)本辦法第六條(二) 款,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納稅義務人在繳納"三稅"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其中:從事菸草和通信行業應繳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省國庫,其他所有應徵行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就地繳入縣級國庫,從2011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服務項目和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以及資源性產品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直接徵收或委託有關部門代征,按月、季、年度或按次徵收,徵收單位直接解繳到縣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由財政部門開具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
(四)資源性產品中的電力價格調節基金,省電網由省物價局統一徵收,地方電網(含發電企業自供區售電)按隸屬關係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月徵收。
(五)資源性產品中的批發、零售企業銷售的汽油、柴油價格調節基金,隸屬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南分公司的企業由省物價局統一徵收,其他企業則按屬地原則,由價格主管部門按季徵收。
縣國土資源局、政務中心、房產局、安監局、公安局、國稅局、地稅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燃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和主動支持,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委託代征工作。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徵收台賬。屬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徵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屬於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一律使用稅收票證隨稅計征。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予減免。特殊情況確需減繳、免繳或緩繳的,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縣政府的有關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縣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執收部門簽署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及有
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三條 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進行定期核查,於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基金當年徵收額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畫地投放使用。主要用於以下情形:
(一)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二)對價格監測,信息採集、分析、預測並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範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三)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本條第(二)、(三)款動用的價格調節基金不高於20%。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批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縣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國庫,納入同級預算管理。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於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適當安排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條 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等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地稅等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處罰的,從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縣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法>的通知》(株縣政發〔2010〕9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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