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1月24日經州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實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平抑市場價格的調控機制,增強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市場價格、保障民生,依法徵集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統一領導、統一徵集、統一管理、分縣(市、開發區)按項目使用的原則徵集使用管理。
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州發改、物價、財政、國稅、地稅、商務和糧食、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州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州長擔任。
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州財政、稅務、商務和糧食、審計、監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州物價局,州物價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工作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個人,均應按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達不到稅收起征點的,暫緩徵收。
享受減免當年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價格調節基金也相應減免。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稅的期限相同。
根據本州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可適時調整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委託州國稅、地稅部門代為組織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州國稅、地稅部門安排各縣(市)、頂效開發區稅務部門徵收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調節基金,並繳入州財政在各縣(市)、頂效開發區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銀行匯繳專戶。各縣(市)、頂效開發區代征部門每月30日前將當月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全額匯總解繳至州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代征部門的工作經費由財政按一定比例劃撥。
價格調節基金代征部門應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向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和個人向所屬國稅、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稅款時一併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並作為繳納人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依據。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制度,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抵扣、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編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政策性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
(三)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六)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支出。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支出方式有撥款、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四種。
第十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儲備制度,儲備金總額為當年徵收總額的25%—30%。
第十一條 依照分縣按項目的原則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附項目方案、用款計畫、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州人民政府價格調控目標與重點,結合市場發展趨勢和年度收支計畫,對申請項目審查論證,提出初審意見,報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對人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時,由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動用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的方案,報經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實施。
第十二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會計帳戶,進行會計核算,嚴格按批准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並按項目進度向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結算報告、效果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根據項目投資額中實際銀行貸款額、建設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長短,確定貼息時間。貼息額以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為準。
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項目進行使用前評估、使用期跟蹤監督管理、使用後結算審查,確保專款專用。
州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納入年度基金預算管理,對其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參與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項目的事前論證、事中檢查和事後監督。
州商務和糧食部門對商品供應和儲備項目進行資料編制、項目報送、項目實施、進度檢查等。
州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實施審計監督。
州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基金徵收部門負責追繳;情節嚴重的,由物價部門依據《價格法》和《貴州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審批項目規定的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損失的,應停止撥款,收回資金,並追究項目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州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