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214號
【發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重府發〔1995〕214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加大價格調控力度,保證農副產品、副食品價格的基本穩定,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凡在我市行政轄區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徵和收費收入已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以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第二條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政策,分級徵收,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物價部門配合,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支出嚴格審批制度,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為基金的行徵收部門。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及市級以上單位基金的征管,區市縣財政局負責區市縣以下單位基金的征管。區市縣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交市部分,由市財政局負責徵收。
第四條基金的徵收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10%計算,實行按月徵收。各單位應在每月終了後10日內辦理基金的解交。為了保證基金及時足額徵集,各級財政部門可從單位交存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中直接計征基金。
第五條基金的徵收一律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
第六條各級基金作為同級政府的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主要用於副食品價格的調控。
第七條基金的使用,由同級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審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物價調控領導小組的批覆辦理基金的撥款。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動用基金。
第八條基金使用單位應設定專帳,對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明細核算,並定期向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報送基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專人,加強對基金徵集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向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報告基金徵集、使用、結餘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基金徵集手續費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專項用於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交中央、省部分,免徵基金。
第十二條凡不按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對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有權從財政撥款中抵扣,或暫停該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物價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從1995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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