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廣元市人民政府發布《廣元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文號:廣府發〔2011〕28號
- 發布者:廣元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元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府發〔201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價格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安定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指政府用於調控、穩定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依法徵收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個體經營者和其他組織,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徵收、使用、管理;市、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地稅部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繳納者應在納稅申報時一併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地稅部門應按規定解繳入庫。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年終結餘結轉下年滾動使用。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實行分級管理。市本級和利州區(包括經濟開發區)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統一解繳到市級金庫,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其他縣區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解繳到各自縣區金庫,用於當地的價格調控。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因供求失調或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導致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調控的價格補貼。
(二)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
(三)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四)扶持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和農貿市場建設的補貼。
(五)政府確定的其他價格調控項目。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式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應按規定程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入庫額的4%列入同級財政基金支出預算,用於代征單位相關工作開展和彌補工作經費。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基金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解繳入庫、預算執行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審批項目規定的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或管理不善造成價格調節基金損失的,停止撥款,收回資金,並追究項目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省政府針對特定行業或資源性產品徵收的專項價格調節基金,按相關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