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法

為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扶持副食品基地發展,保證市場有效供給,維護社會安定,撫順市發布了《撫順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法》。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68號
【發布日期】2000-05-22
【生效日期】2000-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68號)
《撫順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法》業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周銀校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撫順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法
第一條為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扶持副食品基地發展,保證市場有效供給,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國家計委、省政府關於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並有銷售、營業、收費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並對縣區物價部門和指定代征部門徵收管理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有銷售、營業、收費等項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市物價局可根據上級規定和我市情況,對價調基金徵收範圍和標準進行調整,但須報市政府批准後下文執行。
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按月計征。企業由財務部門單獨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帳,實行稅前列支,列入銷售費用,於每月10日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結繳。
第六條凡政府委託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做到應收盡收,於每月20日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結繳。
第七條各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部門要搞好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統計和催繳工作,及時辦理各種手續,做好服務工作;財政、稅務、交通、審計、銀行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代征代收工作。
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退。確有特殊情況的,須報市政府減免審批小組審批。
第九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年末結餘,滾動使用。主要用於扶持“菜籃子”工程,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專業市場建設以及再就業工程等,平抑市場物價突發性暴漲暴跌和節日期間主要副食品價格,保證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
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原則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基金須由使用單位申請,並填寫《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呈報表》,經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審核論證,報請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領導批准。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基金日常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適時作出審計和監督檢查,對挪用和長期拖欠的,要追究責任並限期收回。
第十一條經政府批准使用的價格調節基金,財政部門應在上報之日起15日內及時撥付到位。
第十二條對代征和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按有關檔案規定提取代辦費,用於支付有關辦公費、人員勞務費等。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的管理經費按省政府《關於加強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1996年2月10日遼政辦發〔1999〕12號文)規定,可從徵收額中提取8%作為辦公及獎勵經費,用於在徵收、管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嚴禁拖欠價格調節基金或弄虛作假,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