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洛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洛政〔2011〕1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洛陽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洛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價格調控體系,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物價的能力,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洛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集,用於平抑、調節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設立並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第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同級價格、稅務、財政、人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組成,政府主管價格工作的市、縣(市)長任組長,負責指導、協調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日常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進行監管、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實行向社會徵收的籌集辦法。徵收對象主要是服務業、娛樂享受型行業、高消費行業、高利潤行業、壟斷性行業、環境保護類行業及資源性產品,具體徵收行業和標準如下:
(一)住宿業包括營業性賓館、飯店、招待所、商務會館、產權式酒店、會議室(中心)等,按營業收入的1.5%計征;
(二)餐飲業按營業收入的0.5%計征;
(三)房屋出租(含市場商場內門面、櫃檯租賃等)按租金收入的1%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營業收入的0.5%計征;
(五)服務業(除已單列的旅店業、餐飲業、廣告業、租賃業以外的服務業),即納稅口徑中所包含的各類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屬於服務業範疇的旅遊景點門票、旅行社、科研院所主營業務、物業管理行業暫緩徵收;
(六)娛樂業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
(七)電力、電信和其它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菸草生產企業按納稅額的0.3%計征;捲菸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在銷售價格外從量計征,按品種分類確定為:原煤20元/噸,洗選煤30元/噸,焦炭35元/噸。對洗選煤、焦炭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時,在其原煤購進時已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憑供貨方提供的價格調節基金繳訖憑證抵扣;其它非煤礦產業(金、鐵、鋁、鉬、鋅、鉛等)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三稅之和的1%計征;
(十)建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工程銷售收入的0.15%計征;
(十一)對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水、電、氣等特定商品定調價格時,按調價總額的2%(僅徵收調價當年一年調價額)一次性徵收。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徵收。省級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銷售企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市級負責除煤炭行業外城市區所有應徵行業和全市非煤礦產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縣(市)負責轄區內除煤炭及非煤礦產業以外所有應徵行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實行代征和直征相結合的方式。市級管理的價格調節基金全部委託地稅部門在每月收繳稅費時代征並足額繳入國庫。縣(市)徵收方式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委託地稅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統一使用省地方稅務局監製的稅收票證,並納入人民銀行國庫業務處理範圍,採取就地繳庫方式由各級國庫收繳。辦理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手續時,繳款名稱統一為“省價格調節基金”、“市價格調節基金”和“縣(市)價格調節基金”,並在稅收票證的規定欄目內填寫省、市、縣(市、區)分享比例,由國庫管理部門按級次分別入庫。採用其它徵收方式的使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向煤炭企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省與市、縣(市、區)按比例分享。省屬煤炭、焦炭企業(包括省屬企業所有從事煤、焦炭生產銷售的分公司、子公司)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省、市、縣(市、區)按8:0.8:1.2分享;其它煤炭、焦炭企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省、市、縣(市、區)按5:2:3分享。非煤礦產業市與縣按4:6分享。
第十條 國庫部門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分享比例及時將價格調節基金分別繳入各級國庫。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年度計畫編制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中的相關問題;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計畫審核和使用撥付;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人行國庫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業務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的審計工作。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規定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使用工作。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堅持“量入為出、專款專用、調控價格、服務民生”的原則,實行專戶管理,年終結餘,本息滾動結轉下年使用。收繳、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調控物價、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按要求編制年度預算,並納入價格主管部門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編入年度財政預算報同級政府審定,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編制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支出預算時,應充分考慮預留一定的資金作為應急事項支出預算,以應對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嚴重通貨膨脹等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價格波動。
第十六條 多征、錯征或按規定退還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繳納人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附繳費憑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屬上級徵收的行業還須報上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批准),稅收會計開具收入退還書,經相應收入級次的財政部門審批後,交國庫辦理退庫手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價格、財政和稅務機關根據當地上年財政收入、稅收和地區生產總值等情況合理編制下一年度當地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級代征部門執行。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要將徵收計畫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實行目標考核制。具體徵收考核辦法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正常支出及代征等管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本行政區域內徵收行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減征或免徵:
(一)經省、市稅務部門批准的享受全額免稅的企業,在免稅期間免收價格調節基金;享受部分免稅的企業,可相應減征部分價格調節基金;
(二)學校、幼稚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事業、殘疾人個體經營者;
(三)下崗職工從事個人經營或創辦企業的,憑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和免稅證明予以免徵。但從事建築、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行業的,不在免徵範圍之內;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的項目;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嚴重虧損企業。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第二十條有關條款申請減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價格調節基金減免申請書》,並提供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及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按照隸屬關係報送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後予以減免。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採取財政撥款、補貼、補助和貸款貼息四種使用方式,用於調控和穩定市場價格,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政府對民眾基本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干預措施時,用於支持生產者、經營者因執行相關政策造成的損失;
(二)當民眾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用於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三)用於價格調整不到位的水、熱力、燃氣等公共基礎產品臨時補貼;
(四)用於支持肉、菜、油、鹽等重要商品儲備;
(五)用於對困難群體發放臨時價格補貼;
(六)用於為引導生產和消費,平抑市場物價的價格信息發布、動態發布平台建設和維護;
(七)用於政府批准的其它應急價格調控項目;
(八)用於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過程中相關單位的成本費、手續費、完成任務獎勵、人員培訓、政策宣傳、票據購領、租用POS機、項目調研、專家論證、評審、驗收、會務及日常辦公等相關業務支出。
第二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應先納入財政預算。對因政府採取價格緊急干預措施對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部分補貼項目、應對價格波動實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產和儲備補貼項目以及因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波動補貼項目,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落實資金安排、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使用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有關部門或企業,原則上按隸屬關係以項目的形式和程式申報。申請項目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財政等部門進行初審,對符合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視情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依項目輕重緩急和專家評審結果排序,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未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的納入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項目庫。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列入財政預算的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下達資金使用計畫,財政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用於應急事項的項目支出,按照特事特辦的要求,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緊急程度提出使用方案,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或經辦項目的貸款銀行。
第二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按照會計制度設定專戶,嚴格基金使用範圍,核算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情況。按時向同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和計畫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及項目決算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應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組織相關部門對完成項目進行評估和驗收,確保專款專用。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本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使用單位等,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虛報、瞞報、謊報。對不履行提供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或以不正當手段獲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由稅務機關向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供相關情況,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稅務部門進行追繳,並撤銷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決定;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擅自改變基金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取消基金使用資格,收回投入資金,並取消該單位3年內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經收、代理國庫集中支付價格調節基金的商業銀行、信用社未及時清算資金,造成價格調節基金被占壓、截留、挪用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保證價格調節基金應徵盡征、規範使用。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造成嚴重損害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對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各級價格、財政、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撥付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及時足額徵收和規範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煤炭行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嚴格按全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行業和標準應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48號)等配套檔案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