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2013年6月2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3〕15號印發《六安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基金來源、基金使用、基金管理、罰則、附則6章18條,由六安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3〕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6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金來源,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四章 基金管理,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3〕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6月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4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價格巨觀調控機制,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物價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安徽省價格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用於調節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民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六安市市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物價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意見,審核安排價格調節基金項目的實施;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2013年由市政府統籌調劑安排500萬元,納入財政預算,從2014年起,市財政依據財力狀況逐年增加。
市政府在適當時機,依法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政策性補償。當政府對民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和國家嚴格控制出台提價項目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二)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逐步形成基本覆蓋城區主要社區的農副產品平價直銷網路,建立較為完善的農副產品產銷對接、直采直銷的運營和管理體系。
(三)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對相關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穩定菜籃子價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和生產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貸款貼息,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當市場供不應求造成價格持續上漲時,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規模型副食品加工、流通企業發展,支持規模型蔬菜、養殖生產基地建設、市場建設;當肉、蛋、奶銷售價格低於生產成本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大規模畜禽生產者和種畜、種禽企業給予補貼。
(六)對市場進行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以及與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的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範及推廣。
(七)經市政府研究出台的其他調控價格的項目。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需要列入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計畫的項目,基金使用單位填寫統一印製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向市物價局提出申請和用款計畫。
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在30個工作日內,對提出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進行調研和可行性論證,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可行性論證內容應包括:
1、申請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2、申請具體項目及使用範圍;
3、動支基金的數額;
4、動支基金的依據及理由;
5、動支基金的使用效果及綜合評價;
6、基金合理使用的保障措施。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支出規定的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及困難群體等相關主體可通過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或自行提出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申請,並填寫統一格式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市物價局。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市政府批准使用。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用途專款專用,設立專門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並按年度向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報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和結算報告。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由市政府領導任組長,市物價、財政、審計、農業等部門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價調基金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結餘款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市價調基金辦公室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按預算編制規定的原則和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必須堅持突出重點和先預算、後支出的原則,根據上年度預算和支出情況以及當年價格調控要求,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年初編制預算,下達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市價調基金辦公室要將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結存等情況進行統計,按規定編制報表,並定期報告市政府和上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要隨時報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市物價局、財政局要對基金使用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履行用款規定,擅自改變用途,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資金,並在三年內取消其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
第十五條 市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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