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

《思南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是思南縣為了調控煤炭價格而制定的地方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思南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
  • 目的:規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
  • 作用:平抑煤炭市場價格
  • 類型:檔案
總 則,征 集,使 用,監督管理,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發揮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煤炭價格,應對煤炭市場價格突發性波動,穩定煤炭市場,向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徵集的專項資金。本縣行政區域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徵集、管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物價局。
第四條 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調控煤炭市場價格和供求關係。根據煤炭價格變化,提出征收標準調整方案報上級政府審定;制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向和重點。
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日常管理。編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監督、檢查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和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政策、決定的執行情況;開展煤炭監測工作;總結交流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協調解決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五條 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徵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縣財政局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征 集

第六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原煤(含洗混煤)每噸50元,焦炭每噸70元,在銷售環節徵收稅費時一併收取;對焦炭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時,在其原煤購進時已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憑供貨者提供的已交基金有效票據,可以相應抵扣。
第七條 對銷往省內的生活、生產用煤暫緩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第八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由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縣地方稅務局或縣煤炭工業局統一負責徵收。
第九條 原煤生產經營企業、個體原煤生產經營者、煤炭產品轉運經營者採取定額的方式徵收。
縣煤基辦負責將徵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28.5%、17.5%、53.93%的比例分別繳入省、地、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第十條 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統一使用貴州省財政廳印製的《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定額專用票據》和《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並加蓋縣地方稅務局或煤炭工業局公章。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由縣地方稅務局或煤炭工業局到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領用。

使 用

第十一條 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對煤炭供求和市場價格監測、分析,制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地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及對象
(一)當煤炭價格和供求關係出現波動時,用於平抑煤炭市場價格。
1、在我縣煤炭市場價格發生下跌導致煤炭行業虧損時,對提供縣內生活用煤和烤菸用煤的企業給予一定補貼;
2、在我縣煤炭市場價格發生顯著上漲時,補助煤炭生產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增加煤炭產品的供給量,平抑市場煤炭價格。
(二)用於礦區經濟結構調整和後續非煤產業發展。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給予一定補助。
1、開發和引進先進技術、環保技術,進行煤炭深加工;
2、發展後續非煤產業,安置下崗職工50人以上;
3、資源枯竭礦區生產環境恢復治理。
(三)礦區地質災害治理和煤礦安全生產補欠。
1、礦區發生地質災害治理補欠;
2、實施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欠。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煤用途。
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申請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應按一定比例出資配套。未按期足額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管理辦公費用按徵收總額的20%撥付,其使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申報程式和使用程式按《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確保當年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縣級所得部分的15%及以上的比例存入財政專戶。 當縣內煤炭價格出現突發性波動時,經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並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動用基金儲備調控煤炭價格,穩定煤炭市場。
第十六條 縣煤基辦按10%的比例返還徵收單位,用於徵收人員的差旅費,車輛油費等。
第十七條 徵收單位完成全年所分任務,按徵收總額的5%獎勵徵收單位。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和管理監督職能。
第十九條 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組織財政、審計部門對完成的基金使用項目的結算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地方稅務局或煤炭管理局負責追繳並每天按應繳基金總額的千分之二追繳滯納金;未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物價局依據《價格法》和《貴州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改變基金使用的規定項目和用途,由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資格,停止撥款,收回資金。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徵收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徵收、解繳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私自截留、挪用代征的基金,依法依紀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徵收、管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損失,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思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思南縣煤炭調節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思府發[200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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