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集中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規範建設項目收費行為,確保建設項目收費公開、公平、公正和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徵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所涉及的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收費,是指依法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經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核准對建設項目徵收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服務性收費。
第四條建設項目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所有建設項目收費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項目、標準、範圍及檔案依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因中央和省里收費政策變化,需取消建設項目收費或調整徵收標準的,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依職責依程式,採取發布《通知》或《公告》的形式進行調整和實施。
第五條建設項目集中收費管理工作,由各相關執收單位負責收費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收費覆核、徵收管理、減免報批、資金分賬核算,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工作協調和督查督辦。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建設項目集中收費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執收專櫃,下設五個櫃組,分別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並從相關執收單位抽調人員組成。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供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產權登記和交易環節所發生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一律在執收專櫃集中繳納辦理。
建設項目在供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產權登記和交易環節所發生的非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各種中介服務性收費,不納入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執收專櫃管理,其交費方式按原有規定執行。中介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自願有償等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
第八條下列9項收費(含發生費用)在供地許可環節和國土發證環節收取:用地管理費、土地復墾費、耕地開墾費、拔地定樁放線服務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在供地許可環節收取;土地出讓收入、證照工本費、地籍檔案資料信息諮詢服務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在國土發證環節收取。
第九條下列7項收費(含發生費用)在規劃許可環節收取:城市規劃技術論證費、日照分析費、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費、工程竣工測量費、現狀地形圖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建築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下列8項收費(含發生費用)在施工許可環節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住建代征)、新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服務費、新建建(構)築物防雷工程施工檢測跟蹤服務費、雷擊災害風險評估費、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新建房屋的下列8項收費(含發生費用)在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屋產權辦證環節收取:白蟻預防費、有線電視線路設施安裝費,在商品房預售許可環節收取;房屋登記費、房產交易手續費、房屋產籍測量收費、檔案利用服務費、網路信息服務費、價格調節基金(房產代征),在房屋產權辦證環節收取。
第十二條 對建設項目在供地、規劃、施工、產權登記和交易環節中涉及的非稅收入緩減免政策,嚴格按照《懷化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啟用建設項目集中收費管理系統,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系統管理:
(一)受理登記與數據錄入。相關執收單位根據繳款義務人申辦事項,應當向繳款義務人提供《懷化市本級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審批表》,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受理登記,並將基礎數據錄入建設項目集中收費管理系統。
(二)並聯審核與財政複審。相關執收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繳款義務人應繳收費項目和金額進行並聯審核,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分階段按比例的征繳方式,即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繳費用時先繳納50%,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時繳納至80%,申請竣工驗收時繳清全部費用。市財政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工作。
(三)繳款與開票。繳款義務人通過POS機刷卡或銀行轉賬,將應繳金額足額直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市財政局在查驗繳清相關繳費手續後,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運用分賬功能在相關執收單位之間進行自動分賬。
(四)解鎖與辦證。市財政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系統自動解鎖。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方可辦理供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屋產權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市規劃局在組織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查驗集中收費的繳納情況。需補繳收費的,繳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到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執收專櫃集中辦理繳款手續後,市規劃局方可換髮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方可出具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書。
第十五條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會同市財政局應於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市本級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執收管理情況。
第十六條代征手續費可以從集中收費徵收經費中按一定比例計提,由市財政局、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代征手續費主要用於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執收專櫃相關的日常運轉、設施設備購置維修、稽查、協作、考核和獎勵等支出。
第十七條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凡在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在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產權登記、徵收減免等環節不認真履責把關,存在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非稅收入流失或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具體操作規程、流程圖和建設項目集中收費執收專櫃的管理、考核、激勵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