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以及國家關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融資;
(三)其他財政性資金。
政府投資100萬元以上項目的預算評審、結算審計適用本辦法。100萬元以下項目的預(結)算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具備資質、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從事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的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機構。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評審實行“管、評、審”相分離。
(一) 財政部門履行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負責確認中介資質,制定委託程式,明確評審標準,嚴格時限管理,實施考核評價。
(二)工程預算實行委託社會中介評審和財政直接評審相結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實施的國有土地項目徵收費用預算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委託中介機構評審;市徵收安置辦公室實施的集體土地項目征拆、市國土資源局實施的土地儲備項目成本費用預算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中介機構評審;市融資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交通建設投資公司、水務投資公司、市林業投資公司等,下同)實施的項目工程預算由市融資平台公司委託中介機構評審。政府購買服務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實施的項目預算由財政評審機構評審。
中介機構及財政評審機構出具的預算評審結論作為項目招投標控制價及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三)審計部門依法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出具的審計結論作為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五條 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簡化程式,可以先實施,
後進行預算評審。
第六條 建設單位委託中介機構所支付的預(結)算評審費用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財政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實施的項目預算評審產生的評審費用和審計部門對結算審計產生的審計費用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算評審中介機構庫。入庫的中介機構通過政府採購程式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產生,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八條 進入中介庫的中介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湖南省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相應資質證書(省外中介機構應具有湖南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手續,市外中介機構應具有懷化市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手續)。
(二)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能獨立完成房屋建築、市政、水利、園林綠化、公路橋樑、國土整理、地質災害治理等工程項目造價諮詢服務工作。
(三)在懷化城區有固定辦公場所。
(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紀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
(六)能接受財政部門提出的質量標準、服務費標準、法律責任等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進入中介機構庫的中介機構需與財政部門簽訂誠信承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提供的項目預(結)算評審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在對項目預(結)算初步審查後,及時將初審結論及評審資料報送審查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式選擇委託中介機構。
(一)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委託中介機構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預算(含變更預算)評審應提供建設項目概算批覆、工程預算書匯總表、資金來源情況表及說明]。
(二)財政部門確定委託評審服務費標準並按委託費用限額確定中介機構選擇方式。評審服務費在30萬元以下項目,由建設單位從中介庫採取抽籤方式確定中介機構(上一次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評審未完成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下一次抽籤)。評審服務費在30萬元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通過政府採購程式或招標方式確定中介機構。
(三)財政部門向建設單位及確定的中介機構出具項目評審通知,明確服務費標準、評審標準、時限要求等。
(四)建設單位憑評審通知書與中介機構簽訂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委託契約。
(五)建設單位將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委託契約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同一工程項目預算編制、預算評審不能為同一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向受託中介機構、財政評審機構提交的預算評審資料包括:
(一)發改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概算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二)工程施工圖;
(三)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量計算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來源情況表及說明;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部門提交的結算評審資料包括:
(一)發改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概算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二)工程施工圖及竣工圖,圖紙會審記錄;
(三)工程承包契約、設備購置契約、協定;
(四)現場簽證資料,隱蔽工程、開挖工程施工影像資料;
(五)設計變更資料及核定單;
(六)施工組織設計資料;
(七)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有要求的項目);
(八)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九)經評審的工程預算書、招標檔案及中標單位投標書;
(十)工程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工料分析表及有關主要材料的採購價格證明;
(十一)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應當按規定標準進行預算評審。
(一)定額選用。採用同期國家、省、市相關定額標準及檔案。
(二)建築標準。辦公用房裝修裝裝飾標準執行財政部門統一規定,其他需控制標準由財政部門在評審通知書中明確。
(三)材料價格。採用同期《懷化工程造價信息》發布價,部分主要材料發布價格缺項或誤差較大,由財政部門提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財政、審計、發改等部門聯合定價。
(四)實物量核實。中介機構需對每個項目工程量進行現場核實,對需要重點審核的工程量及隱蔽工程,對照圖紙、簽證單到現場逐一核對,形成影像資料及現場踏勘紀錄。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中介機構評審人員實行備案制度。
(一)參加評審的中介機構人員應當具有滿足項目評審的專業能力和執業資格,其中:項目負責人應同時具有類似工作經驗及全國註冊造價師執業資格。
(二)中介機構評審人員應報財政部門備案。按投標檔案備案的評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更應由中介機構向財政部門提供證明資料,辦理變更登記後才能參與項目評審。
(三)每個項目中介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服務契約後,應將該項目評審人員報財政部門備案。項目評審實行專人專管,中介機構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評審人員。
第十七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中介機構應當對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不確定事項和重大爭議事項進行詳盡調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實行評審限時管理。
(一)500萬元以下,預算審核時限為8個工作日,結算審核時限為15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2000萬元,預算審核時限為10個工作日,結算審核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5000萬元,預算審核時限為13個工作日,結算審核時限為2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預算審核時限為18個工作日,結算審核時限為30個工作日。特大型項目,評審工作可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財政評審機構、審計部門應當在評審完成後,及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預算評審報告或結算審計結論,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批表送財政部門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工程預算評審報告、施工契約及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簽署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
融資平台公司負責實施的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由融資平台公司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期間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其餘30%部分工程結算經審計部門審計後按審計結論支付。
第二十二條 建立抽查覆核制度。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評審預算實行抽查覆核,中介機構抽查面應達到100%,項目抽查面不低於20%。
第二十三條 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
評審質量、評審時效、基礎管理等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嚴格退出制度。
對年度考核排名在後兩位的中介機構予以通報,連續兩年排名處於末位的取消下輪入庫資格。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中介庫,五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造價諮詢業務。
(一)在資質、業績、獎懲情況、執業人員等方面弄虛作假、掛靠、提供不真實信息資料的;
(二)出具的報告嚴重失實的:年內有兩個(含兩個)以上項目財政抽查覆核結果、審計部門結算審計結論與中介機構評審結論差異在5%以上的;
(三)與項目單位或相關方弄虛作假,串通舞弊的;
(四)取得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契約後,拒絕或轉讓其應履行的契約義務的;
(五)被行政監督等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處罰或處理的;
(六)其他違規違法情形。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執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採取緩撥、停撥建設資金等措施,相關職能部門可以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責任。
(一)不配合預(結)算評審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項目預(結)算評審資料的;
(三)未按規定選擇評審中介機構的;
(四)未按規定支付工程款及辦理工程資金結算的;
(五)其他違規違法情形。
第二十六條 財政評審及對中介機構監管未按本辦法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職能部門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中介庫”並及時更新的;
(二)未按規定對中介評審進行抽查覆核的;
(三)未按規定對中介評審進行年度考核的;
(四)未及時完成預算評審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支付工程資金的;
(六)其他違規違法情形。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未及時進行結算審計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市轄區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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