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推進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懷化市推進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產業園區發展,充分發揮市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懷化市委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產業園區發展實現三年倍增計畫的意見》(懷發〔2015〕1號)等法律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推進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推進全市產業園區發展的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懷化工業園、懷化經開區和縣市區省級工業集中區,及在全市產業園區登記註冊或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或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項目。
第三條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制定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實施管理和竣工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撥付,會同市經信委下達項目計畫及資金預算,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
第四條懷化工業園區、懷化經開區和鶴城工業集中區的工業企業項目資金和獎勵資金從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市區產業園區的工業企業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區各承擔50%。
第五條專項資金實行申報指南、申報流程、評審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二章資金安排原則與支持範圍
第六條專項資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圍繞產業園區實現三年倍增計畫,搭建公共服務平台,夯實產業發展平台,推進特色產業發展提升,做大做強優勢企業,實現園區產業集中集群集約發展,促進全市產業園區建設和技術升級在不同時期、不同領域實現突破,增強工業發展後勁。
(二)強化創新。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提升創新能力,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和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不斷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兩型”引領。按照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要求,支持產業“兩型”化、“兩型”產業化特徵明顯,產業帶動能力強,有較強示範引導帶動作用的產業建設項目。
(四)注重實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拉動作用,激發和調動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的積極性,引導社會資金積極投入。
第七條專項資金支持的範圍:
(一)支持產業園區生態環境建設。重點支持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支持產業園區平台建設。重點支持產業園區創建國家、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和產業基地,建設信息網路、物流中心、質量檢測、循環經濟、員工培訓、專業市場等公共服務平台。
對成功創建為國家級園區的產業園區獎勵300萬元。對成功創建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或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產業園區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對在全省產業園區考核中進入前50名、前51至100名的園區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三)支持標準廠房建設。對按照集約節約用地要求,在產業園區集中規劃建設、用於出租或出讓給企業從事工業生產經營和自建自用的標準化廠房,已竣工並按照國家房屋建築工程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的,可申請補貼。補貼採取一次性定額補助的方式發放給開發業主。建設樓層為1-2層的,每平方米補貼30元;建設樓層為三層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補貼60元(不含1-2層)。
(四)支持招商引資。對引進在市本級園區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調整產業結構重點項目和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含政府部門專門設立的單位),項目竣工投產後,除按市政府鼓勵招商引資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外,另從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按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0.2%予以獎勵。
(五)支持科技創新。重點支持產業園區和企業建立區域性技術創新體系,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技術成果轉化,推進搭建公共創新平台、產學研合作平台和孵化器,提升園區企業整體創新能力。
1.對新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園區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新設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後工作站,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對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專利轉化列入省推進計畫項目,或經省級鑑定、認定、驗收的工業類科技創新項目,一次性獎勵15萬元。
3.對評審獲得省工業類科技創新二等獎以上或市工業類科技創新一等獎以上的項目,經審核認定,省級一等獎項目獎勵20萬元,省級二等獎項目獎勵15萬元,市級一等獎項目獎勵10萬元。
4.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產學研結合項目,列入省級發展導向目錄或獲得省級重大科技立項的,經審核認定,一次性獎勵20萬元以上。
5.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市本級園區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獲得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市本級園區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六)支持產業發展。
1.支持生物醫藥、電子信息、食品、新能源、新材料、先進裝備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2.支持能源、森工、化工、建材、綠色印刷、特色農產品加工等優勢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項目。
3.支持生產性服務業,休閒、旅遊、健康產業加工業項目。
4.支持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項目。
5.支持列入國家、省《中國製造2025》的項目。
(七)支持企業發展
1.對園區新進規模企業,獎勵企業5萬元。對當年有新進規模工業企業的產業園區,按每個2萬元分別給予園區和縣市區經信部門獎勵。
2.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重點支持有稅收增長和就業增加的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引進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對固定資產技改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年設備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規模工業企業,按設備投資額的4%安排技改專項補助,每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萬元。
3.支持園區企業融資。對通過市信用擔保平台進行工業貸款的園區工業企業給予不超過貸款額3%的擔保費補貼,每個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支持龍頭骨幹企業上台階。對年主營業務收入新上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重點工業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進一個檔次獎勵一次,退檔再進不予獎勵。
5.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對年主營業務收入0.5億元以上的規模工業企業(不含當年新建投產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上年增長50%、80%、100%、200%的,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獎勵。
6.根據企業年上交稅金額和增長率分別給予貢獻獎。上交稅金額1000萬元以上且增長20%以上的,獎勵20萬元;上交稅金額2000萬元以上且增長18%以上的,獎勵30萬元;上交稅金額5000萬元以上且增長15%以上的,獎勵50萬元;上交稅金額1億元以上且增長10%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八)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主要用於補助工業發展相關的宣傳、培訓、會議、項目前期工作、專項工業招商工作和工業經濟運行、規劃投資等工作。
(九)推進產業園區發展有關獎勵項目。
(十)其他檔案規定的涉及產業園區的獎勵。
(十一)市委、市政府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查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按以下程式進行申報:
(一)每年6月、10月,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下發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二)縣市區經信、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指南組織申報。縣市區產業園區項目由縣市區經信、財政部門審核,報縣市區政府同意後,聯合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懷化工業園區、懷化經開區項目由園區審核後,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
第九條專項資金申請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二)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三)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四)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複印件;
(五)項目有關核准(備案)檔案、環評批覆檔案;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為已經開工的在建項目(含上一年度申報截止日期之後開工建設的已完工項目和已投產企業)。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項目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審查及確定:
(一)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匯總申報項目後,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二)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支持方式及額度的建議計畫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審核。
(三)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將專項資金擬支持項目按要求、按程式在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入口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四)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將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資金下達與撥付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委,下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畫及資金預算指標。
第十三條資金計畫安排額度200萬元及以下的無償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位。資金計畫安排額度200萬元以上的無償資助資金分兩次撥付,首次撥付資金計畫安排額度的80%,項目驗收後再撥付餘下的20%。自專項資金計畫下達之日起兩年時間內未完成驗收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撥付專項資金餘額。獎勵資金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額度一次性撥付到位。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採用無償資助及擔保補貼支持的產業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自資金計畫下達之日起至項目通過驗收之前,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和單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縣市區、懷化工業園、懷化經開區經信、財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實施進展和投產達產等情況。縣市區、懷化工業園、懷化經開區經信、財政部門於2月28日前將情況匯總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驗收制度。自專項資金計畫下達之日起兩年時間內,原則上應完成項目驗收工作。凡有專項資金項目未驗收的單位,不得再申報新的專項資金項目。項目驗收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按照下達的項目用途使用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並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時,項目單位應在相關變更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經相關經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調整具體情況,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在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使用、管理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在3年內取消該單位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十九條經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和管理關係,定期對項目建設進度、竣工驗收、投產達產情況等進行檢查,督促項目按計畫進度實施。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使用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明確事項,依照項目資金申報檔案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產業園區外的企業和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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