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工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市工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工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工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地區:懷化市
  • 目的:加強市工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等
  • 時間:201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工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工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發展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專項用於全市工業經濟發展的資金,主要包括獎勵資金、引導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為市級規模工業企業、小微型工業企業或者主營業務收入過億元的中央、省屬、縣(市、區)工業企業。
第三條 市工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促進創新、配套投入、扶持產業、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對引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調整產業結構重點項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產業基地建設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市本級工業項目的引進者(單位或者個人),項目竣工投產後,除按市政府鼓勵招商引資相關規定執行外,再從市工業發展資金中增加實際到位資金的0.2%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對符合技術創新的,按下列情形實行獎勵:
(一)對新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新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新設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後工作站,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高新技術企業獎金共10萬元,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市本級科技三項費各承擔50%)。
(三)對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及設備或企業自主創新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並列入省經信委下達的科技創新指導計畫項目或獲得省、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項目,經審核認定,一次性獎勵10—30萬元。
(四)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行業共性關鍵技術項目、獲得省級重大科技立項的產學研項目,經審核認定,一次性獎勵20—30萬元。
(五)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市本級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獲得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市本級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上述獎勵,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獎勵。
第六條 以上年度末統計數據為基數,設立目標獎、貢獻獎、新進規模企業獎。
(一)目標獎:對年主營業務收入新上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重點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進一個檔次獎勵一次,退檔再進不予獎勵。
(二)貢獻獎:根據企業年上交稅金額和同比增長率情況分別予以獎勵。上1000萬元且增長20%的, 獎勵20萬元;上2000萬元且增長18%的, 獎勵30萬元;上5000萬元且增長15%的, 獎勵50萬元;上1億元且增長10%的,獎勵100萬元。
(三)新進規模企業獎:每淨增1戶規模工業企業獎勵2萬元(新進規模企業和主管部門各50%)。
第七條 對縣(市、區)和市直單位實行推進新型工業化年度目標管理獎勵,並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
第八條 對國家、省級工業園區和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省級工業集中區等基礎設施、標準化廠房建設等重點基礎設施項目予以引導資金支持。單個項目引導資金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新型工業化項目建設,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產業基地項目及信息化產業項目建設。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給予引導資金支持。單個項目引導資金不得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支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重點支持調整產業結構,提升傳統產業;支持企業實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新產品開發等技術改造項目。對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給予專項資金補助或貼息。單個項目專項資金補助或貼息不得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 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工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技術進步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重點支持獲國家級、省級“小巨人”及“創業”計畫的企業。對主營業務收入年增長50%、稅收年增長30%(或就業增長50%)的市本級科技型小微型企業給予支持;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對通過省級認定的中小企業綜合視窗服務平台、產業(集群)視窗服務平台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從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主要用於補助工業發展相關的規劃、培訓、會議、項目前期工作、專項工業招商工作和省、市工業經濟運行、規劃投資工作。
第十三條 市工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由懷化市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具體負責市工業發展資金的申報、審核、報批、監督、協調等工作。
第十四條 申報市工業發展資金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完整、規範,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三)經濟效益較好;
(四)納稅信用良好;
(五)無任何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基本情況簡介。包括設立時間、註冊資本、股東名稱及出資比例、主要產品、資產負債及效益、主要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職工人數及獲得的主要榮譽等;
(四)企業上年度繳稅證明(新建企業除外);
(五)項目資金構成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式:
(一)由市經信委組織項目申報。
屬各縣(市、區)、懷化工業園、懷化經開區的項目,分別各自負責申報資料的收集、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以正式檔案的形式上報市經信委;中央、省在懷項目、市屬企業項目直接向市經信委申報。
(二)市經信委負責申報資料的匯總和專項經費的編制,並按要求進行審核;經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會審後,將會審結果和項目資金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批,下達項目資金安排方式和額度,項目計畫下達後,15日內由市財政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市本級工業企業獎勵資金從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縣(市、區)屬工業企業獎勵資金由市、縣兩級各承擔50%,中央、省屬企業獎勵資金由市和納稅所在縣(市、區)各承擔50%。
第十八條 企業接到相關項目資金後,必須保證資金專款專用,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第41號令)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和稅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自覺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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