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縣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辦法(試行)

《中方縣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辦法(試行)》是中方縣為緩解城鄉特困家庭就醫困難問題而制定的地方政策。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有效緩解城鄉特困家庭就醫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和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以及《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化市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懷政辦發〔2005〕1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大病醫保但醫療費用個人仍然難以承擔的人員、其他因患大病個人難以承擔醫療費用並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成員和農村特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醫療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
(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低標準起步、逐步擴展、分類施救的原則;
(四)制度統一、管理規範、公開公正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原則;
(六)城鄉一體、整體推進的原則;
(七)醫療救助與大病救助、基本醫療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八)體現大病多補和特殊對象重點補的原則。
第四條 具備下例情況之一的,方可列為醫療救助對象:
(一)持有縣民政局核發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五保人員;
(二)持有縣民政局當年核發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三)持有縣民政局當年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四)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過高(3萬元以上)難以支付,且影響家庭生活的其他特困民眾。
救助對象必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且必須在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第五條 醫療救助以大病救助為主,門診救助相結合。患有以下疾病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可申請醫療救助:
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意外顱骨骨折並顱內血腫、腦中風(有明顯後遺症、腦萎縮)、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重度大面積燒傷、風濕性心臟病、嚴重血管疾病(高血壓三級以上)、泌尿系統結石、冠心病、腦動脈硬化、風濕性關節炎、腰椎骨質增生、糖尿病、胃炎、十二指腸潰瘍、胃潰瘍、膽囊炎、支氣管炎、肺氣腫、心臟病、偏癱、肝炎、扁桃體炎等。
今後,視縣財政的收入增長情況,逐步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
第六條 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將救助對象分為三類:
一類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鎮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
二類對象:低保戶中的一類人員;
三類對象:其他低保對象以及住院費用在3萬元以上,難以承擔高額醫療費用導致影響基本生活的其他困難民眾。
第七條救助方式及標準
(一)資助參合。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基金中資助其個人繳納的費用。
(二)住院救助。一、二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住院醫療救助一次不超過2000元,分次(以一個自然年度即當年1月1月至12月31日)及家庭成員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3000元。
1.一類救助對象按個人負擔部分(憑住院發票、縣合管辦或醫保局出具的報銷憑證複印件確定,即總住院費用減去已報銷部分,下同)的40%予以救助。
2.二類救助對象住院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按個人負擔部分的20%予以救助,超過部分按10%予以救助。
3.三類救助對象起付線為3000元,住院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按費用總額的15%予以救助,超過部分另按5%予以救助。
4.尚未納入救助範圍的特困對象,住院費用在3萬以上無力支付住院費用,且已影響基本生活的,視情況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5.個別特殊困難對象的醫療救助,經縣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三)醫前救助。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因患大病需入住縣級以上醫院治療,但無法支付住院費用的可申請醫前救助。醫前救助根據一類對象住院醫療救助標準視情況給予500-2000元的救助。
(四)門診救助。在住院救助的基礎上,根據縣級財力和醫療救助能力情況,按照“低標準起步、小範圍試行、穩步推開”的原則,逐步實現門診救助。農村五保戶、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除住院救助以外還可申請門診救助。門診救助實行“憑證就診、嚴格審查、個人墊付、按季報帳”的原則。門診救助每人全年不超過200元,家庭成員全年累計不超過300元。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醫療救助:
(一)打架、鬥毆、交通事故、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的;
(二)其他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三)保健、康復、鑲牙、整容、配鏡等;
(四)未經許可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的;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規定的其他不能享受醫療救助和不予報銷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城鄉醫療救助,應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城鄉醫療救助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農村五保供養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或當地政府證明其他特殊困難民眾身份的證明、證件;
(三)當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歷資料;
(四)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申請人,需提供醫療費用報銷憑證或補助憑證;
(五)其他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參合救助。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的個人應繳費用,由縣民政局從醫療救助基金中代繳,按名冊直接轉入縣合管辦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戶。
(二)醫前救助。農村五保戶、城市低保戶中“三無對象”患大病,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診斷後,無錢住院治療的,可以申請醫前救助。縣民政部門收到醫前救助申請後,安排工作人員到醫院核實,確屬無力支付住院費的,憑診斷書和住院通知書,根據一類對象的標準相應確定救助金額,並同院方銜接,先讓其辦理住院手續,救助對象或親屬填寫《醫前救助申請表》和民政局統一印製的《資金(物)領取單》,局長審簽後,救助對象或其親屬到民政局財務室領取醫前救助金。
醫前救助和住院救助不得重複申請。
(三)住院救助。村(居)會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並在《中方縣城鄉困難家庭醫療救助審批書》上籤署意見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審批書》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費用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中方縣城鄉困難家庭醫療救助審批書》中填寫救助意見,報縣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並將審核結果張榜公布。縣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中方縣城鄉困難醫療救助審批書》和相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中方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書》中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說明理由並通過基層單位通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對縣民政局的審批結果張榜公示,公示期滿無議異的,縣民政局通知救助對象憑身份證和戶口薄到民政局辦理領款手續。
(四)門診救助。救助對象在縣民政部門辦理《中方縣困難家庭門診救助證》後,憑證到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門診就診。並在當月內將《門診救助證》以及經醫院醫療救助專乾簽字的《門診救助登記表》(另一份醫院留存)、門診發票交鄉鎮民政辦,由鄉鎮民政助理員按季度到縣民政局報帳,報帳後及時通知救助對象領取門診救助金。
第十一條 中方縣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必須是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且須需經縣民政局審核合格。定點醫院必須設立專門的服務視窗及各種服務標識,指定專人負責醫療救助工作。同時還必須對救助對象提供優惠服務:免收掛號費,大型檢查費及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規定範圍內的用藥費給予適當優惠等。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來源:
(一)上級撥入的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二)縣本級財政按全縣城鄉人口2元/人的標準安排醫療救助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縣級財力情況逐年增長。
(三)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按規定可以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局社保股設立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年度決算,餘額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財政、勞動、衛生、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所需的工作經費,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民政、勞動、衛生部門要加強城鄉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的銜接和配套。
(四)衛生、藥監部門要加強對提供城鄉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五)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確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查處擠占、挪用等違規行為。
(六)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配合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
(七)民政、財政、衛生、勞動等部門共同負責制訂《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醫療救助對象調查回訪制度》和《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醫療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開,使醫療救助資金真正用於特困家庭的醫療救助,發揮醫療救助的最大效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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