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政發〔2010〕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鶴各單位:
經市政府十四屆四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緩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困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的原則
(一)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二)分類救助、區別對待。
(三)城鄉一體、統籌兼顧。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醫療救助的範圍和對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五保戶。
(二)城鄉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重病人員。
(三)政府確定的其它救助對象。
第四條 醫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參險救助。全額資助全市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低收入人群中的年老、重病、重殘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大病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待遇的基礎上,對實際自付部分醫療費用給予二次報銷救助。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依據國家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所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按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的60%給予救助,當年累計最高限額8000元。其它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按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的40%給予救助,最高限額5000元。
(三)門診救助。惠民醫院和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城鄉困難民眾就醫的定點醫院,免收救助對象的門診掛號費、診查費,減免25%處置費、護理費、心電費、化驗費。
(四)購藥救助。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患慢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未到醫院治療又無錢買藥的人員,實行購藥救助。救助對象持購藥救助卡到定點藥店和定點醫院直接購藥,購藥救助起點為100元,救助對象個人全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1000元。
(五)特殊救助。因突發性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困難民眾患重大疾病、感染特殊疾病且家庭生活比較艱難的人員,經親友相幫、鄰里互助、區政府扶持和單位幫扶等種種辦法無法解決和使其擺脫困境的,由市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調查,報領導審批。採取與《市政府十項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相結合的方式,給予特殊救助,救助最高限額10000元。
因違法犯罪、故意自傷自殘自殺、打架鬥毆、酗酒、吸毒、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婦分娩、突發公共衛生事故、非疾病治療項目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救助範圍。
第五條 醫療救助辦理程式
(一)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辦事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申請表》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救助對象上報的材料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審核和公示,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簽署審核意見並上報區民政局。
(三)區民政局對上報材料進行抽查審批,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上報市民政局覆核備案,報送市財政局下撥醫療救助資金。
(四)醫療救助的調查、審核、審批、發放過程原則上不超過45天,如遇突發性急救對象,應簡化程式,特事特辦,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並報請市財政局,快速施救。
第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採取以省級以上資金為主,地方政府匹配、提取福彩公益金和社會捐贈的辦法解決。地方政府按省級資金的50%匹配,並由市、區兩級財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擔。醫療救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帳”,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財政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時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發生數,每季度按各自承擔的比例將醫療救助資金撥入專用賬戶。區民政部門每季將醫療救助人數和資金髮放情況報送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七條 醫療救助的職責
(一)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各區民政部門承擔醫療救助調查、核實、審批、資金髮放等具體事務。
(二)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制定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及時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監督檢查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市衛生局負責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衛生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督促落實救助減免政策,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四)市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要加強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配合工作,探索實行“一站式”管理服務,逐步建立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系統。
第八條 醫療救助的監督管理
(一)審計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大對醫療救助資金的財務監管、審計力度,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杜絕違規、違紀等現象的發生。監察部門對市、區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執行落實醫療救助情況進行監督。
(二)市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醫療救助受理和審批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並對檢查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對騙取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民政和監察部門負責追回,並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醫療單位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遵守醫規醫德,如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者,衛生部門應給予嚴肅處理,違法者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附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蘿北縣、綏濱縣可參照此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縣的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2007年7月24日發布的《鶴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鶴政發〔2007〕2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重大疾病救助病種
2.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慢性疾病救助病種
3.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定點醫院
附屬檔案:1
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重大疾病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
(二)尿毒症 ( 腎衰竭 )?
(三)傳染性重症肝炎、肺結核
(四)急性心肌梗塞和心力衰竭
(五)急性重症胰腺炎?
(六)肝硬化浮水( 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
(七)腦中風急性期?
(八)先天性心臟病
(九)重度精神疾病
(十)紅斑狼瘡
(十一)強直性脊柱炎
(十二)帕金森病
(十三)嚴重燒傷
(十四)急性白血病或再生障礙性貧血病
(十五)愛滋病
(十六)流行性出血熱
(十七)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每年醫療費負擔2 萬元以上的其它疑難雜症
附屬檔案:2
鶴崗市城鄉困難民眾慢性疾病救助病種
(一)高血壓
(二)冠心病
(三)糖尿病
(四)慢性病毒性肝炎
(五)尿毒症透析
(六)惡性腫瘤放、化療
(七)尿毒症
(八)肺結核
(九)腦血栓後遺症
(十)肺氣腫
(十一)風濕性心臟病
(十二)肺心病
(十三)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
(十四)系統性紅斑狼瘡
(十五)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六)股骨頭壞死
(十七)痛風
(十八)帕金森氏綜合症
(十九)市級以上醫院確定的其它慢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