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佛岡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推進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險相銜接,解決我縣困難民眾就醫困難問題,根據廣東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審計廳聯合印發《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粵民助〔2010〕1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清府辦〔2010〕78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是指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建立城鄉基本醫療救助資金,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後的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適當比例的補助。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相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助民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縣、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履行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和審核工作。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受鎮人民政府委託,依照本辦法承擔轄區內城鄉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原則和對象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四)堅持與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五)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資助互助、醫療單位優惠政策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救助對象(以下簡稱救助對象)為:
(一)持有本縣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鄉低保對象;
(二)持有本縣民政部門核發的《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章 救助辦法和標準
第七條 保障性醫療救助。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納費用部分參照清府辦[2010]76號文《清遠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第四章第九條執行“每年度的補助金額由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報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後按有關規定撥付”。
第八條 基本醫療救助。
(一)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按下列分類標準實施救助:
1、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由民政部門的城鄉基本醫療救助資金中給予全額補助。
2、城鄉低保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00元的,按個人負擔部分的40%給予救助。
3、五保、低保對象每人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
第九條 大病醫療救助。
救助對象患有重大疾病的按如下辦法救助: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部分超過40000元的,可按個人負擔部分的10%給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
第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傳染病,國家和省、市對相關醫療費用有明確規定的,凡是醫療保險、合作醫療規定不作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救助範圍。已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的不再重複救助。
第十一條 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必須是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四)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濟的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資助救助對象積極參加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各級慈善組織參與醫療救助工作,可以通過各種形式設立慈善門診、慈善藥店,廣泛為救助對象提供優惠減免醫療服務。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
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的,必須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衛生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能和義務:
(一)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所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二)查驗救助對象的相關證件,並登記備案。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救助對象申請基本醫療救助和大病醫療救助憑定點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有效發票,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申請,經鎮民政辦審核。救助額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直接由各鎮民政辦審核後交鎮主管領導審批,救助額度超過1000元的要報縣民政局審批。醫療救助金由各鎮民政辦統一發放。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應當於醫療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逾期提出救助申請的,不再受理。
申請基本醫療救助和大病醫療救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複印件;
(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五保供養證》、當地民政部門為“三無”人員和特殊困難人員出具的有效證明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病史材料、轉院通知;
(五)醫療收費的有效票據或複印件;
(六)享受職工醫保、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和各種商業保險報銷醫療費用的憑據、發票;
(七)獲得社會指定醫療捐贈的憑證。
(註:凡是用醫療收費有效票據複印件的,必須註明已報銷的金額,加蓋報銷部門的公章)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審批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對申請基本醫療救助的,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在接到救助對象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對申請對象提供情況,所患病種、病情程度、醫療費用支出進行資格認定和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進行張榜公布7天,沒有疑義後,由申請人填寫相關審核表格,簽署初審意見,報鎮民政辦。
鎮民政辦對申請和相關材料在10個工作日進行逐項審核後,符合條件的交鎮主管領導或縣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
(二)對申請大病救助的,民政部門及申請救助對象的單位對申請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進行張榜公布3天,沒有疑義後,由申請人填寫相關審核表格,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核,報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民政部門每月審批一次,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醫療補助經費,由當地民政部門核實供養人數和名單,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劃撥到供養機構。
第五章 救助基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基金來源包括:
低保、五保和“三無”人員醫療救助基金來源:
(一)各地財政安排。各地財政每年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二)各地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的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三)上級補助的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大病救助醫療救助基金來源:由縣財政按我縣戶籍人口每年每人2元的標準配套。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設立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根據縣民政局的撥款方案按季度預撥醫療救助金到各鎮政府財政專戶。結餘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負責醫療救助對象調查核實、醫療救助工作建章立制、制定工作計畫和資金分配計畫、檢查指導和綜合協調等工作,不斷規範工作程式,確保醫療救助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調度和撥付,根據審核的用款計畫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並督促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醫療救助視窗,公開醫療優惠減免項目、標準,兌現減免承諾,為城鄉困難救助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提供參加城鄉居民(職工)醫保的困難民眾享受醫療保險報銷的有關信息,便於醫療救助發揮有效作用。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防止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應當如數追回全部救助資金,並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衛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義務、有三次以上違規行為的取消定點醫療資格,並追究單位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大病醫療救助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賄受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從頒布之日起執行,2005年12月6日施行的《佛岡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細則(施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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