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城鄉貧困民眾和優撫對象醫療救助暫行規定

廣水市城鄉貧困民眾和優撫對象醫療救助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緩解城鄉貧困民眾、重點優撫對象看病的困難,根據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印發的《湖北省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 廣水市城鄉特困民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緩解城鄉貧困民眾、重點優撫對象看病的困難,根據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印發的《湖北省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 廣水市城鄉特困民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的通知》(廣政發 [2005]15 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廣水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醫療救助即時結算“便民工程” , 辦好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三辦合一”服務視窗,全面推行定點醫院先墊付醫療救助資金事後結算的辦法,不斷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救助單位的監管,建立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 市 民政部門是全市城鄉貧困民眾、重點 優撫對象醫療救助 “一站式”結算服務 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計畫、具體組織醫療救助工作,對醫療救助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衛生部門負責指導並督促全市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醫療救助視窗,公開醫療優惠減免項目和標準,兌現減免承諾,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預算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按時撥付,收支平衡。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範圍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 :
(一)持有本市《農村五保供養證》並正在領取五保金的農村五保戶,包括福利院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二)持有本市《農村低保證》並正在領取低保金的農村低保戶。
(三)持有本市《城市居民低保證》並正在領取低保金的城市低保對象,包括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城鎮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定救對象 ( 以下簡稱“三無”人員 )。
(四)持有市民政部門審批確認的有效證件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點優撫對象(含 退出現役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參戰和參試退役人員 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下同 )。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對象。
第五條 醫療救助範圍 :
救助對象患病在本市定點醫院和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醫院住院治療,均可申請醫療救助。
第三章 救助標準、方式和程式
第六條 農村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患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即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後的自負部分,下同)的 60% 給予救助,被救助者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得超過 6000 元。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對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 8000 元。
第七條 城鄉低保對象(除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外)患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按個人實際負擔的 40% 給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計救助資金不得超過 4000 元。
第八條 持有廣水市戶口的其他城鄉大病患者,個人年實際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40000 元的,每年一次性救助 4000 元。
第九條 持有市民政部門審批確認的有效證件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點優撫對象 患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湖北省基本藥物目錄》範圍內的個人負擔住院醫療費用超過 2000 元的,超過部分按 40% 給予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得超過 4000 元;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後的自負部分,《湖北省基本藥物目錄》範圍內的給予全額救助。
第十條 持有廣水市戶口的城鄉居民符合國家規定專項救助的特定重大疾病,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救助,原則上不納入本暫行規定醫療救助範圍。
第十一條 資助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定額救助:救助對象患有癌症、白血病、中風、精神病、尿毒症、實施手術治療的心臟病等重大疾病患者,每年可享受 500-1000 元的定額救助。救助程式:救助對象向所在鄉鎮辦事處民政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診斷證明和醫療發票,經鄉鎮辦事處民政辦公室審核蓋章後報市民政局審批,直接發放現金。
第十三條 門診救助:
(一)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每人每年門診救助 300 元,通過郵政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對集中供養的五保即福利院院民每人每年門診救助 500 元,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市財政局撥款給福利院,用於福利院院民的醫療支出。
(三)重點 優撫對象持相關證件或 IC卡就醫或享受門診醫療補助,每人每年門診費用補助標準為:在鄉復員軍人、享受國家撫恤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年補助 180 元;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年補助 140 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年補助 100 元。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優撫對象門診費用補助。
(四)患慢性病或重症的優撫對象門診費用補助標準按高於同類別和等級的優撫對象一倍的補助標準執行,但必須出具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門診收費收據方可補助。
第十四條 住院救助:
(一)廣水市住院救助的定點醫院是: 第一人民醫院、第二人民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印台醫院、白泉醫院、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學校附屬醫院、 吳店衛生院、郝店衛生院、蔡河衛生院、關廟衛生院、余店衛生院、馬坪衛生院、長嶺衛生院、陳巷衛生院、駱店衛生院、城郊衛生院、十里衛生院、武勝關衛生院、楊寨衛生院、李店衛生院、太平衛生院 。
(二)住院救助的程式是:
1 、救助對象在辦理入院手續時,到醫院醫療救助視窗口頭申請登記(包括屬何種救助對象及戶主姓名),但須提交救助對象本人及戶主的身份證複印件, 重點 優撫對象需提供 IC卡、 身份證複印件。 2 、 醫院在初步確認救助對象身份後,進入醫療救助網路平台進行登記申請。 3、市民政局對醫院網上提交的申請救助信息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救助限額和救助比例在平台上回復給醫院。 4 、 救助對象出院結帳時,醫院應將救助金墊付給救助對象,並將費用結算情況通過網路平台提交給市民政局。 5 、 醫院將報表及結算單和救助對象的救助證、 IC 卡號、 身份證複印件按季報市民政局審批,再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及時撥款給定點醫院。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在省級以上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救助標準與定點醫院救助標準一樣。救助對象憑市合管辦、市醫保局報銷後的“結算單”或住院費用發票以及蓋有所在鄉鎮辦事處民政辦公室公章的書面申請,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四章 救助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
(一)市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按上年度全市低保資金支出總額 5% 的比例,從市低保資金預算中列支。
(三)上級補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資金。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專帳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變更用途。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應當如數追回,並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衛生單位違反本規定,取消住院救助定點醫療單位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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