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暫行辦法》是海口市發布關於優撫對象醫療的檔案。
第一條 為保障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困難,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
本辦法所稱重點優撫對象,是指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
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以下簡稱其他重點優撫對象。
第三條 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為依託,以醫療優惠、醫療補助為補充,個人負擔為輔助,與國家基本醫療制度相銜接。
第四條 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 規定執行。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或無工作單位的,由市
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第五條 在城鎮就業的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 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各區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 農村其他重點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補助以農村合作醫療及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為前提,區別門診和住院治療,補助標準按每人每年累計。門診醫藥費每人每年累計補助300元;住院醫療費補助封頂線3000元,藥費超出部分,視醫療補助資金財力和重點優撫對象的疾病及家庭情況給予追加補助。除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外,個人支付部分在封頂線範圍內的可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
第八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作單位解決;工作單位無力支付或無工作單位的,由各區民政部門從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九條 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有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節餘經費(重點優撫對象自然減員經費)、上級部門醫療補助撥款,以及社會捐贈等。
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途如下:(一)對一至六
級殘疾軍人在規定範圍內的、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二)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或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三)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第十條 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等有效憑證,經村、居委會核實後上報鎮政府、街道辦。
(二)鎮政府、街道辦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補助條件的上報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核實,簽署審批意見,並及時將補助款轉入鎮政府、街道辦的民政專戶。
(四)鎮政府、街道辦根據審批意見及時將補助款發放給申請人。對不符合享受醫療補助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孤老優撫對象的醫療費除在醫療管理機構報銷外,剩餘的醫療費全部予以補助,同時不再享受本市五保戶住院醫療費救助。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統一辦理農村和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 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 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做好已參保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 按規定保障參保重點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組織醫療機構為重點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規範醫療服務, 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重點優撫對象應嚴格按本辦法申報補助,如發現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行為的,追回相關的補助款,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取消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格。
第十六條 重點優撫對象遭受意外傷害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可按規定申請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十七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重點優撫對象, 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八條 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由財政、民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