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緩解貧困民眾就醫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和《湖北省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鄂民政發[2004]7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民眾醫療救助,是指持有本市戶口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對象(以下簡稱城市、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和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難對象,由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給予的適當救助。
第三條 貧困民眾醫療救助(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包括定點醫院普通醫療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
第四條 貧困民眾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療救助水平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實行量入為出,確保平穩運行,自求平衡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四)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醫療救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範圍
(一)普通醫療救助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貧困對象,憑民政部門核發的《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武漢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社會定期救濟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和《武漢市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卡》等有效證件到指定醫院就醫時,由定點醫院提供以下救助:
1、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2、免收普通門診診療費;
3、免收普通門診注射費;
4、免收住院診療費;
5、免收住院護理費;
6、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肝功能、胸透、心電圖等單項檢查費用減免20%。
(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貧困對象在定點醫院治療,均可申請以下六種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1、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2、惡性腫瘤;
3、再生障礙性貧血;
4、急性腦中風;
5、高血壓Ⅲ期(有心、腦、腎併發症之一的);
6、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併發症之一的)。
(三)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武政辦〔2003〕123號檔案執行。
第六條 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院就醫,各區指定1所區中心醫院和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作為醫療救助定點醫院,負責本區貧困民眾普通醫療救助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因不具備治療六種重大疾病時,可辦理轉院手續。
救助對象沒有辦理轉院手續在非定點醫院就醫的不享受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七條 重大疾病起付線標準
(一)低保人員醫療救助起付線在1500—2000元之間,具體標準由各區根據情況確定。
(二)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難對象的醫療救助起付線為3000元。
(三)城市、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均不設起付線。
第八條 重大疾病救助標準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六種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且當年個人實際負擔住院醫療費用(扣除各種報銷及補助部分,下同)超過起付線的,其超出部分分別給予以下醫療救助:
1、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的,可按2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在3000—4000元範圍內確定。
2、急性腦中風、高血壓Ⅲ期(有心、腦、腎併發症之一的)、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併發症之一的),可按3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在2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
(二)城市、城鎮“三無”對象除每人每月享受30元的基本醫療定額補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
農村五保對象除每人每年享受50元基本醫療定額補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
(三)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難的對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其超出部分按30%比率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額在1000—2000元範圍內確定。
上述具體標準由各區自行確定。
第九條 審核確定個人自行負擔住院醫療費用時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患者本人所在單位報銷的費用;
(三)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四)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報銷的醫療費用;
(六)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醫療補助;
(七)超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範圍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社會各界捐助的資金。
第三章 醫療救助程式
第十條 貧困民眾申請醫療救助,按屬地管理的原則,憑定點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和醫療收費票據向所在地社區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貧困民眾憑《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武漢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社會定期救濟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經街道、鄉(鎮)審核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領取《武漢市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卡》後,可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二條 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社區居(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社區居(村)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後,即在《審批表》上籤署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後連同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初審辦理時間不超過5天。
(二)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對社區居(村)委會上報的材料,應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後,連同相關材料原件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審核辦理時間不超過3天。
第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對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條件的對象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並將救助對象名單和救助金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經財政部門核定後,對城市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的醫療救助資金,由財政直接劃撥到供養機構集中使用;對分散供養的城市(城鎮)“三無”、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及其他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資金,由區財政部門劃撥到區民政部門,由街、鄉(鎮)或由社區居(村)委會直接發放到個人。
符合重大醫療救助條件的貧困民眾,在醫療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救助申請,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衛生部門指導配合定點醫院和區民政部門分別建立醫療救助台賬,各街、鄉(鎮)和社區居(村)委會、城鄉福利機構也應建立台賬和花名冊,對醫療救助對象要做到一戶一檔。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和對象,其醫療救助相應停止。具體操作時,應以救治時是否享受低保政策為準。
第四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六條 貧困民眾醫療救助資金籌資渠道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地方財政預算資金;
(三)社會定向捐贈資金;
(四)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 市財政按照當年本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5%的比例、區財政按照本區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總額5%的比例分別從本級低保預算中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市財政按全市農村人口每人0.5元/年,區財政按本區農村人口0.5元/年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市、區民政部門分別按當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比例安排醫療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四項內容:
(一)對定點醫院門診實行的“五免”救助按其80%予以的補助;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貧困對象申請重大疾病的醫療救助;
(三)對城市、城鎮“三無”對象給予每人每月30元的基本醫療補助;
(四)對農村五保對象給予每人每年50元的基本醫療補助。
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市級醫療救助資金根據各區財政狀況和實際支出水平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下設“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結餘部分滾存結轉至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 普通醫療救助“五免六減”享受人次及金額,由區衛生部門匯總送區民政部門審簽意見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按季度對定點醫院實施的“五免”費用按80%予以補貼。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院於每季終了5日內向區衛生部門報送門診醫療救助支出報表。區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每季終了10日內,分別將普通醫療救助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報表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度終了,區衛生、民政部門按規定分別編制年度決算和決算說明,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年度決算支出。
市民政部門和各區財政部門分別向市財政部門報送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季報和決算及編報說明,以此作為市級醫療救助轉移支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醫療救助工作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運行。
第五章 責任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職責
(一)民政部門是城市貧困民眾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計畫,研究協調解決醫療救助中的具體問題,按季對定點醫院實施的“五免”對象進行審核、確認。
(二)衛生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定點醫院減免項目支出的報表,並指導督促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醫療救助視窗,落實優惠政策,建立醫療救助台賬,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在顯著位置設定公示欄(牌),公開減免項目、標準,兌現減免承諾。
定點醫院要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服務,並建立轉診機制。
(三)財政部門協助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計畫,負責落實醫療救助資金,監督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四)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監 督
(一)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從事醫療救助管理工作人員,違規審批,或者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款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二)救助對象不按規定程式申請醫療救助的不予救助, 凡醫療救助對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追回救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按法律程式追究責任。
1、沒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情況,弄虛作假的;
2、將《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社會定期救濟證》、《武漢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等證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3、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醫療救助的。
(三)審計、財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督促醫療救助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四)監察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並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有關醫療救助規定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