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發展進步的成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市民,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的扶助待遇。
第三條
殘疾人符合國務院制發的《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本人提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對其實行集中供養。
第四條
殘疾人家庭成員符合《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或者《
武漢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保障待遇。
第五條
殘疾人家庭發生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的,經本人提出,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臨時救助。
對享受城鎮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嚴重功能障礙的殘疾人,由殘疾人聯合會給予定額生活補助。
第六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崗位、勞動條件、勞動保護並進行技術培訓;
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或者進行改組、改制需要經濟性裁員時,不得首先安排其下崗。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國有企業殘疾職工,可自願申請離崗退養;
離崗退養期間由所在企業發給生活費,並應當繼續按照規定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政策性破產企業自謀職業的殘疾職工,按照本市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費並按照國家規定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七條
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向殘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業服務,免費進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訓練、人事檔案保管等服務。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應當積極提供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開辦停車場、報刊亭、電話亭、公廁、按摩場所以及打掃環境衛生、綠化環境等崗位,凡適宜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新開辦的市場,鼓勵市場舉辦單位對殘疾人申請攤位給予優惠照顧。
第八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為其優先辦理註冊登記等手續,並在收取註冊登記費等費用時給予適當照顧。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經稅務部門核准,免徵營業稅;從事商業經營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元的,經稅務部門核准,免徵增值稅;從事其他行業免徵增值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子女、殘疾少年兒童就讀政府安排入學的義務教育學校的,免收雜費,補助課本費,其中寄宿的補助生活費;就讀公立普通高級中學,按照指令性計畫錄取的,按照標準學費予以減免;
就讀市屬高等教育學校的,優先安排其享受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
學校減收、免收或者生活補助的費用,從相關區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的資助貧困學生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市屬高等教育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和成人教育機構對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均應當錄取。
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可免試體育,並以不低於當年考生或者在校學生平均體育成績計入考試總成績;
聽力殘疾考生可免試外語聽力,其外語成績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對考取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且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子女、殘疾學生,每年提供學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制訂。
第十二條
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武漢市貧困民眾醫療救助辦法》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農村貧困殘疾人參加合作醫療,繳納個人負擔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確有困難的,其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籌措資金解決。
市、區屬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在門診設立導醫台,引導殘疾人就診,在掛號、劃價、收費、取藥、功能檢查等服務視窗設立“殘疾人優先”標誌,並優先提供掛號、就診、交費、取藥等服務。
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對殘疾人給予醫療扶助。
第十三條
對納入國家殘疾人康復計畫的白內障復明手術、安裝假肢和聾兒培訓等康復訓練確有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由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康復機構免費提供眼球晶體、假肢、助聽器等用具用品,減免有關手術、安裝和訓練費用。
第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進入非商業性投資的遊覽參觀場所免收門票。
其中,盲人、下肢殘疾人、重度智力殘疾人、精神病殘疾人進入上述場所,允許一名陪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免費進入。
盲人和下肢殘疾人憑市公共運輸和軌道交通管理部門制發的殘疾人免費乘坐車(船)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電)車(含專線車,旅遊線路除外)和輪渡、輕軌、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
公共停車場對殘疾人自用車應當免收停放費。
殘疾人使用市內收費公共廁所應當予以免費。
第十五條
郵政部門對按平常函件寄遞的盲人讀物免收寄遞費。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公共服務性視窗和商場、醫院、賓館、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廣場、公共廁所以及道路、橋樑、地下通道等,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並設立明顯的無障礙標誌。
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立殘疾人專用坐席。
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闢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應當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積極提供援助服務,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服務費用。
提倡和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依法拆遷殘疾人房屋的,拆遷單位應當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對殘疾人給予妥善安置和補償。
拆遷單位在支付搬家費時,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應當比規定標準提高50%;
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所必需的生活過渡用房,應當予以解決。
房產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安排配房租賃或者租金補貼。
第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固定電話,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受理單位應當給予優惠。
對享受城鎮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在申請安裝有線電視時,受理單位應當按照標準的50%收取安裝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不給予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湖北省殘疾人優惠待遇規定》予以處理。
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殘疾人優惠待遇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舉報,並提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殘疾人聯合會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本市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制定的扶助殘疾人的政策性規定,其標準低於本規定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扶助殘疾人另有政策性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