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

2008年11月20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
  • 施行時間:2010年9月1日
詳細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建議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實施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

詳細內容

2008年11月20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08年11月20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5月20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平,保障精神障礙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精神衛生事業促進和精神障礙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康復服務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精神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精神衛生工作,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精神衛生工作。
發展和改革、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精神衛生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精神衛生相關工作。
第五條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區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精神衛生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事業促進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作為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精神衛生工作經費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完善精神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綜合性醫療機構為輔助,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為依託的原則,整合本地區精神衛生資源,明確各級各類精神衛生機構職責,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全面開展精神衛生服務,並負責對綜合性醫療機構、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的精神衛生服務進行業務指導;綜合性醫療機構、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開展相關精神衛生服務。
第八條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精神障礙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省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農村精神障礙者的醫療費用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市下列精神障礙者實行醫療救助: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的精神障礙者;
(二)生活困難的重性精神障礙者;(三)流浪乞討的精神障礙者。
具體救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事等行政部門加強對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強對醫療機構中非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積極開展相關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從事精神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培訓。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門以及相關社會團體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 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加大經費投入,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的基礎研究和臨床研究,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和康復服務的水平。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具體措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提供資助、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支持本市精神衛生事業發展,引導社會資源投向精神衛生事業。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精神衛生從業人員的職業保護,逐步改善其工作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精神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正常執業活動。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精神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章 預防控制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以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醫療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的精神障礙預防控制體系。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公民精神健康水平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採取措施,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各單位應當重視勞動者的精神健康,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開展精神健康教育,營造有益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關注居民、村民的精神健康需求,營造有益身心健康的生活環境。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災害的心理危機干預列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在重大災害處理過程中,組織開展心理危機干預,降低災後精神障礙發生率。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精神健康教育,普及精神衛生知識,提高精神健康水平,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精神衛生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促進學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學校應當為教師接受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供必要條件。
學校應當結合素質教育,將精神健康教育納入工作計畫,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精神健康教育、諮詢、輔導,創造有利於學生精神健康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心理諮詢機構,中國小校應當配備心理諮詢人員,為學生提供精神健康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分別針對相關人群的特點,開展精神健康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監獄、勞動教養場所的特殊性要求,加強對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的精神衛生工作,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精神障礙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心理諮詢工作。心理諮詢機構經依法註冊登記後,可以按照執業規範開展心理諮詢服務。
心理諮詢機構和人員的執業規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精神障礙信息分類報告和管理系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式、時限和方式,將確診的精神障礙者的情況向所在區的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區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信息進行核實,並向市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精神障礙的流行病學調查,了解精神障礙的發病以及疾病負擔情況,為制定干預措施和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章 診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重性精神障礙者在發病期間,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送其到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其監護人、近親屬確無能力送往醫療機構治療的,精神障礙者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供幫助。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精神障礙者接受治療。
第二十六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由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者的病情,為其提供積極、適當的治療。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精神科執業醫師資格;重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工作經驗的精神科醫師作出。
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精神障礙診斷標準、診療規範。
第二十七條 被診斷為精神障礙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機構申請診斷覆核。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兩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覆核,並作出覆核結論。
與精神障礙者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精神科執業醫師,不得為其進行診斷和診斷覆核。
對精神障礙者進行診斷的精神科執業醫師,不得為同一精神障礙者進行診斷覆核。
第二十八條 精神障礙者自願到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的,精神科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其病情作出是否住院治療的決定。
自願接受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要求出院,精神科執業醫師認為暫時不宜出院的,應當向本人及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說明理由;本人堅持要求出院的,應當由本人及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簽字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在其病歷中記錄後,辦理出院手續。
第二十九條 精神科執業醫師認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障礙者必須住院治療的,應當提出醫療保護性住院治療的醫學建議。監護人不同意精神障礙者住院治療的,應當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後簽字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在其病歷中記錄。
第三十條 醫療保護性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經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診斷,認定可以出院的,由精神障礙者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辦理出院手續;認定不宜出院的,應當向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說明理由,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決定是否出院並簽字確認後,由醫療機構在其病歷中記錄。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發現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未辦理出院手續擅自離院的,應當立即尋找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精神障礙者行蹤不明的,醫療機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者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其進行精神障礙鑑定;經鑑定,其事發當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依法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將其送往指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醫療,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強制醫療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五章 康復服務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提供醫療康復服務;精神障礙者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協助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進行康復訓練。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出院的重性精神障礙者的相關資料及時移交給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轄區的重性精神障礙者建立檔案。
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訪視重性精神障礙者,指導其精神康復。
第三十五條 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有利於精神障礙者康復的勞動、娛樂、體育等活動,增強其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本市設立精神康復機構或者提供康復設施,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在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精神障礙者在家康復的,其監護人和家庭成員應當創造有利於康復的家庭環境,在生活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增強其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和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精神障礙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要求,傳授康複方法,普及康復知識,提高其康復技能。
第六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八條 精神障礙者有獲得精神衛生服務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精神障礙者。
第三十九條 政府部門、醫療機構、與精神衛生工作相關的其他單位及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精神障礙者的隱私權。
未經精神障礙者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播放與其有關的視聽資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學術交流等原因需要在一定場合公開精神障礙者病情資料的,應當隱去能夠識別其身份的內容。
第四十條 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享有通信、受探視的權利。因病情或者治療需要有必要對其通信、受探視的權利加以限制時,精神科執業醫師應當徵得精神障礙者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並在其病歷中予以記錄。
第四十一條 禁止利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懲罰精神障礙者。
因治療需要或者防止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要對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暫時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應當由兩名精神科執業醫師決定,在病歷中記載和說明理由,並按照相應的操作規範執行;精神障礙者病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四十二條 精神障礙者或者其監護人有權了解病情、診斷結論、治療方案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有權要求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診斷結論。
第四十三條 需要精神障礙者參與醫學科研活動或者接受新藥、新治療方法的臨床試驗時,醫療機構或科研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向精神障礙者或者其監護人說明醫學科研、臨床試驗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者,應當書面告知其本人,取得其書面同意;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者,應當書面告知其監護人,取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四條 重性精神障礙者康復後,依法享有入學、應試、就業等方面的權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關單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礙為由,取消其入學、應試、就業等方面的資格。
重性精神障礙者康復後,有權參加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為其提供就業培訓和推薦就業服務。
重性精神障礙者康復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四十五條 精神障礙者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對其進行妥善看管和照顧,督促其接受治療、康復、就業培訓等,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處理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精神障礙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或者診斷覆核的;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利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懲罰精神障礙者,或者不按照操作規範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不按照規定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的;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安排精神障礙者參與醫學科研或接受新藥、新治療方式臨床試用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遵守精神障礙診斷標準、診療規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精神衛生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精神障礙及重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18日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本次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漢市精神衛生條例(草案)》作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精神衛生是指保護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公民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者康復,減少復發和殘疾的公共衛生事業,以及與之有關的管理活動。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增多,競爭壓力加大,精神障礙患病率呈明顯上升趨勢。與此同時,兒童和青少年心理問題、老年性痴呆和抑鬱、自殺和重大災害心理危機干預機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報告指出,全世界每4人中就會有1人在一生的某個階段產生精神和行為問題,目前,世界上約有4.5億精神和腦部疾病患者。衛生部統計資料顯示,精神疾患社會負擔約占疾病總負擔近20%,在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超過了心腦血管、呼吸系統及惡性腫瘤等疾病。本市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顯示,全市重性精神障礙者約12萬人,輕性精神障礙者約50萬人,需要接受心理諮詢的人員則更多,大學生、婦女、兒童、老年人為重點發病人群。由於I精神障礙具有社會性,它在給患者自身帶來痛苦的同時,也使患者家庭背上沉重的精神和經濟負擔,精神障礙者家庭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象相當普遍;另外,與生理疾病患者最大的區別在於,重性精神障礙者還會給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造成危害與威脅。據不完全統計,僅2005年全市共發生精神障礙者嚴重肇事肇禍事件480多起。2005年正月初一早晨,市商職醫院一名有既往精神障礙病史的科主任放火,造成7名住院病人死亡,多人受傷,一棟住院大樓被燒毀;2008年6月27日下午,新洲區陽邏街發生一起重性精神障礙者手持斧頭砍倒路人,致一死兩傷的慘案。
市委、市政府歷來十分重視精神衛生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推進此項工作。到目前為止,全市建立精神病專科醫院4所,在2所綜合醫院開設了精神專科,2007年建立了中部地區第一所心理醫院。全市共有精神科床位2000多張,精神衛生專業人員700餘人,學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諮詢正在起步,社區(鄉鎮)精神障礙防治康復工作得到推進,精神衛生服務面逐步拓寬,這為制定我市精神衛生法規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全市精神衛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缺乏整體規劃,管理體制不夠健全,有效工作機制和部門協調機制尚未形成。二是精神衛生資源不足且較為分散,加上公共財政經費投入不足,精神衛生事業發展受到制約。三是精神障礙的診療程式不統一,治療行為缺少規範。四是精神障礙者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障。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甚至關鎖精神障礙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精神障礙者即使康復之後,也常在入學、就業等方面受到歧視。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精神衛生工作。近年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檔案。2002年,國家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殘聯聯合制定了《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1號)明確要求“加快精神衛生國家立法進程,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今年,衛生部等十七個部門聯合制定了《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一2015年),對精神衛生工作的防治原則、協調機制、體系建設、工作任務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這為我市制定精神衛生法規指明了方向。
近幾年來,上海、寧波、杭州、北京等城市已先後出台精神衛生地方性法規,有力推進了本地區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也為我市制定、實施精神衛生法規提供了可以借鑑的經驗。因此,為了預防和減少精神障礙和各類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發生,保障民眾的身心健康,維護精神障礙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行為以及精神衛生服務活動,促進我市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為了與武漢市建設國家“兩型”社會試點城市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相適應,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規範精神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過程
今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定為正式立法項目。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非常重視,劉家棟副主任親自參加立法調研,多次聽取精神衛生立法工作情況的匯報,並具體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領導的要求,市衛生局和市法制辦成立了起草工作專班,並邀請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和法規工作機構提前介入。工作專班組織召開了市內精神衛生專家、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精神障礙者家屬、社區人員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充分聽取各方面對我市精神衛生立法的意見和建議,擬訂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各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等單位的意見。同時通過政府法制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5月30日,工作專班邀請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座談,並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6月10日和12日,市政府兩次召開專門會議,對《條例》涉及的重點問題進行協調。6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提請本次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立法的總體思路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規範精神衛生服務和管理,提高公民精神健康水平,保護精神障礙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堅持法制統一原則,正確處理保障精神障礙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明確政府及其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職責,對本市精神衛生事業促進和精神障礙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康復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進行了規範。
《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七條,現就幾個重點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確立了精神衛生工作的原則和機制。根據《指導意見》的精神,《條例》草案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精神衛生工作;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精神衛生工作;各社會團體和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精神衛生相關工作。
(二)突出了精神衛生事業促進與精神障礙預防控制。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但首要的是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和支持,營造大力推動精神衛生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將精神衛生工作作為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建立精神衛生工作經費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綜合性醫療機構為輔助、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為依託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四是加強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精神衛生專業隊伍;五是加大科技投入,鼓勵和支持精神衛生科學研究;六是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投向精神衛生事業;七是建立對精神障礙者這一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進行生活、醫療救助的制度體系。
在預防控制方面,根據《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防治結合、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各職能部門、各社會單位、社會團體的職責,並針對重點人群,如學生、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勞教勞改人員等,分別提出了具體預防措施,並要求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建立精神障礙信息報告制度,以便及時準確地掌握有關情況。同時,規定政府應將重大災害的心理危機干預列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降低災後精神障礙發生率,這一做法的必要性在“5·12汶川大地震”的災後救援中已經得到充分體現。
(三)規範了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行為。由於精神障礙這種疾病的特殊性,診斷和治療過程中容易產生限制人身自由等方面的糾紛,因此,《條例》草案針對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必要的規範;對缺乏自知力患者的入院、出院等主要環節作了較為明確的程式性規定;而對醫療機構行業管理中可以規範的純技術性問題,則基本沒有涉及。同時,《條例》草案嚴格按照《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政府強制醫療”作了原則規定,由於強制醫療的對象、程式等十分特殊,有必要通過專門規定來進行規範,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強制醫療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突出了推進社區精神康復服務。精神障礙的康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是使精神障礙者逐漸恢復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的過程。《條例》草案著眼於發展全面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模式,規定由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為精神障礙者提供康復服務,並對醫療機構和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銜接提出了要求,同時,規定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要對轄區內的重性精神障礙者建立檔案,建立重性精神障礙者定期訪視制度。
(五)著力維護精神障礙者的合法權益。充分保護精神障礙者的合法權益,是《條例》草案的立法宗旨之一。精神障礙這一疾病的特殊性,決定了精神障礙者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在內的各項權利都更容易受到侵害,比如,可能受到歧視、被遺棄,隱私權得不到保護,即使康復後也容易在就業、受教育等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等等。為體現對保護精神障礙者合法權益的重視,《條例》草案設立了“權益保障”專章,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強調了與精神障礙者重點相關的各項權利,一是禁止非法限制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自由,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精神障礙者;二是依法保護精神障礙者的隱私權,精神障礙者享有通信、受探視的權利;三是精神障礙者有權了解病情、診斷結論、治療方案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四是精神障礙者病癒後依法享有入學、就業等方面的權利。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建議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5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將該條例提請本次常委會批准,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5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同時,對該條例的部分條款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精神衛生工作經費保障制度”後增加“加大投入”的內容。
二、建議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自願接受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要求出院,精神科執業醫師認為暫時不宜出院的,應當向本人及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說明理由,本人堅持要求出院,應當由本人及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簽字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在其病歷中記錄後,辦理出院手續”。
三、建議在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最後增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句。
以上修改建議及其他文字修改建議,將轉告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其對該條例作出修改後予以公布。
特此說明。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3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的審議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變革加劇,各種社會矛盾增多,競爭壓力加大,精神疾病患病率明顯上升,立法的緊迫性日益明顯。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有關規定的可行性、政府對精神障礙者救助範圍的界定、精神障礙預防控制體系和精神障礙者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近50條次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涉及8章18個條款。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和市精神衛生中心認真研究了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8月7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呂金芝帶領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審議意見到市衛生局進行了專題調研。8月20日,法制委員會就政府對精神障礙者救助範圍界定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問題專門召開了論證會。隨後,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8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9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有關規定的可行性
有審議意見提出,精神衛生立法需要相應的社會條件,應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立法為宜。認為條例(草案)中有關規定有些超前,我市財力目前恐難以承受。據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認為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重在對精神疾患的預防控制、對精神障礙者診療服務的規範以及精神障礙者權益保障等方面,其中涉及政府財政投入的相關規定,是在市政府研究協調的基礎上所作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對精神障礙者救助範圍的修改,是經過充分論證後確定的,也在政府財力允許範圍之內。
二、關於醫療救助
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意見建議增加對我市家庭貧困及“三無人員”重性精神障礙者的政府醫療救助條款;也有審議意見認為,對“三無人員”的醫療救助不宜局限於具有武漢市戶籍的精神障礙者。由於這些意見涉及政府財政支出的問題,為了使這方面的規定合理可行,呂金芝副主任於8月7日帶領法制委員會及教科文衛委員會相關人員到市衛生局進行了專題調研。隨後法制委員會專門召開了有市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等單位參加的立法論證會。
調研和論證掌握的基本情況是,目前,我市對“三無人員”和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障礙者的醫療救助實際上已經實行了幾年,基本保證了這兩類患者能得到相應的醫療救治。除上述兩類人員之外,據衛生部門統計測算,我市現有貧困的重性精神障礙者約7500人,其每年的治療費用在醫保解決部分費用後,每人還得自費千餘元,這對一個貧困家庭是難以承受的。考慮到重性精神障礙不同於一般疾病,其治療效果直接關係到公共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政府給予適當救助是必要的,按照我市現在的財政狀況,也基本可行。因此,修改時明確規定了對上述三類患者實行醫療救助。即:“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市下列精神障礙者實行醫療救助: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的精神障礙者;
(二)生活貧困的重性精神障礙者;
(三)流浪乞討的精神障礙者。
具體救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三、關於精神障礙預防控制體系
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意見提出,預防為主是精神衛生工作的重要原則,條例應當對建立精神疾病預防控制體系作出明確規定。據此,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即:“本市建立以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醫療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的精神障礙預防控制體系。”(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四、關於規範診斷與治療行為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應當規範精神疾病的診斷與治療行為,防止醫院和醫生濫用職權,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後增加“重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工作經驗的精神科醫師作出”,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精神障礙診斷標準、診療規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同時增設了相應的處罰條款:一是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後增加了對醫療機構的處罰規定,即“造成精神障礙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二是增加了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處罰規定,即“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遵守精神障礙診斷標準、診療規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五、關於一般精神障礙與重性精神障礙的界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精神障礙與重性精神障礙的界定屬醫學專業範疇,不宜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同時建議對精神障礙和重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作出原則規定。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精神障礙及重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
六、關於對其他內容的修改
1、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最後一句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2、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並可以請求”修改為“其監護人、近親屬確無能力送往醫療機構治療的”,在“提供幫助”前增加“應當”二字。(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3、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精神障礙者或者其監護人對診斷結論”修改為“對被診斷為精神障礙”,將“三個月”修改為“一個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4、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5、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條第三款修改為“重性精神障礙者康復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視”。(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6、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有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的規定移至總則部分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並對該條作了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此外,還對草案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以上報告,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實施情況的報告

《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中西部地區第一部涉及精神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大批准,於2010年9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我市繼北京、上海、寧波、杭州、無錫之後,成為第6個實施精神衛生地方性法規的城市。自條例實施以來,市政府高度重視,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防治機制,精神衛生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現將我市條例貫徹執行情況匯報如下:

一、強化法制,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機制

(一)加強領導,明確部門職責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精神衛生工作。2010年,條例頒布後,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時任副市長劉順妮為組長,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財政、衛生、民政、公安、教育局和市殘聯等14個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的市精神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多次組織市衛生、民政和公安局召開聯席會議,進一步理順關係、明確工作程式,解決防治工作中部分職責不清、程式不明的問題,初步形成了齊抓共管、相互協作、信息通暢、共同促進的良好局面。2011年,市長唐良智親自主持召開市政府辦公會議,專題聽取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全面部署精神衛生工作。今年,我市對領導小組進行了調整,秦軍副市長作為新任市精神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統籌安排、指揮協調各部門工作,切實加強了精神疾病防治的政府領導。

(二)依法行政,制定配套檔案

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我市精神衛生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市政府法制辦多次督促相關部門,研究出台條例配套檔案。2009年9月,市政府頒布了《武漢市嚴重危害社會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實施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將嚴重妨礙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強制醫療工作納入全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規範了此類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和管理。2011年6月,市民政局與市衛生、財政、人社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政策的通知》(武民政〔2011〕91號),加大了對困難民眾的醫療救助力度,進一步緩解困難民眾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負擔。2011年12月,市政府出台《武漢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治工作暫行辦法》(武政規〔2011〕17號),對流浪乞討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程式和經費保障做出了具體規定。2012年7月,市政府印發《武漢市“三無”和生活困難重症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武政規〔2012〕16號),具體規範了我市此類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救助工作。以上配套規章檔案細化了條例的貫徹實施。

(三)齊抓共管,規範防治工作

我市成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技術專家組,市衛生局制定《武漢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方案》、《武漢市精神衛生三級防治網路工作方案》、《武漢市精神疾病診療服務工作方案》和《武漢市精神病社區康復服務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市民政和公安部門也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制定了本部門的工作規範。以上工作規範和方案,提高了相關人員對條例的認識,進一步推進了我市精神衛生收治、診療和康復等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

二、統籌規劃,穩步推進精神衛生體系建設

(一)制訂實施精神衛生工作規劃

我市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武漢市衛生事業十二五規劃》,組織制訂《武漢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積極推動精神衛生體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網路,開展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問題干預和精神衛生知識宣傳等工作。按照規劃要求,開展了武漢地區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實現了精神疾病患者發現、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心理干預,以及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知識技能培訓的階段性目標。

(二)保障精神衛生工作經費落實到位

市財政自2008年起將精神疾病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精神衛生機構改善防治條件、開展健康教育和人員培訓等,並隨經濟成長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2009年起,共投入1500餘萬元,用於開展流浪乞討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此外,市財政下撥專項經費145萬元,用於開展武漢地區首次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以掌握我市精神疾病流行現狀,合理配置精神衛生資源。

(三)完善精神衛生工作網路

我市不斷加強精神衛生機構建設,完善服務網路。目前,全市有精神疾病診療機構24家,其中衛生系統18家,民政系統2家,公安系統1家,民營機構3家;13個行政區和2個開發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均設定精神衛生防治專業,119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76家鄉鎮衛生院均開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全市初步建立了由市精神衛生中心、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社區(鄉鎮)衛生服務中心(院)構成的三級精神疾病預防網路和衛生部門收治普通精神疾病患者、民政部門收治流浪精神疾病患者、公安部門收治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多部門合作的臨床治療網路。

(四)推進精神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市政府積極支持衛生、民政、公安等部門申請中央經費投入。2010年,市精神衛生中心獲得全國地市級精神衛生機構中最大的中央擴內需投資項目,中央投資經費3500萬元,市政府配套資金7000萬元,今年底將在工農兵路建成500張病床的新院區。市第二精神病醫院的院區建設項目獲得中央投資700萬元,市政府落實配套資金1400萬元,該院將增加床位100張。市民政局投入500萬元改善市優撫醫院病房設施,增加床位70張。市公安局安康醫院先後開展精神病區擴建改造等30餘個基礎項目建設,病床數增加30%。

(五)加強精神衛生人才隊伍建設

我市建立“政府引導、單位為主、社會支持”的人才隊伍建設資金投入機制,重點支持精神衛生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並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招聘方式開展人才選拔,真正引進所需人才,目前我市已培養出精神衛生專業領域國家級專家2名。制定培訓方案,對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強化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廣泛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提高業務水平;對非精神衛生專業醫務人員的培訓,注重提高常見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和處理能力,2012年,我市被衛生部確定為全國第二家心理衛生人才培訓中心。同時,加大投入,積極改善醫療工作條件,穩定現有精神衛生工作人才隊伍。

三、突出實效,努力提高精神衛生防治水平

(一)積極開展社區精神衛生服務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聯合殘聯、公安等部門採取分片包乾、進村入戶的方式,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開展規範管理;市殘聯在各社區建立社區康復站,社區精防醫生與殘協員通過訪視、督導服藥等,對社區所有在冊精神疾病患者開展醫療康復服務和危險行為評估;民政部門在社區服務站普遍開展了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精神疾病患者的醫保、低保以及殘疾證的辦理等工作也在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開展。

(二)規範開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根據衛生部下發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要求,明確了全市各區重性精神疾病定點治療機構,負責提供診斷治療和康復服務,開展危重情況緊急處理和分類干預。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登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33777人,規範管理患者共31899人,管理率達94.4%,顯好率61%。同時,市公安、衛生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定期交換制度,並依靠國家信息平台,開展疾病報告、患者個案信息管理等工作,有效強化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救治和規範服務力度,提高了隨訪管理質量。

(三)開展條例宣貫和健教宣傳

條例頒布後,市衛生局聯合市殘聯,開展社區宣講40餘次,發放宣傳資料10萬餘份、條例單行本2000餘份,新聞媒體以案例分析、實時報導等形式對條例進行解讀。同時,衛生部門利用社區大講堂等平台,在“世界精神衛生日”、“助殘日”、“孤獨症日”、“戒毒日”等重大衛生日,講解心理衛生知識,發放宣傳資料。市公安局向治安民警、社區群乾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監護人發放《重性精神病人管控防治手冊》。此外,市紅十字會與衛生部門聯合建立心理救援服務基地,近300名志願者在接受專業化培訓,為自閉症、心理障礙和心理疾患的人群提供服務和幫助。

(四)深入開展貧困精神疾病患者救助

條例頒布後,市政府相關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及時調整了精神疾病治療費用報銷比例,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分別達86%,60%,55%,較前有了明顯提高;市民政局對貧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2000元的大病救助金和460元/月(高於普通貧困人員的360元/月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時,中心城區建立流浪乞討人員臨時救助服務點,6個新城區新建救助管理站,2011年,與衛生部門聯手在全市免費收治400餘名流浪乞討精神疾病患者;市殘聯對貧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月資助門診藥費150元,對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中的精神殘疾人每年資助3600元,用於支付其住院治療自付費用;市衛生部門利用國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686項目),對近300名貧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免費基本抗精神病藥物。

(五)依法開展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收治

市公安局進一步細化精神疾病患者強制醫療收治審批程式,有效推進強制醫療執法規範化,做到“早報告、早管控、早防治”。2011年,全市公安機關在“兩會”、“兩節”、“辛亥百年”等一系列重大活動中,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加強管控。同時,對解除強制醫療的本市患者開展巡診和定期回訪,實行管治服務;對看守所中的精神疾病患者送醫送藥,有效降低監所安全風險。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產生心理和精神疾患的危險因素短時間內還無法消除,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任重道遠。我市精神衛生工作的主要問題,一是精神衛生健康知識的普及工作仍然比較薄弱,市民對精神疾病認識不全面、防治意識不強;二是精神衛生工作機制仍需完善,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有待加強;三是經費投入尚不能滿足精神衛生工作的需要,與發達地區相比,精神疾病醫療衛生資源仍顯不足;四是部分精神疾病患者醫療負擔仍然較重,醫保和新農合傾斜力度尚需加強。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進一步開展條例的宣傳

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多種工具,廣泛宣傳條例,宣傳精神疾病防治知識和心理健康知識,提高市民對精神衛生知識的知曉率,切實消除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見,減少精神疾病產生的社會、家庭和心理因素,形成全社會關心重視精神衛生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健全精神衛生工作機制

完善精神衛生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加強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以進一步健全精神衛生工作機制。通過健全機制,促進各部門進一步明確職責,各項工作措施進一步落實到位,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形成權責一致、分工明確、決策科學、運轉順暢、監督有力的全市精神衛生工作機制。

(三)進一步加強精神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我市轄區內正在利用國債資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建設的精神疾病醫療機構在擴建項目共有4個,到2013年,新增並投入使用的病床數將達到1120張,總計病床數將達到3923張,每萬人擁有床位數接近中等已開發國家平均水平。

(四)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醫護隊伍建設

結合我市正在改擴建的精神衛生機構建設項目規劃,與之配套專科醫護人員計畫增加630名,其中醫生210名,護士420名,總計專科醫護人員數將達1809名。此外,通過加大對市級專業機構人才引進力度和加強對基層衛生人員崗位培訓等措施,使我市專業機構的醫療水平和基層精神衛生服務能力獲得較大幅度的提升。

(五)進一步加大醫保和新農合傾斜力度

針對城市居保參保和參合農民中精神疾病患者醫療負擔仍然較重的情況,將依據有關政策,逐年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醫療保障水平,同時,合理制定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住院床日結算額度,減少患者及其家庭的醫療經濟負擔。

(六)進一步落實精神衛生經費保障

增加精神衛生專項工作經費投入,市、區財政按照規定標準預算年度經費,建立起持續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精神疾病防治、患者管理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加強精神疾病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經費落實。

《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的實施,促進了我市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推動了國家規劃和綱要在我市的落實。在市人大的監督下,我市將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完善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防治機制,強化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提高市民心理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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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犀利哥”一樣流浪乞討的精神障礙者,將得到政府醫療救助;企業應當重視勞動者的精神健康,開展培訓——昨日,《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公布,並將於9月1日實施。
條例共8章51條,涵蓋精神衛生事業促進、預防控制、診療服務、康復服務、權益保障等多個方面。
在權益保障方面,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自由,同時明確了精神病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受教育、就業等方面的權利。
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障礙患者或疑似患者,條例規定,公安民警應先對其進行精神障礙鑑定,對無控制、無辨認能力的患者才能做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此,武漢市政府已於去年出台《武漢市嚴重危害社會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實施辦法》。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精神衛生法》,2001年上海頒布了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性法規,隨後北京、寧波、杭州、無錫等城市先後立法。武漢市該條例是我國第6部地方精神衛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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