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城鄉特殊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是正安縣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救助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安縣城鄉特殊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
- 性質:政府檔案
- 詞性:名詞
- 分類:方法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發〔2005〕121號)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黔民發〔2010〕51號)等檔案精神及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特困醫療救助是通過建立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基金,對城鄉特殊困難民眾醫治疾病個人承擔費用部分,根據家庭困難程度給予適當救助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工作,衛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城鄉特困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工作。
村(居、社區)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依照本辦法承擔城鄉特困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救助原則
第四條城鄉特困醫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三)堅持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相適應的原則;
(四)堅持城鄉特困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原則;
(五)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救,便民利民的原則;
(六)因違法犯罪、交通事故、工作、自傷、自殘等非自然傷害不予救助的原則。
第三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常住戶籍的以下人員:
(一)農村五保對象、孤兒;
(二)城市“三無”對象;
(三)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老職工;
(四)城鄉低保對象;
(五)城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六)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人員。
第四章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城鄉特困醫療救助不限病種,不設起付線,救助對象需積極參保參合,特困醫療救助對本應由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部分不予救助。
第七條資助參保參合: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救助對象中的(一)、(二)、(三)類對象,由特困醫療救助基金全額對其實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對(四)、(五)類對象,根據當年特困醫療救助基金的結存情況,實施參保參合資金一定額度的資助。
第八條門診醫療救助:
(一)特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一)、(二)、(三)類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經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自付門診醫療費用,由特困醫療救助基金據實給予全額救助。(四)、(五)類對象個人自付門診費用,由特困醫療救助基金按照50%的比例予以門診醫療救助,救助封頂線每人每年100元。患有特殊病種的救助對象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住院醫療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二)2010年國家衛生部認定的十七種特殊病種:
帶狀皰疹、皮肌炎、尋常型天皰瘡、重症多形紅斑和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型藥疹等皮膚性病科5個病種,慢性化膿性中耳炎、聲帶息肉、慢性鼻-鼻竇炎和喉癌等耳鼻咽喉科4個病種,子宮腺肌病、卵巢良性腫瘤、宮頸癌和輸卵管妊娠等婦科4個病種,輪狀病毒腸炎、支原體肺炎、麻疹合併肺炎和母嬰ABO血型不合溶血病等小兒內科4個病種。
第九條住院醫療救助:
(一)特困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先由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其個人自付部分再分類按比例予以住院醫療救助。
(二)特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一)、(二)類救助對象,因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個人承擔部分,由特困醫療救助金實施全額救助。
(三)特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類對象,由於生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個人承擔部分,按照40%—60%的比例實施特困醫療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3萬元。
(四)特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四)、(五)、(六)類對象,由於生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個人承擔部分。視其家庭貧困程度,按照個人承擔部分的40%—50%的比例,實施特困醫療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1萬元。
(五)特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七)類對象,按照個人承擔部分的一定比例實施特困醫療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0.5萬元。
(六)凡經縣民政局同意送往縣衛生局和民政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參保參合的精神病患者,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縣民政局實施40%的特困醫療救助(縣合醫辦報銷住院治療費用的60%)。
(七)對接受各項住院醫療救助後,個人仍承擔大額醫療費用的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對象,經縣級民政部門核實後,可再給予一定額度的臨時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資金原則上每年在5000元以內。
第五章救助程式
第十條縣民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相互銜接,通力合作,實現特困醫療救助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的信息共享,切實做到便民利民,及時為救助對象辦理相關手續,對救助對象實施切實有效的救助。
第十一條特困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1、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區)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救助對象身份證和戶口複印件、疾病證明書、參保參合證件、醫療發票原件或複印件(醫療發票複印件需由社保局或合醫辦簽署審核意見、註明住院治療的總金額和已報銷金額,並加蓋公章),村(居、社區)民委員會審核屬實後,出具審核意見,報鄉鎮社會事務辦。
2、鄉鎮社會事務辦根據相關依據核實救助對象身份和類別,簽署覆核和建議意見,並在其居住地進行張榜公示。
3、鄉鎮社會事務辦對救助對象實施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對建議救助金額在5000元或以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報縣民政局審批。
4、村(居、社區)民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請後的審核時限為2個工作日,鄉鎮社會事務辦的覆核時限為5個工作日,張榜公示時間為3天以上。
第十二條特困醫療救助程式:
1、鄉鎮社會事務辦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經審核審批的申請救助材料,實施特困醫療救助,特困醫療救助金通過金融部門直接支付。
2、經縣民政部門認定和審批的特殊醫療求助對象,可由縣民政部門直接實施醫療救助,也可由鄉鎮社會事務辦根據縣民政部門的審批意見實施醫療救助。
3、對第九條第(七)項核定的臨時醫療救助對象的救助,必須經縣民政部門審批。
4、縣、鄉民政部門應按月將實施特困醫療救助的人員名單和救助資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特困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1、城鄉特困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劃撥資金。
2、要確保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基金運行使用的安全、平穩,盡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年末結餘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全年救助基金的15%,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3、縣、鄉民政部門應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對特困醫療救助基金的審計和監督。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要嚴肅醫療救助紀律,對於擠占、挪用、貪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確保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工作的健康開展。
第八章附則
時間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正安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正府辦發〔2009〕1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