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是為幫助城鄉困難民眾解決就醫難問題,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07〕75號)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10〕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 救助對象
- 第三章 :救助方式、標準及申請審批程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幫助城鄉困難民眾解決就醫難問題,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07〕75號)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10〕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
堅持規範操作,簡便易行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協作配合,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牽頭擬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負責城鄉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相關管理制度。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運轉。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城鄉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與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實現兩套系統的有機銜接。
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縣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對申請對象的受理和初審工作。承辦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四)城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
(五)城鎮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於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
(六)其他低收入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縣城鄉低保標準1.2倍以下的城鄉居民,以及經縣救助管理站確認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 救助方式、標準及申請審批程式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資助參保、門診救助、住院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醫療救助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資助參保的範圍、標準及申請審批程式:
(一)資助參保範圍。
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城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城鎮60周歲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
(二)資助參保標準。
1.農村困難民眾資助標準。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參加一檔合作醫療保險,個人應繳納的參保費用除五保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外,其他救助對象給予10元的資助。
2.城市困難民眾資助標準。不屬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城市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老年人參加合作醫療保險,個人應繳納的參保費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無”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外,其他救助對象參加二檔的給予60元的資助,自願參加一檔的給予10元的資助。
(三)資助參保程式。
救助對象憑有效證件或證明材料向鎮街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鎮街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困難民眾參保受理視窗,鎮街民政辦協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資助對象進行現場認定,對符合資助條件的按規定收取扣除資助金後的個人應繳納參保費用,並將資助參保信息匯總上報縣醫保中心。縣醫保中心審核參保人員信息後,送縣民政局審批。
(四)參保資助金的撥付。參保資助資金經縣民政局對困難民眾實際參保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後,由縣財政局直接劃撥給縣醫保中心。對因亂報、錯報、多報的,查出來是哪級責任,參保費用就由哪級承擔。
第七條 門診醫療救助範圍、標準及申請審批程式:
對城鄉困難民眾實行“定額”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結合的門診醫療救助。
(一)救助範圍。
1.“定額”門診救助範圍。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殘重病人員、70歲以上老年人和農村五保對象。
2.“共付”門診救助範圍。“定額”門診救助對象以外的城鄉低保對象和在鄉重點優撫對象。
(二)救助標準。
1.“定額”門診救助標準。凡享受“定額”門診救助的對象,由縣民政局每年核發200元的《醫療救助證(卡)》,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的救助資金當年有效,不結轉使用。
2.“共付”門診救助標準。凡享受“共付”門診救助的對象,門診和購藥時,用藥目錄內的門診費用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後,自負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門診救助最高限額為100元。
(三)申請審批程式。
各鎮街民政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轄區內門診符合條件的對象登記造冊報民政局審批,逾期不再受理。縣民政局審核後,於次年3月31日前將《門診醫療救助證(卡)》發放給各鎮街民政辦,救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代領需出示受助人和代領人身份證及受助人與代領人關係證明)到鎮街領取《門診醫療救助證(卡)》。
(四)門診救助資金撥付。
救助對象持《門診醫療救助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購藥的,限額內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機構在《門診醫療救助證(卡)》和《門診醫療救助就醫登記冊》上記錄就醫時間、治療金額、救助金額等信息,救助對象簽字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並出具醫療發票。村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月將處方、醫療費發票和病人簽字的《門診醫療救助就醫登記冊》送指定的醫療機構匯總並輸入醫療救助信息系統。由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末20日前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審核後撥付指定醫療機構,村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指定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第八條 住院醫療救助的範圍、標準及申請審批程式:
(一)救助範圍。
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和在鄉重點優撫對象
(二)救助標準。
1.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療,住院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下同)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按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後,自負部分在300元內(原標準是5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過300元的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4000元。
2.重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
救助對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先天性心臟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全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6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醫療救助。
對城市低保中的“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標準基礎上,救助比例分別提高10%,年最高救助限額分別提高1000元。
(三)申請審批程式。
1.本人申請。救助對象患病申請住院醫療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有效證件(身份證或戶口薄,低保證、五保證、優撫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開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或《入院證》(原件),其中,申請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病情診斷證明書》(原件)等“住院救助申請材料”到鎮街民政辦申請住院醫療救助。
鎮街民政辦須填寫《大足縣住院救助人員信息登記表》,並將《病情診斷證明書》或《入院證》複印存檔。
2.鎮街審批。鎮街民政辦在1個工作日內,對其身份進行核實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直接開具《大足縣住院醫療救助通知書》,
並註明“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重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或“特困人群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即可憑此《通知書》享受住院醫療救助。同時,必須以電話形式及時告知縣民政局醫療救助經辦人員。
(四)救助金支付。
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在住院醫療救助限額內的費用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通過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同步結算。
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按季向縣民政局申報,縣民政局根據相關規定,審批確定救助金額。縣財政局按季核撥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 臨時醫療救助的範圍、標準及申請審批程式:
(一)救助範圍。
城鄉重度殘疾人員、城鎮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員;
本人享受住院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很高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經縣救助管理站確認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需住院治療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二)救助標準。
1﹒對城鄉重度殘疾人員、城鎮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員,其患病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後,自負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超過部分按4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3000元。
2. 對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接受住院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很高的給予一定的臨時醫療救助。
3. 經縣救助管理站確認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後,視情況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三)申請審批程式。
1.本人申請。
符合臨時醫療救助的對象應在治療期間或醫療終止後3個月內,憑戶口簿或身份證、殘疾證、家庭收入情況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入院或出院證明、診斷證明、《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住院費用補償單》、郵政賬號等原件(收取複印件),向戶口所在地鎮街民政辦申請。
2.鎮街審核。鎮街民政辦會同村(居)委對申請對象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提出擬救助標準並張榜公示5天。
3.民政局審批。鎮街每月10—15日將臨時醫療救助申請情況報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於每月25日前完成審批工作。
4.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經審批後的臨時醫療救助金於次月10日前由縣財政局打入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四)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點救治醫院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縣救助管理站每半年與定點救治醫院統一結賬,填寫《大足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附治療費用有效票據報縣民政局審核後,由縣財政局將醫療費用直接撥付給定點救治醫院。
臨時醫療救助要求上報的縣民政局的申請材料,凡提供複印件的,經辦人須與原件核對,並簽署“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意見,且經辦人必須簽名。
第四章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 建立縣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上級下撥的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按有關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縣財政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統籌調劑使用。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確認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縣民政局、縣衛生局、縣人力社保局共同選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門診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救助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承擔。
(二)住院醫療救助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救助原則上由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承擔。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職責:
(一)宣傳醫療救助政策。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必須要有“四有”,即:有“大足縣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標識(醫院要掛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可張貼),
有醫療救助就醫指南(包括救助範圍、救助內容、救助標準、救助方式),有醒目的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同步結算視窗,有公示欄定期公示醫療救助情況。
(二)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就診時,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執行,並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 縣民政、人力社保、財政、衛生等部門建立聯動的督查制度,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統一監管,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有效地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
第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定點醫療機構,經查實,縣衛生局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能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相關職能部門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收回已撥付的救助資金。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管理人員對救助對象故意刁難、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金的,構成違紀的,追究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為救助對象提供虛假病情診斷證明騙取救助金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追回損失的醫療救助資金。視其情節輕重,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要如數追回救助金,並由相關職能部門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起實施的《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修訂)》(足府發〔2009〕4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