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辦法
  • 地區:大足縣
  • 時間:2010年1月1日起
  • 類型:辦法條例
所屬地區,發布內容,

所屬地區

大足縣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臨時生活特殊困難,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辦發〔2009〕31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因臨時性、突發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困難救助實行縣人民政府負責制,保障資金由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申請的接收、審核和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受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委託,承辦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
(一)城鎮孤老、農村五保戶;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就業一年以上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
(五)縣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縣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第八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臨時救助標準
第九條 臨時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種類、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救助檔次和標準實施分類救助: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鄉合作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當年累計超過30000元、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給予5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二)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可給予5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給予5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四)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可給予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經其它救助措施幫扶後,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可給予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第十條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第十一條 對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超過以上救助範圍和標準的,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標準隨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可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家庭收入的核定與計算,參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的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臨時救助,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大足縣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以下簡稱“相關材料”)。
(二)審核。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民政辦會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等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建議救助金額,填寫《大足縣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主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並附“相關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民政局自接到《大足縣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及所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批手續,並將審批結果反饋給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事由。
(四)資金髮放。成立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民政局、財政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按縣民政局報送的審批結果撥臨時救助金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由其組織發放。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按現金等價的物資救助。
第五章 臨時救助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縣人民政府建立“百萬臨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撥入的臨時救助資金;
(二)縣財政原則上每年按全縣人口每人1元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三)每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
(四)每年“慈善雙日捐”的10%;
(五)社會各界定向捐贈用於臨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六)按規定可用於臨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局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情況向縣財政局提出次年資金使用計畫,縣財政局根據縣民政局提出的資金計畫適時調整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並保障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在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本級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臨時救助明細台賬。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應嚴格執行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生活救助金的,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追回冒領款物,並取消其兩年內再次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資格。
第二十條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將臨時救助資金挪作他用、不按要求及時發給救助對象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財政局要全額追回當年下撥的臨時困難救助資金,所支出符合救助的資金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自行負責,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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