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試行)

實行大足縣城鄉困難民眾救助的目的原則、救助對象、救助方式、申請和審批程式、救助金的籌集管理與救助機構及監督管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區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試行)
  • 外文名:Dazu County poor urban and rural medical assistance measures (Trial)
  • 地區:大足區
  • 頒布單位:大足區人民政府
  • 類別: 地方檔案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幫助城鄉困難民眾解決就醫難問題,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07〕75號)、《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衛生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08〕115號)和《大足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足府發〔2008〕4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加強配合,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區民政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和管理,牽頭擬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相關管理制度,與區衛生局、區醫保中心共同選定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區衛生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區民政局、財政局、勞保局、衛生局和區醫保中心要加強協作,配合做好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與城鄉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做到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
區財政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區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查和臨時醫療救助金的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區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7—10級殘疾軍人、傷殘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的在鄉老復員軍人;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四)其他特殊困難民眾。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低保邊緣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員;經區救助管理站確認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三種方式。救助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確定,並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日常醫療救助。日常醫療救助採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關規定資助城鄉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其次是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是指同時具備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無勞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和80周歲以上的老人,由區民政局每年核發限額120元的《大足區區常醫療救助證》,主要用於門診和購藥,救助金的使用當年有效。
(二)大病醫療救助。城鄉大病醫療救助不設起助線,不限定病種,實行住院治療及時審定、及時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個救助對象全年救助總額不超過1500元。
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當年累計住院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起付線以及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在300元以內的,按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後,自負部分給予全額救助(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全額救助)。超過300元以上的,自負部分按30%給予救助。
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當年累計住院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在15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全額救助)。超過150元以上的,按30%給予救助。從2010年起,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不給予大病醫療救助。
(三)臨時醫療救助。對住院治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其它低收入人員給予臨時醫療救助。對城市困難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和本人收入低於我市企業退休養老金最低標準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後,自負費用仍然過高的,可納入臨時醫療救助範圍給予適當救助。救助標準是個人負擔的住院治療費用超過10000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臨時醫療救助。
經區救助管理站確認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療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全區每年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20%。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程式
第六條 日常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日常醫療救助實行年度審批,區民政局每年11月審批確定次年救助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享受日常醫療救助的人員由區民政局直接認定,核發《大足區日常醫療救助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日常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一)本人申請。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日常醫療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身份證或戶口薄、重點優撫對象有效證件、殘疾證或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向街鎮鄉民政辦提出申請。
(二)街鎮鄉審核。街鎮鄉民政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大足區日常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附相關證件(複印件)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對街鎮鄉上報的審核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區民政局審批後核發《大足區日常醫療救助證》。
(四)救助金支付。日常醫療救助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區民政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匯總,報區財政局覆核後直接撥到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指定賬戶。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資金撥付程式是:參保繳費截止後,區醫保中心按照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足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足府辦發〔2008〕180號)檔案要求,將實際資助參保的人員信息和所需資金匯總報送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區財政局憑區民政局審定的金額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直接劃撥到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對街鎮鄉不按政策規定、擅自擴大資助範圍而未收取的個人應繳納費用,由街鎮鄉承擔。
第七條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一)本人申請。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申請大病醫療救助,憑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開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或《入院證》,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身份證或戶口薄、低保證、五保證、重點優撫對象有效證件等相關材料(以下簡稱“申請材料”)到街鎮鄉民政辦申請大病醫療救助。
(二)街鎮鄉審核。街鎮鄉民政辦在1個工作日內,對其身份進行核實後,符合救助條件的,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將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的申請材料(複印件)報區民政局審批;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填寫《大足區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附申請材料(複印件)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在1個工作日內,對街鎮鄉民政辦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開具《大足區大病醫療救助通知書》,由街鎮鄉民政辦轉交救助對象,救助對象即可憑此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通知街鎮鄉民政辦告知本人。
(四)救助金支付。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在大病醫療救助限額內的費用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通過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同步結算。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按季向區民政局申報,區民政局根據相關規定,審批確定救助金額,由區財政局核撥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一)本人申請。特殊困難民眾享受臨時醫療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憑戶口簿或身份證、建卡貧困戶證、殘疾證、城鎮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出院證明、醫藥費發票等證明材料(以下簡稱“證明材料”),向街鎮鄉民政辦提出申請。
(二)街鎮鄉審核。街鎮鄉民政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審核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大足區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附證明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於每年11月根據全年醫療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對街鎮鄉上報的臨時醫療救助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審批確定救助金額,並在《大足日報》上公示救助對象名單。
(四)救助金支付。區財政局於每年12月將區民政局審批確定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各街鎮鄉發放給救助對象。
(五)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點救治醫院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區救助管理站每半年與定點救治醫院統一結賬,填寫《大足區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附治療費用有效票據報區民政局審核後,由區財政局將醫療費用直接撥付給定點救治醫院。
第九條 慈善醫療援助。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區慈善會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當年經大病醫療救助後,再援助一定資金即可治癒的,可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資料、醫療費用發票和《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以及有效優撫證件,向區慈善會提出申請,經區慈善會核實後,按照《大足區慈善會章程》有關規定,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

第五章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 建立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上級下撥的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區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按有關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區財政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區民政局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明細台賬。

第六章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確認
第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區民政局、區衛生局、區醫保中心共同選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日常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日常醫療救助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站承擔。
(二)大病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大病醫療救助原則上由中心衛生院和區級醫院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和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規範醫療救助服務。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方便困難民眾就診。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就診時,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執行,並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
區民政、衛生、醫保、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監管,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取消醫療救助服務資格,收回已撥付的救助金。
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為救助對象提供虛假病情診斷證明騙取救助金的,處以醫療救助金額1-3倍的罰款,並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管理人員對救助對象故意刁難、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積極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要如數追回救助金,並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大足區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試行)》(足府發〔2007〕65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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