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縣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是屏山縣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基本醫療問題,簡化城鄉醫療救助程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屏山縣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屏山縣
- 檔案內容:醫療救助
為進一步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基本醫療問題,簡化城鄉醫療救助程式,提高城鄉醫療救助水平,根據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及四川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認真貫徹民政部 財政部 衛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民發〔2009〕404號)和宜賓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宜民政〔2010〕247號檔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屏山縣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章 救助原則
第一條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動社會力量資助、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條 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醫療救助水平須與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第三條 突出重點,分類施救。重點救助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城鄉低保對象。
第四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原則。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以個人負擔為主、政府給予適當救助。
第六條 統籌協調,建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範圍
第七條 救助對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主要是常住戶口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以下城鄉居民:
(一)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中重病、重殘1-2級(憑殘疾證)人員及60周歲以上老人;
(四)重點優撫對象;
(五)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整容、矯形、減肥、保健、器官移植、預防等發生的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四)孕產婦住院分娩。
(五)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和未經批准而轉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藥品、藥械和治療費用,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發生的費用。
(六)省外門診。
(七)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的。
第三章 救助資金的申請審批發放與籌集管理
第九條 申請享受醫療救助的對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無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向鄉鎮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並如實提交本年度(當年1月1日到12月10日,12月11日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次年的1月10日前給予救助,過期不再給予救助)所患病醫療診斷書和衛生部門出具的統一門診、住院醫療發票;首次申請對象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提交定點醫療機構當年出具的經財政或稅務機關監章並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印章的(下同)《四川省統一門診醫療發票》、《四川省統一住院醫療發票》(省外經各省稅務機關監章並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印章的統一住院醫療發票,下同)原件;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提交定點醫療機構當年出具的《四川省統一門診醫療發票》原件(未報銷的)或複印件(已報銷的)、《四川省統一住院醫療發票》複印件或病人留存聯原件,門診治療的須提交門診處方;住院治療的須提交醫院出具的出院證明、病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屏山縣居民醫療保險費撥付審批表》、鄉鎮農合辦出具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補償審核表》。經村民代表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並張榜公布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列入一站式服務平台對象的醫療救助,直接進入一站式服務平台結算,個人不再申請。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的《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複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及時簽署審批意見,並將救助對象名冊及《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在每月10日前送縣民政局審核備案;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將有關資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劃撥到各鄉鎮人民政府發放。醫療救助金的發放名單必須在救助對象所在的村、社區居民小組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縣上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中、省、市下撥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縣本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接收社會捐助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
(一)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支付: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提供的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名單,經縣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後,由縣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的支付:
1.城市“三無”人員、重點優撫對象。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提供的名單,經縣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後,由縣財政部門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賬核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並通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2.城鎮低保對象。按實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名單,經縣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後,縣財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民政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賬戶,縣民政局將資金劃撥到各鄉鎮,由鄉鎮發放到參保對象。
(三)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低保、五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經縣民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直接撥付醫療機構。具體結算方式與辦法:民政局於每季度末填報《屏山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審批匯總表》,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資金撥入民政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賬戶,由民政局直接撥付到醫療機構。
(四)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個人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劃撥到各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給救助對象。
(五)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按需求提出支付計畫,由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六)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每年的結餘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基金總量的15%。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民政部門設立農村、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救助資金髮放專賬,用於辦理門診醫療救助資金和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細台賬;鄉鎮民政辦要建立醫療救助資金髮放明細台賬。
第四章 救助的方式及標準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資助城市“三無”人員、城鎮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和慈善醫療救助等方式。救助標準按照下列救助標準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資助參加醫保。
1.資助城市“三無”人員、城鎮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資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門診救助。
1.門診救助對象: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和65周歲以上老人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人員。
2.門診救助病種類: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3.救助標準: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9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人一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2000元。城鄉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和65周歲以上老人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人一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1000元。
(三)住院救助。
1.住院救助。城鄉困難民眾住院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定病種。住院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實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具體救助比例為:
(1)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院發生的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90%的比例給予救助, 全年個人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2)城鄉低保對象住院發生的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全年個人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3)城鄉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殘、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及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對象住院發生的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個人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2.大病住院二次救助。視年終救助資金運行情況對個人醫療負擔較重的對象實行大病第二次醫療救助: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和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殘(1-2級)人員及60歲以上老人患重特大疾病的,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以及城鄉醫療救助或慈善援助(社會各界捐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1萬元(含1萬元)—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可救助部分在原有救助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予以救助;5萬元(含5萬元)以上可救助部分在原有救助比例的基礎上提高2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
城鄉醫療救助的五保對象一年內享受醫療救助不得超過4次,其餘對象一年內享受醫療救助不得超過2次。
全縣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以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墊付機制和“一站式”及時結算體制。
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實施診治,對超越該範圍的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四)臨時醫療救助。
對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因突發事件或重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按10%的比例給予臨時醫療救助,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00元,且同一對象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臨時醫療救助。
(五)慈善醫療救助。
城鄉低保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障報銷救助部分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慈善救助。
第五章 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為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已取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
第六章 檔案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 縣民政局、各鄉鎮民政辦、財政所負責申請對象提交的相關資料、財務資料、和有關檔案的管理。
(一)縣民政局對各鄉鎮報送的《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醫療救助金申報表、財政劃撥資金憑證、劃撥鄉鎮資金憑證等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二)民政辦對申請對象提交的《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屏山縣居民醫療保險費撥付審批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補償審核表》、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醫療發票原件(複印件)、病歷、出院證明原件(複印件)、有關檔案、通知等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三)財政所對財務台賬、報表、憑證,資金髮放原始名冊等,進行整理裝訂歸檔。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幫助困難民眾抵禦疾病風險,提高健康水平,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重大舉措,是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縣民政、財政、衛生和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應密切協作,認真組織實施,把這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第十九條 明確職責,認真履職。縣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和管理;縣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縣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農合辦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享受新農合報銷情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情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
第二十條 完善機制,協調運行。充分做好與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各鄉鎮人民政府與縣級相關部門從制度、管理和監督層面,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在農村,醫療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一站式”信息平台,形成制度銜接、服務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的運行機制。在城市,醫療救助要探索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銜接。
第二十一條 健全制度,嚴肅紀律。為確保醫療救助工作穩步推進。縣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抓好落實。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由縣民政局商相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從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