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府〔2011〕116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及政府舉借債務籌措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資源節約等公益性社會服務項目;
(三)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四)其他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第三條 根據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政府投資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方式。
第四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概算、施工圖設計、項目預算。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應當在審核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並確保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是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概算。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水務、交通運輸、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有關規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批覆後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全過程實施,並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局報告項目各個階段進展情況。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預備庫和儲備庫管理制度。
預備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向市政府申報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進入基建項目預備庫。由市財政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各項前期工作。
儲備項目:列入預備庫項目,完成前期工作並通過市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查後,納入基建項目儲備庫。
新建項目:計畫新開工年度項目,按輕重緩急,原則上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省、市重點項目和涉及民生、公益項目優先。
第九條 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由市發展改革局和市財政局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後聯合編制,經市政府審核通過後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年度財政預算,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年度政府投資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市財政投資總規模;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周期概算總投資及年度投資額;
(三)在建、完工項目名稱、總投資額和年度投資額;
(四)儲備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預備項目名稱和前期費用;
(五)待安排項目預留資金;
(六)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市發展改革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向各項目建設單位下達,並及時通知其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年度政府投資計畫應與當年政府基建投資資金安排相銜接。
第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計畫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將調整範圍和內容報市政府審定。超過項目總投資20%(含20%)且超過總投資金額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項目調整應當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市政府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將政府投資計畫調整方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一併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報市發展改革局批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展改革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發展改革局組織評審,評審通過後方予以辦理審批手續。市發展改革局在審批前應徵求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中,總投資額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局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建設項目在技術、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對環境等外部因素的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局在審批前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對其送審的前期工作成果質量和真實性負責。前期工作成果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併報批。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以下且技術要求簡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可簡化為項目投資估算明細表審批。
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應根據實際需要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概算。
第十八條 初步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的規定。
初步設計應按工程類別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總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不得超過市發展改革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範圍,並詳列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規模與標準、征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定等。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局在審核項目概算時,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核後核定。項目概算應專項列明徵地拆遷費用,經審核的項目概算作為控制投資和安排財政性資金投資預算的依據。編制和審查項目概算的依據是國家或省相關專業計價依據。審查後的概算總投資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估算總投資,符合要求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審核批覆;超過估算總投資的,市發展改革局在徵求市財政局意見的基礎上,按以下方式辦理審批:
概算總投資額超過估算總投資10%以內的(不含10%)且增加金額在500萬元以內的(不含500萬元),由市發展改革局審批;概算總投資額超過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含10%)或者增加金額超過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經市發展改革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在年度政府投資計畫下達後,應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對於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原則要求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建成後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設計單位應嚴格依照經批准的概算總投資額和初步設計的規模、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內容、建設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禁止擅自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施工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在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查後,由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或審核。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當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其中,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通過績效評價等有效方式進行審核。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概算,超過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進行最佳化設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勞務、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的採購應依法實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市發展改革局應依法對工程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進行核准。市財政局依法對政府採購項目的政府採購方式進行核准。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勞務、施工、設備和材料的招標或採購應依法訂立契約。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征地拆遷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據實列支,餘額不調整作其他項目使用。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局審批。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原批准項目總概算的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後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因變更設計或其他原因引起項目概算調整,但在概算範圍內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局批准。
(二)超過項目概算投資10%以內的(不含10%)或者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內的(不含100萬元),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市發展改革局批准。
(三)超過項目概算投資10%以上的(含10%)或者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市審計局出具審計意見,市發展改革局和市財政局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概算調整審核意見後,由項目建設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但發生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變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現場簽證時由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共同確認。事後補簽無效。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撥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實行直接撥付制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市財政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報表,並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開展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後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總決算編制工作。
第三十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應在收齊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檔案、材料後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政府投資項目經審核超過批准安排投資的,缺口資金財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竣工驗收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並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後30日內由使用單位及時辦理物業權屬登記。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成運行後,有關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後評價,以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後6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規劃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一套完整的項目工程檔案。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經竣工驗收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進行監督檢查。
(一)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政府投資項目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二)市政府應當在每一計畫年度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
(三)市發展改革局和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並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四)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預算追加超過項目總投資20%或者超過總投資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市審計局應當列入下一年度的重點審計範圍。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結果,對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五)項目法人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的;
(二)未按規定或違規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或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批准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審批部門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無故拖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監察局舉報,由市監察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並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建程式或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進行項目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按計畫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六)依法應實行招標的項目未實行招標,或者未按批准的招標方式實行招標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或未按行業業務規範開展工作,所提供的諮詢評估、設計、勘探等成果或意見嚴重失實的,按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再委託其從事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各鎮區財政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設投資管理辦法》(中府〔2002〕8號)有關規定執行,中府〔2002〕8號文未作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18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中山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06〕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