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中府〔2011〕17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規劃和建設、資金和房源籌集、申請和準入、租金和租賃補貼、租賃管理、監督管理、附則8章5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經濟適用住房暫行辦法》(中府辦〔2008〕90號)和《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中府辦〔2008〕9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中府〔2011〕174號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資金和房源籌集,第四章 申請和準入,第五章 租金和租賃補貼,第六章 租賃管理,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中山市人民政府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府〔2011〕174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的計畫、申請、準入、退出、監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住房保障採取租賃保障性住房以及提供租賃補貼方式實施。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提供優惠政策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租金標準,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統稱為公租房,包括屬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投資建設方式包括新建、收購、租賃等。
第四條 市住房委員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住保部門”)負責編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制訂住房保障建設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住房保障政策,制訂相關配套實施制度,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市住保部門可委託有關機構承擔住房保障需求登記、申請人資格核查、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公租房物業管理、公租房租賃等日常服務工作。
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部門代表、社會團體代表、市民代表、外來務工人員代表等人員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市住保部門制定的公租房分配預案進行評審。
各鎮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五桂山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石岐區辦事處、東區辦事處、西區辦事處、南區辦事處(以下稱“區辦事處”)負責轄區內住房保障工作。
各村(居)民委員會應指定專人負責協管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流動人口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村(居)委會、用工單位,應當依照我市有關住房保障政策,協助市住保部門做好對住房保障申請人的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資產狀況的核查、證實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監察、審計、統計、金融管理、物價、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住保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城鎮住房保障信息資源在有關部門之間共享。
市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國土資源、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台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住保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及各鎮政府,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把住房保障年度計畫要點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住保部門應當會同前款所及單位,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結合省政府下達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年度責任任務,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九條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市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優先考慮公租房建設空間布局;市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時,應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單列出公租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市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規劃、制訂計畫時應徵求市發展改革、住保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市住保部門在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制訂年度計畫時,應當綜合考慮城市配套設施建設狀況。
第十一條 公租房可採用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方式建設。
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總建築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等事項,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
第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城鎮“三舊改造”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第十三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統籌規劃、嚴格監管、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策支持的原則。市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公租房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公租房應當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經濟、環保和節能標準。以套型建築形式建設的,面積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市住保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和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制定公租房項目的建築面積、套型結構、室內外裝修標準、配套設施等相關技術規範。
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應當參照新建公租房的室內裝修標準,作相應的修繕。
第十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對公租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質量責任主體單位依法對其參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公租房開發建設和租賃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的相關稅費政策執行。
各鎮政府應將本鎮納入公租房管理的項目報市住保部門備案,市住保部門統一將公租房項目清單報送市財政、稅務部門。

第三章 資金和房源籌集

第十八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鎮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設施所得收益;
(七)社會捐贈方式籌集的資金;
(八)經市政府批准可納入住房保障籌集資金使用範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 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公租房開發建設、發放貨幣補貼以及公租房維護等。對於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中央和省有資金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鎮政府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各鎮政府應當建立與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租房中長期貸款。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租房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二)政府公房住宅部分;
(三)政府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搭配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屬於共有的,應當註明共有份額。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通過政府投資建設、購買、依法收回、徵收、沒收、搭配建設、公房騰退、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鎮政府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居住需求,剩餘房源按照規定程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由市、鎮政府收購或長期租賃,公開配租。
第二十五條 市住保部門和公租房的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租房的房源管理檔案,切實掌握公租房的產權、坐落、結構、面積、設備、使用、租賃、損壞、修復及增減變化情況。

第四章 申請和準入

第二十六條 市住保部門每年根據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記、定點登記等情況擬定年度公租房分配預案。公租房分配預案經市公租房分配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公布實施。
市、鎮政府根據財政負擔能力及公租房房源等實際情況,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用於保障符合條件的納入本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範圍的人員的住房需求。
符合申請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條件的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人士,可以申請租賃一套公租房,並在每月交納租金後領取租賃補貼,也可以直接選擇申請租賃補貼。
第二十七條 申請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25周歲以上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必須具有本市戶籍或者被納入本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範圍,且在本市工作並居住;
(二)申請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規定的標準;
(三)申請人及家庭資產總額符合本市規定的資產限額;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享受住房保障;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享受過以下任何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享受過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但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者除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領取住房津貼;
3.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4.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5.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6.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
7.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七)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
(八)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第(八)項條件的申請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雖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曾轉讓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經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材料,市住保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並簽訂3年以上(含3年)勞動契約的外來務工人員,且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6個月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申請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規定的標準;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住房及其他資產狀況證明;
(四)收入狀況證明;
(五)《誠信承諾書》;
(六)其他需要申報事項的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所涉及各類證件或契約等材料,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或直接申請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鎮政府(區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居(村)委會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戶籍情況、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家庭資產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其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社區(村)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居(村)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提出,鎮政府(區辦事處)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住保部門。
(四)覆核:市住保部門自收件之日起15日內完成覆核。申請人填報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部門應將覆核意見轉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市住保部門。
(五)核准和公示:市住保部門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2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市住保部門提出異議,市住保部門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保部門批准申請人取得住房保障資格並予以公布。
(六)安置或補貼:申請公租房的,市住保部門根據房源情況,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申請租賃補貼的,市住保部門向申請人發出辦理租賃補貼通知。申請人不服從安置公租房的,可採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困難。
第三十一條 納入本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範圍的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身份證、居住證向常住地鎮政府(區辦事處)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常住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及公示:鎮政府(區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工作單位、家庭資產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其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積分分值等情況在申請人常住地及市流動人口信息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鎮政府(區辦事處)提出,鎮政府(區辦事處)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住保部門審核。
(四)覆核:市住保部門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核准和公示:市住保部門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積分分值等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2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市住保部門提出異議,市住保部門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保部門批准申請人取得住房保障資格並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進入輪候。
(六)安置:市住保部門根據房源情況,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
第三十二條 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鎮政府(區辦事處)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鎮政府(區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受理申請。
(三)審核和公示:鎮政府(區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人基本情況、家庭收入、現住房條件等情況在申請人常住地或戶籍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鎮政府(區辦事處)提出,鎮政府(區辦事處)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住保部門審核。
(四)核准和公布:市住保部門對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審查,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批准其取得住房保障資格並予以公布。
(五)安置:鎮政府(區辦事處)根據房源情況,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不予受理,受理單位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
住房保障申請經公示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公示單位駁回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駁回申請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產權人(或出租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契約,或與市住保部門簽訂租賃補貼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租賃契約或者租賃補貼協定的,視為放棄其該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
第三十五條 市住保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和輪候規則應當公開。
經審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烈士遺屬、殘疾軍人、孤老、殘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對象以及執行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困難家庭可優先安置。
第三十六條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資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如實提交書面材料,由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式報批後調整輪候順序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三十七條 住房保障的收入線標準、資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及輪候規則,由市住保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收入水平、物價水平、消費水平、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及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範圍的申請人申請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輪候規則按照《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執行。

第五章 租金和租賃補貼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保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屬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並按時繳入財政專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十九條 租賃補貼按月發放,租賃補貼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保部門根據本市戶籍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金額不得高於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第四十條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現有居住面積)×保障人口數×補貼係數。具體標準如下:
(一)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住保、民政等部門參考市場房屋租金的平均值確定;
(二)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15平方米。
(三)保障人口數:1人戶按1.5人計算;2-4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4人戶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計算。
(四)補貼係數:持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求助證》的住房困難家庭,補貼係數為1.0;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150%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補貼係數為0.8;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300%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補貼係數為0.5;其他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補貼係數為0.2。
第四十一條 符合領取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人承租公租房並每月按時交納租金的,市住保部門按月在指定銀行將租賃補貼存入申請人交納租金的銀行賬戶內。
申請人直接領取租賃補貼的,市住保部門根據與申請人簽訂的租賃補貼協定,按月在指定銀行將租賃補貼存入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內。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租賃契約為格式契約,契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承租人享有按契約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房屋租金及在租賃期間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契約後,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其履行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以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不得轉讓、轉租、閒置、出借、調換、抵押所承租公租房,並不得改變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人(出租人)有權按照契約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契約,收回出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本數)未在公租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含本數)未繳納租金的;
(三)改變公租房房屋結構,擅自對公租房進行裝修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公租房的;
(五)將公租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或者改變為其他使用功能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毀損的;
(七)經審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資格條件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公租房租賃契約或者租賃補貼協定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租賃契約或者租賃補貼協定。
未按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申報材料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產權人(或出租人)在原租賃契約或租賃補貼協定期限屆滿之日收回公租房,市住保部門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十七條 租賃期間,申請人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產權人(或出租人)收回公租房,市住保部門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契約或者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原承租人可以向市住保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居住期內,產權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市住保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並載入其個人誠信記錄,產權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後5年內均不得申請住房保障。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產權人(或出租人)可通過司法程式,依法強制搬遷。
第四十九條 公租房僅供租住,不辦理戶口遷入,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承租人戶口已登記在現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戶口所在房產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後未登記戶口的,經承租人申請,市住保部門審核同意,可辦理出生入戶;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戶口已登記在公租房中,現經批准安置於其他公租房中的,經承租人申請,市住保部門審核同意,可辦理市內戶口遷移;
(三)承租人戶口已登記在現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戶口登記在本市,經承租人申請,市住保部門審核同意,可辦理市內夫妻投靠遷移,其子女可隨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市住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對象檔案,並通過組織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居(村)委會對承租公租房、領取租賃補貼的家庭或個人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查,設立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接受民眾監督等方式,及時掌握保障對象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以動態監測申請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第五十一條 申請住房保障過程中,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申報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騙租公租房的,經調查核實後,市住保部門應取消其申請資格,並載入其個人誠信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住保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監察部門對各鎮公租房項目資金和土地不到位、工作不落實、建設進度滯後的,對市屬各部門工作職責不落實、推諉扯皮的,對其負責領導進行約談問責,並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市、鎮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市住保部門及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當加強對保障對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並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二)進入公租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四)對違反國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五十五條 市住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對違反國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舉報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自有住房,是指個人出資購買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雖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但已簽訂購房契約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實際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撫養、贍養、扶養關係的人員。
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實行家庭成員實名制。
第五十七條 屬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維修管理、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經濟適用住房暫行辦法》(中府辦〔2008〕90號)和《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中府辦〔2008〕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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