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校外託管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本市校外託管中心的管理,保障中小學生安全健康成長,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校外託管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中山市
  • 類型:校外託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學生校外託管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託管中心,是指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受中國小學生的監護人委託,在課餘時間代替監護人照顧中國小學生,為監護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中國小學生服務,並為託管中國小學生提供就餐以及休息和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服務機構。
第四條 校外託管中心按照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和鎮區屬地日常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市教育局是校外託管中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校外託管中心有關管理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對校外託管中心的業務指導及督導評估;各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受市教育局委託,協助市教育局對轄區內校外託管中心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市民政局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校外託管中心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以及對校外託管中心實施年度檢查,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相關管理規定對校外託管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市衛生局負責依法協助和監管校外託管中心制定、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對校外託管中心落實防控傳染病措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校外託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校外託管中心的餐飲服務進行業務指導、驗收和監督管理(此項職能在正式移交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前,暫由市衛生局負責)。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指導和協助市教育局制定校外託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外託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校外託管中心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市建設局負責做好校外託管中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物價局負責對校外託管中心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支隊負責對從事校外託管中心學生接送活動的車輛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市交通局負責對從事校外託管中心學生接送活動的具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車輛和駕駛員按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管理規範進行管理。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範圍內校外託管中心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教育局牽頭定期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校外託管中心管理問題,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校外託管中心管理工作,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校外託管中心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章 審批和登記
第六條 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以下統稱“舉辦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開辦校外託管中心,但在校教職員工除外。
第七條 在校外託管服務需求較集中的社區,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利用社區資源,申請開辦校外託管中心,滿足社區居民託管中國小學生的需要。
第八條 校外託管中心必須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違法建築內設定校外託管中心。
校外託管中心應設在符合房屋結構安全標準的三層以下的建築物內,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納託管學生人數按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核定。
第九條 開辦校外託管中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必要的組織機構、規範的機構名稱和完善的機構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築安全要求的服務場所;
(三)設定符合衛生標準的用餐室、活動室、寢室、廚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廁所;
(四)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及配套辦公設施;
(五)開辦資金3萬元以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校外託管中心的具體開辦條件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衛生局、公安消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舉辦者申請開辦校外託管中心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中山市校外託管中心籌辦申請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核准檔案;
(三)開辦資金來源、驗資證明檔案;
(四)舉辦者身份證明檔案(單位舉辦者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個人出具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
(五)開辦場所產權證明檔案或合法使用證明檔案、房間設定規劃;
(六)《中山市校外託管中心開辦申請表》;
(七)餐飲服務許可證(自行配餐的)或與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定的配餐協定書(不自行配餐的);
(八)消防查驗備案檔案;
(九)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十)工作人員健康證。
第十一條 校外託管中心審批程式:
(一)舉辦者到市民政局申請校外託管中心名稱預核准,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檔案;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舉辦者理由;
(二)舉辦者向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材料;
(三)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收齊前項規定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舉辦者申請開辦校外託管中心的場所現場勘驗。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出具加蓋市教育局印章的籌辦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一次性告知舉辦者需補充的材料或場所存在的問題;
(四)舉辦者應當自收到籌辦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該期限不計入市教育局審批期限內),憑籌辦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本辦法第十條第(六)至(十)項規定的材料,並將材料提交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
(五)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應當自收齊所有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送市教育局;
(六)市教育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擬開辦校外託管中心的場所進行現場勘驗。符合開辦條件的,核發批准檔案;不符合開辦條件的,由市教育局向舉辦者出具整改通知書,舉辦者應當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並申請再次勘驗;
(七)市教育局應當自收到再次勘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勘驗。符合開辦條件的,核發批准檔案;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書面告知舉辦者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校外託管中心舉辦者應在取得市教育局批准檔案後30個工作日內,憑批准檔案到市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後方可開業。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三條 校外託管中心的服務對象為在讀中山市國小、國中的學生。服務時間由校外託管中心自行設定,並報市教育局備案。服務內容為日托、午托、晚托中國小學生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應的休息、活動場所,但不得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第十四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配備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員與學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備。校外託管中心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加強託管場所的衛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定託管服務協定書,明確託管期限時間、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託管服務協定書應當歸檔管理,以備各相關部門查閱。託管服務協定書示範文本由市教育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當履行如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排專人接送學生,保障學生在學校、校外託管中心和住所之間的在途安全;
(二)未接到學生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查找;
(三)學生在託管時間內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突發事故時,應立即保護、救助學生,並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上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當履行以下衛生管理義務:
(一)保證託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嚴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並在就餐場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樣制度,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六)不得制售冷葷冷盤及其它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託管中心,應當從正規渠道採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採購台賬記錄並保留1年,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託管中心,應當與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定配餐協定,為學生提供安全的餐飲。
第二十條 校外託管中心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或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部門報告,並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一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託管學生人身不受傷害。
第二十二條 校外託管中心使用接送車的,必須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幼稚園託兒所師生接送車輛管理的通知》(中教〔2006〕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2008年全市校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教〔2008〕30號)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校外託管中心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報市物價局備案後方可收費,並在服務場所顯眼位置上公示。校外託管中心必須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單列餐飲費用,做到專款專用,且應當制定退費制度並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校外託管中心按照章程規定開展託管服務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外託管中心應當對託管學生登記造冊,並將託管學生名冊及對應的接送人員等資料報學生就讀的學校及所在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鼓勵校外託管中心通過商業保險的渠道,保障託管服務的正常運作。
第二十七條 校外託管中心停辦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託管學生監護人,未完成服務的,按剩餘服務天數退還已收的託管費,並把相關情況上報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校外託管中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市教育局審查同意:
(一)名稱或開辦場所變更的;
(二)舉辦者或開辦資金變更的;
(三)機構負責人變更的;
(四)託管學生數量突破原核定限額或服務範圍變更的;
(五)章程修改的。
變更舉辦者的,須由原舉辦者提出,並進行財務審計。
變更機構負責人的,須由校外託管中心提出,並進行財務審計。
變更開辦場所、託管學生數量突破原核定限額的,須由校外託管中心提出,並需按開辦條件對新開辦場所進行勘驗。
變更上述事項使衛生或消防安全等現狀發生改變的,還應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變更許可或核准。
第二十九條 市教育局應當自受理校外託管中心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變更的,發給批准變更檔案;不同意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校外託管中心應在市教育局批准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校外託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並經市教育局同意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提供託管服務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校外託管中心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託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並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還託管學生預交的費用;
(二)應發工作人員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三十二條 校外託管中心解散、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在市教育局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完成清算工作,由市教育局收回開辦批准檔案,並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收回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教育局應建立校外託管服務的協調管理機制和管理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建立管理信息的通報機制。
第三十四條 校外託管中心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校外託管中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市教育局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
市教育局應建立對校外託管中心定期檢查制度,檢查結果作為校外託管中心年度檢查的初審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教育局、民政局等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大力度查處無證校外託管中心,消除安全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無證校外託管中心予以舉報。
第三十六條 市物價局應加強校外託管中心收費的監管,及時調處有關託管收費問題的投訴。
第三十七條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加強與市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轄區內校外託管中心的監管工作,對校外託管中心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市有關部門,並配合予以查處。
社區居委會應當將校外託管中心納入社區群防群治安全管理,協助市有關部門加強對校外託管中心監督管理,發現無證經營或其它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上報市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每學期的第一個月,統計本校學生在校外託管中心的託管情況,報送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於學生成長問題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或市教育局。
第三十九條 校外託管中心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眼位置懸掛開辦批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照,實行亮證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校外託管中心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予以限期整改處理:
(一)招收在讀中山市國小、國中學生以外人員的;
(二)超過核定託管學生人數的;
(三)開展教育培訓的;
(四)未按本辦法配備工作人員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七、十八條規定的;
(六)定期檢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條 校外託管中心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撤銷開辦批准檔案:
(一)服務場所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對學生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構成影響的;
(二)管理混亂,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二條 校外託管中心未經登記擅自開辦的,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仍繼續開辦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校外託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服務收入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服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校外託管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衛生局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四條 校外託管中心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收費項目及標準報市物價局備案並公示的,由市物價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五條 校外託管中心違反食品安全或消防管理規定,被撤銷相關許可證或查驗檔案的,市教育局應當撤銷其開辦批准檔案,市民政局應當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校外託管中心開辦或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的,市教育局應當撤銷其開辦批准檔案,市民政局應當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四十七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和鎮政府、區辦事處的有關人員在校外託管中心管理工作中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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