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軟體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創造軟體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規範我市軟體園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山市軟體園區是指在科研力量較集中、軟體產業已具備相當基礎和規模的鎮區和產業基地,重點建設以發展軟體產業為目標,以孵化、培育從事軟體開發、生產、服務外包和技術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 中山市軟體園區採取政府支持、市場化運作方式,根據產業布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四條 對進園入區的企業,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信息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中府〔2008〕61號)的扶持政策給予支持。
第五條 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為軟體園區主管部門,負責對中山市軟體園區的巨觀指導和監督,市科技局協助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做好中山市軟體園區管理的相關工作。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委託中山市信息產業協會協助管理軟體園區相關事務。
第六條 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訂軟體園區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建立、完善、實施軟體園區的服務體系;
(三)負責入園企業審查工作;
(四)負責軟體園區的基本建設、項目選擇和外部協調;
(五)負責軟體園區內軟體企業的信息統計工作;
(六)負責編制軟體園區年度補貼和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申請認定中山市軟體園區的條件及程式:
(一)園區建設和發展思路清晰,規劃科學合理,發展目標明確;
(二)園區建設和發展環境優越,具有一定的建設規模,且具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產業特色鮮明,服務體系健全,具備培育大型骨幹軟體企業和孵化中、小軟體企業的條件,對軟體產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
(三)園區內有較高技術開發水平的研發機構,園區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並按市場經濟的機制運行;
(四)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在園區產品結構中占有相當比例,並具備一定的軟體出口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軟體產業園區均可由所在鎮區先提出意見,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科技局審查後,提出設立方案報市政府審批認定為中山市軟體園區。
第八條 在我市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且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的軟體企業或機構,具備如下條件之一的可進入中山市軟體園區:
(一)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套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並且軟體收入(含信息技術服務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0%以上、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收入的50%以上的企業或機構;
(二)有屬於國家、省或市鼓勵發展且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點軟體項目、優秀軟體產品和積體電路設計產品,具備產業化前景的企業或機構;
(三)行業特性明顯,且經營情況良好的信息技術和軟體培訓教育、風險投資等公共服務企業或機構。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入園條件的軟體企業或機構,必須經市信息產業協會向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軟體園區入園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國、地稅);
(三)企業業務、產品可行性分析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體產品的有關情況;
(四)軟體企業認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軟體產品登記、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五)項目研製開發和市場前景分析報告;
(六)企業或科研機構進入園區的運作計畫和目標(計畫書)。
尚未領取前款(二)項規定證明檔案的新辦軟體企業,可免交有關材料,待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簽訂入園協定後再申辦相關手續。
第十條 企業申請入園的審批程式:
(一)市信息產業協會核實申請入園企業或機構提交的資料,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推薦報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二)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入園申請進行審核同意後,與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簽定入園協定。
第十一條 入園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軟體園區有關管理規定,按照有關會計法規要求,按時向中山市信息產業協會提交有關報表。
第十二條 對中山市軟體園區實行定期檢查和評審制度。由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牽頭成立軟體園區專家組,市科技局及市信息產業協會等有關單位參加。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和市有關政策,定期對軟體園區進行指導、考評或檢查,並將考評或檢查結果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後,對優秀的軟體園區予以表彰;對不合格的軟體園區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複評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中山市軟體園區資格。
第十三條 對入園企業實行考評制度,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託市信息產業協會對入園滿一年以上的企業或機構進行年度考評,考評標準如下:
(一)年度總收入達5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中軟體收入(含信息技術服務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0%以上,且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收入的50%以上;
(二)軟體技術人員占企業總人數50%以上;
(三)研發經費占當年企業或機構總收入的6%以上。
(四)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
(五)入園企業或機構在中山市的年納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指實際納稅入庫的額度)。
第十四條 當年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或機構暫停其享受下一年度園區優惠政策。連續二年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或機構取消其入園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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