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遺產的保護,規範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修繕程式,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中山市
  • 類型:暫行辦法
  • 條數:十二條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下稱“保護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財政部門共同承擔。
第三條 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鎮(含火炬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政府專項補貼資金;
(三)境內外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公有歷史建築轉讓、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管理;
(二)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的改造;
(三)無主或產權人放棄產權的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
(四)對承擔歷史建築修繕費用有困難的單位或個人的補貼;
(五)歷史建築資料收集、整理、建檔等相關費用;
(六)申報歷史建築的專家論證、評審等費用;
(七)歷史建築搶救性保護方案的徵集、諮詢等費用;
(八)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審批程式。
(一)項目資金申請。
由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產權人(下稱“產權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書面申請書,經村(社區)核實並出具意見報當地鎮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區辦事處,下同)審核,審核後由鎮政府報市城鄉規劃局,並附以下資料:
1、相關產權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2、產權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3、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修繕方案及投資概(預)算;
4、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
5、其他相關證明檔案。
(二)專項資金安排計畫的制定。
市城鄉規劃局、財政局根據各鎮區申報情況、全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實際情況,擬定年度日常維護、改造、保護計畫及相應資金安排計畫,經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列入年度預算安排。
(三)保護委員會根據重點保護名單、亟需保護的程度以及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經集體討論後確定資金使用安排順序,並報市政府審批。原則上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條 對於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維護管理費用,按照每年10至50萬元的標準預留資金;對於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改造,按計畫預留資金,市財政給予30%的資金補貼;對於歷史建築修繕,按計畫預留資金,市財政根據歷史建築等級分類對A級建築給予50%的資金補貼,對B級及C級建築給予30%的資金補貼。
第七條 產權人或其授權的項目法人在委託具有造價諮詢資格的單位完成工程預算編制後,應及時將工程預算連同有關檔案、材料等報送市財政局審核。
第八條 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下稱“保護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應依法實行招標。
第九條 保護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度。
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產權人或其授權的項目法人必須按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並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條 保護項目建設資金應按工程建設進度及市財政資金承擔比例分期撥付,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支付到契約價款(或完成工程量)的70%。
工程結算審定後,根據結算定案書支付工程結算價款,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量保證期到期後結清,質量保證期內如有返修,所發生費用在質量保證金內扣除。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修繕必須嚴格按照保護委員會審批的概算進行控制,因設計變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應及時報市政府審批。
(二)專項資金應嚴格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並按財務制度規定於年初編制資金收支計畫,年終編制資金收支決算報表,總結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
(三)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或個人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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