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在2013.11.26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1.26
- 實施時間:2014.01.01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經201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6日
第一條 為加強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街區)的規劃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四至為:西到白馬路,南至蒼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東到三通路,北到學軍路,面積為31.73公頃。
核心保護範圍北至福州四中、天勝花園,南至中平花園、洲邊國小,西至白馬路、隆平路,東至高頂路、三通路,面積為23.54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北至延平路、學軍路,東至中亭街西側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園北側、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馬南路,面積8.19公頃。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現街區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和諧發展。
第四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建設、文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街區所在地的台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編制街區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街區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於物質文化遺產範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使用性質: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街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傳統商鋪、會館、宗教建築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建築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門、窗、戶、扇、木雕、燈槓、燈槓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鐘等木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石構件,以及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橋、古井、古碑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建檔、公布和展示宣傳等工作,搶救和保護街區內民間特色傳統商業習俗信仰、傳統工藝美術、民間舞蹈、民間歌謠,以及福州民俗、禮儀、節慶等反映福州歷史的民間傳統文化。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流散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等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手工藝的整理和研究,保護、利用和發展傳統工藝。
第九條 鼓勵居民將古家具等可移動文物和街區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
第十條 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築的外立面裝修裝飾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徵詢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街區內的歷史建築(名單見附屬檔案)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在歷史建築內進行違章建設。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建設的與歷史建築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台江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
第十四條 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台江區人民政府及文物、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築及其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進行登記造冊、測繪、攝影、攝像等,完成建檔保存工作,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在街區保護性修復過程中,需要對街區內的住戶房屋實施徵收時,市名城街區管委會和台江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文保單位、歷史建築及其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徵收完成後,按照登記造冊的情況把文保建築和歷史建築交付保護修復單位。
第十六條 在街區內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和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搬遷區域的巡查,防止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等被盜。
公安、工商、海關等相關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鑑定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與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歷史建築的保養和安全防範,保持建築的原有風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
第十八條 街區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街區的保護需要,無法按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建築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街區內禁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從事液化氣、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經營活動,以及舉行其他危害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築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築內吸菸。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舉報走私、盜竊和違法買賣文物(包括具有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築構件和歷史建築材料)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配合、阻撓有關部門對歷史建築及其構件進行登記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歷史建築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