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鎮(區)共建服務業集聚區建築管理暫行辦法

市規劃委員會建築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在審議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時,須就共建集聚區的建築管理提出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市鎮(區)共建服務業集聚區建築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中山市
  • 類型:暫行辦法
  • 條數:14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山市市鎮(區)共建服務業集聚區工作方案》(中府辦〔2009〕19號),加強市鎮(區)共建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共建集聚區”)的建築管理,力求“設計理念30年不落後、建築形態50年有看頭”,根據《中山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中山市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等有關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共建集聚區內各項新建及改(擴)建、臨時建設工程。
第三條 共建集聚區規劃建設要實現時代特徵、中山風格、嶺南特色有機結合,充分展示中山現代化城市風貌,著重處理整體規劃與建築單體的關係,確保共建集聚區的建築成為佳作和精品。
第四條 共建集聚區各項建設工程的功能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景觀特徵及建築風格、色彩、材質等,應當根據批准的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確定。
第五條 共建集聚區所在鎮區須將建築管理作為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的重要內容,並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及城市設計工作。
第六條 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在報請市規劃部門審批前,須由市規劃委員會建築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共建集聚區所在鎮區應根據批准的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制定《共建集聚區建築管理導則》對外發布。
第八條 共建集聚區建設項目在工程設計時,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建築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時,必須按照經批准的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設計,並對提供的設計圖紙和規劃指標的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共建集聚區建設項目規劃報建、施工報建時,市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必須嚴格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工程初步設計方案,不符合共建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的,不予審批。
第十條 共建集聚區建設項目的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按經批准的建築設計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如需變更設計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過程和竣工時,市規劃部門、建設部門按批准的建築設計圖組織檢查和工程驗收,並以此作為規劃驗收、竣工驗收和質量等級評定的依據。
第十二條 未按批准的建築設計圖施工的建築,市規劃部門、建設部門不予規劃驗收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市政府建立“一條龍”聯合審批制度,對需要兩個以上政府部門審批事項,按照“一家牽頭、提前介入、集體會審、限時辦結”的原則,採取項目會商、網上並聯審批、聯審會議、聯合勘驗等服務方式,簡化審批環節,最佳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間,確保共建集聚區內建設項目高質量、高速度推進。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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