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預算審查監督暫行辦法

《中山市預算審查監督暫行辦法》是中山市發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預算審查監督暫行辦法
  • 類型:法律法規
執行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三章 預算審查批准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五章 決算審查批准
第六章 預算決算公開
第七章 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對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預算,是指市本級政府所有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徑預算,包括市級的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預算草案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方案編制、決算草案編制、預算決算公開、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六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省的有關要求,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本年度收支預測等情況編制市級預算草案。
第七條 公共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進行編制。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各項基金收入來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總量、結構與方向。基金預算支出根據基金預算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編報格式和編制要求,根據企業利潤預測數、產權轉讓收入和其他相關收入等預測情況進行編制。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編報格式和編制要求進行編制。
第十一條 市級預算編制期間,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財經工委)可以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調研市級預算編制情況,聽取市財政部門、預算單位的匯報,對下一年度的預算安排以及重點民生領域的資金安排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對預算中涉及的事項組織專題論證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三章 預算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30 日前,按照《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要求,向財經工委提交有關預算的初步審查材料。
第十三條 財經工委應當在收到預算初步審查材料10日內,組織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反饋市政府有關部門。財經工委可以在初步審查會議前進行以調研論證為主要方式的預先審查。
第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市級預算草案。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會議舉行的 10日前,將市政府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市級預算草案等材料發給代表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市政府向代表大會提出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市級預算草案,由大會代表團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組織代表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對市級預算草案提出修正案。代表在審議市級預算草案時,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應當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可以採用專題審議方式對市級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在舉行專題審議會議時,專題審議涉及的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舉行預算審查會議。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對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和問題進行回應和解答。
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市級預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代表。審查結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對上一期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本期預算安排是否合法、恰當;市政府關於保證預算實現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關於市級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預算的建議;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 市級預算的決議草案由大會主席團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決議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贊成,市級預算草案方能通過。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自代表大會批准市級預算之日起30 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並將批覆的本級各部門預算報財經工委備案。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級預算由市政府組織執行,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各預算單位負責本部門預算執行。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各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支出用途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工委提供國有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國資、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年 7月或8月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於預算上半年執行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會議舉行30 日前,將上述報告的主要內容送財經工委進行初步審查。市政府應當在會議舉行20 日前將報告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上述報告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在市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時,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及時向財經工委通報情況。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對支出預算追加數額超過年初預算30% 的項目,市政府應當列為重點審計對象,加強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人民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市政府應當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預算追加的原則,對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確實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調整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社會保險基金因社會保險政策變動帶來的預算調整,可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市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後調整,調整結果報財經工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時,應當徵求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20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送財經工委進行初步審查。財經工委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初審報告。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10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或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對預算調整方案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對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決議獲得全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贊成,預算調整方案方能通過。
第五章 決算審查批准
第三十二條預算年度終結後,市政府應當編制市級決算草案,並在每年7月或8月,將上年度市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將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工作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30日前,向財經工委提交市級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等初審材料。
第三十四條財經工委結合市政府審計工作報告,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審查情況,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財經工委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可以組織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委員、代表對有關事項進行調研或視察;對市級決算涉及的事項可以組織專題論證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決算草案、關於市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於市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以及財經工委關於市級決算草案的初審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審計工作報告時,可以邀請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問題涉及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相關單位負責人應就審計有關問題產生原因、整改計畫和措施等內容準備書面材料,在會議上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七條 市級決算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報財經工委備案。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4個月內,將審計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六章 預算決算公開
第三十八條 對經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市政府應當在批准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公開市級預算決算,各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的預算決算。涉密部門和涉密事項按規定程式經保密審查後可以不予公開。
第四十條 市級預算決算在政府入口網站、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各部門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決算後在入口網站公開本部門預算決算信息。部門預算決算信息公開的內容應逐步細化。
第七章 監 督
第四十一條 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市級預算進行監督。財經工委負責對市級預算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監督各區辦事處預算的執行。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市政府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市政府各部門應當統籌管理和監督檢查其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市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對涉及市級預算的審計報告應當及時向財經工委報送。
第四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視察、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市級預算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財經工委對財政資金撥付情況實時線上監督,也可以根據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以及社會關注的問題,通過專項跟蹤監督、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聽取匯報等方式對市級預算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代表可以採取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視察時提出約見負責人等方式對市級預算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的,應予糾正:
(一)不按規定期限、內容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市級預算草案、市級決算草案、部門預算草案、預算追加支出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審計工作報告等材料的;
(二)不按規定期限、內容向財經工委報送市級預算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批覆的各部門預算、批覆的各部門決算、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等材料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預算審查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
(四)不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工作機構或者代表開展視察、調研、專題審議等工作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對於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提出糾正的意見建議;
(二)向市政府相關部門發文督辦;
(三)約談單位負責人;
(四)退回重編或補充提交,限時報送;
(五)向市政府通報相關部門的違規行為,責成市政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六)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火炬開發區和各區辦事處的公共財政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決算、市政府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的審查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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