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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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建設和監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鹹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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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適用範圍:市本級財政資金、政府融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出資人;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採用其他融資模式的項目,通過招標確定的履行建設單位職責的投資人。
第四條 鹹寧市人民政府成立鹹寧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局,負責建設政府公益性項目,並在建設期內享有項目法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基本建設程式
第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報市城鄉規劃局審批。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項目建設用地,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申請實施環境影響測評,市環保局組織實施並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必須進行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申請實施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測評,市地震局組織實施並審批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立項,報市發改委批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諮詢資質的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按照市城鄉規劃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委託編制規劃設計圖。市城鄉規劃局組織專家對規劃設計圖進行評審,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規劃設計圖審批合格後,市城鄉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委託編制初步設計圖,報市發改委預審(市發改委自收件之日起10日內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預審意見。如需修改,應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全部內容)。預審合格後,建設單位編制項目概算,並將初步設計圖及概算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委託辦理施工圖設計招投標手續,中標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完整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同時辦理公安消防、園林、林業、氣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門的相關手續,並委託辦理材料、設備供應商的招投標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發包方式備案手續,進入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招標。具體流程為:
1、項目報建(需提供建設項目立項批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資金證明,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書、委託代理契約等);
2、依據市發改委可行性研究批覆確認招標方式(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或直接發包);
3、建設單位依法將直接發包的項目報有關監督部門備案;
4、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直接發包的除外),報市招標辦備案;
5、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天);
6、開標、評標;
7、評標結果公示;
8、中標結果公告;
9、建設單位向中標單位發放中標通知書,並報市行業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市發改委備案;
10、訂立書面施工契約(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質量監督登記註冊和建設工程安全報監手續,報市住建委審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報市住建委審批。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開工報告暨年度投資計畫,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組織圖紙會審、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檢查施工現場準備情況(施工現場的補充勘探及測量放線、施工道路及管線、施工臨時設施的建設、落實施工安全與環保措施)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組織實施施工過程中的分部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的單項驗收;市發改委牽頭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質量監督等部門和參建單位(市項目建設管理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相關技術人員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市住建委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程決算審計和固定資產產權登記後,正式移交給使用單位(辦理竣工手續期間,工程由使用單位先行託管)。
第二十一條 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進行現場核實並修復(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完成)。若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立即到達現場搶修。若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和保修費用。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市發改委負責匯總編制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及“三年滾動計畫”;
(二)辦理項目立項審批;
(三)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四)負責組織市項目建設管理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使用單位和參建單位的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辦理相關移交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行業主管部門或使用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
(一)辦理建設項目《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負責審定規劃設計方案;
(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會同市發改委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鹹安區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鹹安區人民政府作為項目征地、房屋徵收、青苗補償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紅線範圍內的征地、房屋徵收和青苗補償工作,並辦理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徵收相關手續。市項目建設管理局與鹹安區人民政府簽訂征地、房屋徵收、青苗補償協定,淨地交付。征地、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按鹹安區政府制定並經過市人民政府審批通過的標準執行,其中房屋徵收先評估,評估結果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進行補償。青苗補償按各方協商簽訂的協定,經相關部門審核後進行補償。電力、電信等桿線遷改和管道、設施以及地面其它附著物拆除等補償,由市項目建設管理局按照不超過國家頒發的行業定額計取費用標準與各相關單位簽訂補償協定。鹹安區人民政府征地、房屋徵收、青苗補償等工作經費暫按補償總額的5%支付(費用從年度項目建設征地、房屋徵收、青苗補償總預算中支出)。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根據市政府批准的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做好項目資金預算安排。依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對項目建設在成本控制、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應等方面實行財政管理。
(二)負責對工程項目預算進行財政投資評審,並根據市項目建設管理局按計畫、造價、進度提出的資金撥付申請,將資金直接撥付給市項目建設管理局設在市財政局的資金專戶,由市項目建設管理局調度撥付至中標單位。原則上征地、房屋徵收、苗木補償、桿線遷移、管道改建、地面其它附著物拆除補償款一次性撥付到位;工程進度款、材料與設備款依據契約約定撥付,當工程進度款撥付至中標價的80%時暫停撥付,待工程竣工驗收、政府決算審計完成後進行結算。
(三)負責項目實施期間財務核算管理,對項目管理費用支出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實行財政監督。
(四)負責審核項目竣工決算真實情況和完整性及相關資料,下達項目竣工決算批覆,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
(五)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項目按照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工程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六)項目工程款結算基本管理辦法,按照契約價款的10%—30%預付工程款,按施工進度撥付工程款,保留不低於5%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對於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畫逐年預付。
第二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查地質災害、礦產壓覆情況;按項目類別、投資進度、用地標準,分期分批按時序統籌安排用地計畫。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
負責辦理施工許可證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行政審批,並依據法定職責完成工程造價審查、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以及工程竣工備案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投標過程程式監督、現場管理及相關協調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城投公司主要職責:
主要負責融資。所融資金按市政府確定的年度建設投資額度列入財政專戶。
第三十條 市審計局主要職責:
負責對重點項目工程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並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的組織、實施、協調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
(二)負責或參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使用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含概算),並依法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勘探、施工圖設計、圖紙審查和預算編制。
(三)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協調,工程工期和質量、安全生產、技術檔案管理。
(四)負責提出政府投資工程建設資金計畫及撥付申請,編制工程決算、竣工報告。
(五)參與或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設計階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項批覆內容的前提下,應充分尊重項目使用單位意見。在完成施工圖設計後,使用單位不再參與工程的建設管理,由市項目建設管理局負責工程建設全過程工作內容的完成,並承擔涉及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及經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編制年度項目建設投資計畫及“三年滾動計畫”。每年11月底前,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及自計畫年度起“三年滾動計畫”,經市投資委審核後,由市發改委批准實施。年度投資計畫規模不得突破市投資委批准的投資總規模;“三年滾動計畫”後兩個年度的年度投資規模控制在前一年度批准規模的120%以內。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規模和投資。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概算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應預設10%的不可預見性變更。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10%以上,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預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初步設計概算的,由市發改委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投資委批准後調整概算。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單項10萬元以下,市投資委授權市項目建設管理局經過工程監理、跟蹤審計、施工單位和市項目建設管理局項目負責人等四方簽證後方可增加;單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市投資委授權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增加;單項超過50萬元或總造價超過市發改委造價批覆10%,市財政部門進行重新評審,市發改委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投資委批准後調整概算。在新的概算確定後,由市項目建設管理局或使用單位報市政府審批,並作為工程項目結算依據。
為嚴格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規模和投資,工程項目決算審計結論(政府審計)審減額達到或超過20%的施工企業,將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賠補款實行年度總預算,根據單個項目的實際需要逐個撥付。總預算按年度總投資的10%至15%安排,當年總預算不足而年度項目建設又確實需要時,可將實際支出金額納入第二年度的總預算;年度總預算結餘部分直接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條 年度計畫通過市政府審定下達後,市財政局應依據本年度資金安排計畫,從本年度計畫投資預算中撥付1000萬元作為當年度啟動資金。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含規劃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環境影響評價、可行性研究、防洪評估、地質勘探、圖審等費用,由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確定,不得高於國家收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 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屬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公益性項目,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其它行業部門負責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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