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實施辦法

《鹹寧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實施辦法》是鹹寧市為了落實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層次”區域發展戰略,推動鹹寧市經濟科學發展和跨越發展,實現綠色崛起、建設鄂南強市、打造“香城泉都”、構建“中三角”重要樞紐城市,扶持培育壯大鹹寧市域內具有龍頭帶頭作用的產目的,以省撥幕阜山片區產業發展基金為依託,設立鹹寧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並根據《湖北省重大產業發展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湖北幕阜山片區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相應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鹹寧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2年10月8日
  • 索引號:鹹政辦發〔2012〕125號
第一條 為了落實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層次”區域發展戰略,推動我市經濟科學發展和跨越發展,實現綠色崛起、建設鄂南強市、打造“香城泉都”、構建“中三角”重要樞紐城市,扶持培育壯大市域內具有龍頭帶頭作用的產業,市人民政府決定以省撥幕阜山片區產業發展基金為依託,設立鹹寧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稱:基金),並根據《湖北省重大產業發展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湖北幕阜山片區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是由省、市、縣(市、區)政府財政預算撥款、投資收益、其他財政資金以及企業出資構成,專項用於支持市域重大產業發展資金。
第三條 鹹寧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初始總規模為10億元,其中:省核撥8.1億元,市級籌措1.9億元。
(一)省財政核撥的幕阜山片區重點產業發展資金;
(二)市級預算安排的產業發展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農業綜合開發板塊資金等;
(三)縣(市、區)政府籌措安排支持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等資金;
(四)基金收益轉入的補充資金;
(五)企業參與投入的資金。
第四條 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級統籌原則。基金由市級政府根據區域發展規劃,以壯大產業為目標,以放大效應為手段,統籌全市產業項目,進行重點集中投放。
(二)龍頭帶動原則。基金主要用於產業鏈條和實體經濟體系中的龍頭企業或項目,發揮產業縱向和橫向關聯帶動效應。
(三)利益兼顧原則。基金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基金,投放項目的部分收益,按基金組成比例進行分配。
(四)滾動使用原則。基金以滾動使用為主,發揮槓桿、集聚、引導作用,建立能進能出、快進快出、增產增收、保值增值的管理機制。
(五)規範安全原則。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實行預算管理,專賬核算,項目評審,績效考評,責任追究,獎懲掛鈎等制度,確保規範、安全、高效。
第五條 採取政府主導、專業評審、財政監管方式,由市縣兩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負其責。
(一)市政府確定基金投放重點和支持方式,明確基金的來源和組成,審定基金投放項目,協調基金收益和利稅的分配,決定基金的股權轉讓、資本退出、資金回收、來源補充等事項。
(二)縣(市、區)政府組織項目申報、初審和實施工作。共同承擔基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職責。
(三)成立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縣(市、區)政府、鹹寧經濟開發區及市財政、發改、經信、農辦、扶貧辦、農業、林業、審計、金融機構等組成,負責協調基金運作,審議確定基金投入項目,組織簽訂有關協定,督辦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
(四)成立項目評審委員會,從相關部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機構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項目評審,並提出審查意見。
(五)市、縣(市、區)財政局具體負責項目申報、初審、核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辦理基金的撥付、劃轉、分紅、轉讓、退出、回收、補充、收益劃繳等事項。
第六條 基金使用的重點範圍:
(一)產業鏈條中的龍頭企業、重點發展行業中的核心企業和有望上市的優質後備企業。
(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支持楠竹、茶葉、油茶、馬鈴薯、蔬菜等產業發展,培育壯大一批起點高、規模大、輻射強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三)加工製造業。依託區域資源優勢,做大做強礦產資源、機械電子、食品飲料等加工製造業。
(四)戰略新興產業。促進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創新型產業發展,支持能夠輻射帶動作用大的高科技、支柱型產業項目。
(五)符合市域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實行滾動使用的基金主要採取以下投入方式:
(一)階段參股。主要是對創新型科技企業進入實體經濟領域的引導性資本投入。基金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企業實收資本的25%,且不得成為第一大股東,期限不超過3年。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退出。
(二)資本金投入。主要彌補龍頭企業資本金不足,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新增國有資本投入。投資各方按《公司法》和《契約法》的規定,以《公司章程》的方式約定其權利、義務。
(三)臨時周轉。基金總量的三分之一用於解決有市場、有效益、有潛力的骨幹企業的短期周轉困難。建立信用管理、財產抵押、股東聯保等契約管理機制,並按月收取5‰的占用費。
(四)與銀行捆綁投入。與商業銀行簽訂戰略合作協定,按照基金投放與商業銀行投放1:5以上比例捆綁投放。基金部分委託合作銀行同步管理和回收,並按不高於銀行基準利率收取利息。
(五)與市場接軌投入。建立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吸納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和其他社會資金投入的方式,引入市場機制和專業團隊,進行風險可控的項目投資。
第八條 實行一次性投入的基金主要採取貸款貼息方式。重點用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本地能夠形成較大產業規模,銀行貸款額度較多且已到位,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的項目。
第九條 申報基金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註冊地、納稅地在鹹寧市轄區內;
(二)符合基金投向,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資產狀況優良;
(三)財會體系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銀行信用等級良好;
(四)企業管理團隊素質較高、比較穩定。
第十條 基金項目申報、評審借鑑銀行業金融機構成熟的程式和辦法,在手續上適當簡化。
(一)項目申請。符合基金使用條件的項目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按要求報送相關申請材料。由縣(市、區)政府初選後上報。
(二)項目初審。市財政部門組織審核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三)項目評估。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評估。
(四)項目會審。由項目評審委員會隨機選擇專家組成評審組,依據評估報告、初審報告、會計報表、有關資質、技術認證等情況進行會審。
(五)項目審批。會審通過的項目列入基金投放名單,報市政府審定,並在政府網站上公示一周,報省財政廳備案。
(六)資金撥付。市政府與縣(市、區)政府簽訂基金投放協定,市財政部門根據協定對縣(市、區)財政局撥付資金,再撥付到項目。
第十一條 基金的收益與風險損失,以省財政下達到縣(市、區)指標數為依據,按市、縣(市、區)實際投資額比例分配和分擔。
(一)階段參股的股權收益、資本金投入溢價收入、周轉性投入的占用費和利息等收入的50%,按各縣(市、區)指標占比進行分配,其餘部分補充基金。
(二)投入資金的轉讓、退出、回收等收入及時劃繳歸位。
(三)基金收益的主要部分應補充基金,確保動態平衡。
(四)超期未還或無法收回的基金,市級財政從對應縣(市、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等額扣還。
第十二條 基金項目實行委派監事制度和專管員制度,參與企業或項目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實行專帳管理制度,反映項目資金運用的全過程;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向省財政廳報送項目實施進展和基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實行以投入項目的自身效益和帶動效應為核心的基金績效評價,將基金投資主營業務增長率、淨資產收益率、實際上繳稅金增長情況作為主要指標。評價結果由市財政局匯總後報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基金風險評估制度和防範制度,及時掌握項目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效益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範資金風險,確保資金安全和績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基金。不得用於安排經常性支出,不得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地方投融資平台,不得用於平衡縣(市、區)財政預算。對違反規定使用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安排的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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