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中小企業應急循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鹹寧市中小企業應急循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鹹寧市中小企業應急循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文號:鹹政辦發〔2014〕53號
  • 發布日期:2014-12-25
檔案信息,辦法全文,

檔案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鹹寧經濟開發區:
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制定的《鹹寧市中小企業應急循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金融領先”戰略、推進金融創新支持實體發展的要求,決定設立市中小企業應急循環資金(以下簡稱應急循環資金)。為規範應急循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確保資金規範、安全運作,充分發揮應急循環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循環資金,是指為生產經營正常、市場前景較好、經濟效益較好、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中小企業按時還貸、續貸,提供臨時短期借款服務的資金,不得用於企業流動資金和彌補資金缺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並註冊的法人經濟實體。
第四條 應急循環資金規模為2億元。應急循環資金由市財政從財政性資金中安排1億元,合作銀行配套1億元。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負責應急循環資金的監管,並委託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負責應急循環資金具體運營和管理,由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對市財政局和合作銀行統借統還,一年一清算。
第五條 應急循環資金的使用要求:(一)借款對象為商業銀行,不對企業直接借款;(二)借款用途只能用於企業還貸、續貸業務臨時周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三)借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四)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借款的企業按契約約定利率支付使用費,最高費率不超過10%(年化)。
第六條 承貸銀行代企業借用應急循環資金時至少應提供以下資料:(一)鹹寧市中小企業應急循環資金申請表;(二)銀行續貸承諾書;(三)借據;(四)銀行營業執照複印件;(五)續貸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七條 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收到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按約定及時撥款;
(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要切實加強應急循環資金的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專戶存儲、專人管理,制定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報市政府金融辦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承貸銀行要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監管,完善企業委託借貸手續,嚴格審核企業借貸資料,規範借貸資金的核算,確保應急循環資金在銀行內部封閉運行,應急循環資金絕對安全。
第十條 承貸銀行要及時歸還所借應急循環資金,原則上應隨借隨還;逾期不歸還未滿30天的,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依約對承貸銀行按拖欠額每日加收1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市政府將承貸銀行列入不誠信企業名單,並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第十一條 應急循環資金運營收益全面計入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專項業務收入。應急循環資金的運營收益根據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扣除銀行融資利息支出計算。
第十二條 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應定期向市政府和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報送應急循環資金的運營情況,定期報送財務報表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銀行機構、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及借款企業弄虛作假或造成應急循環資金損失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制度,支持當地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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