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武漢市
  • 性質:地方性法律法規
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支小支農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鄂政辦發〔2014〕38號)等檔案精神,切實扶持我市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設立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為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我市符合銀行續貸條件而因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 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來源主要為: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相關資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有償使用、確保全全”的原則,在銀行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須經銀行同意為企業續貸且出具續貸承諾函後才能使用。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建立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國土規劃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湖北銀監局(特邀)等部門和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研究制定資金使用辦法、原則,落實資金來源和組成,為資金的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指導、監督資金管理平台工作,定期聽取資金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辦公,負責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平台(以下簡稱資金管理平台)由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推薦,經聯席會議研究再擇優確定。資金管理平台在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資金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資金管理平台應當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為在我市依法設立、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管理團隊有3年以上從事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工作經驗,在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具有完善的專業管理制度、健全的風險控制流程及規範的決策機制;
(四)近3年財務狀況良好;
(五)沒有違法犯罪記錄。
第三章 資金使用對象和範圍
第七條 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經營,企業產品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微企業,經貸款銀行(且為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合作銀行)評估,具備銀行續貸條件,並同意續貸後,可向資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銀行需與資金管理平台簽訂合作協定方可作為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合作銀行,並在合作協定約定的範圍內開展本業務。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程式
第十條 資金的申報使用程式為:
(一)申請。企業應於貸款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通過合作銀行審核,確認予以續貸,由合作銀行出具續貸承諾函,並與合作銀行簽署委託還款協定書後,向資金管理平台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資金管理平台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相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對申請企業在工商、稅務等方面的信用情況進行核定後,確定借款金額並簽署意見。
(三)使用。申請企業手續完備後,由資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並通知合作銀行。該資金僅限用於申請企業還舊貸續新貸,由合作銀行進行資金的封閉運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後,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貸手續並發放貸款;同時,經借款企業委託或者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轉貸資金足額劃轉至資金管理平台專用賬戶。如因特殊情況在2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貸款發放及歸還流程的,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後,可適當放寬至10個工作日。
(五)資料歸檔。資金收回後,資金管理平台應當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以備日後查閱。
第十一條 當資金供不應求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企業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順序予以安排。
第五章 資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二條 為充分提高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運轉效率,採取差別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的2個工作日內日綜合費率為銀行日化貸款基準利率的90%;超過2個工作日的,超過部分日綜合費率為銀行日化貸款基準利率。資金的最長使用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因銀行未履行放款義務而超過10個工作日的,由合作銀行承擔資金歸還、補足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收入的70%計提為資金風險準備金,餘下部分結轉為資本金繼續補充到資金中。同時,資金管理平台在年末資金餘額不到1億元時,按照年末資金餘額的1%計提管理費;在年末資金餘額超過1億元時,1億元部分仍按1%計提管理費,超過部分按照超過部分金額的0.3%計提管理費,用於支付資金管理平台日常辦公及宣傳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資金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 資金管理平台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並報聯席會議備案。資金管理平台對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及時掌握資金需求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資金支持提供依據,有效防範資金風險。資金管理平台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自覺接受聯席會議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合作銀行儘快辦理轉貸手續,及時劃轉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平台每月應當將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使用情況報送給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季度向聯席會議報告資金運行情況。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要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並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聯席會議每年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六條 企業採取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所借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將依法對其進行追繳,並將其列入銀行業協會黑名單。企業不良信息將作為其後期能否獲得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人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引起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失或者違約導致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髮生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導致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髮生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一半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對於單位或者個人因弄虛作假、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式辦理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資金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九條 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經聯席會議討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暫停使用或者解散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解散時資金全部返還市級財政。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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