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範州、縣(市)政府投資行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州內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資金、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省政府統一安排的政府性債券和政府性基金,州、縣(市)財政自籌資金以及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國外貸款建設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有效期:5年
簡述,管理辦法,

簡述

2016年1月5日,臨夏市人民政府網公布《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州、縣(市)政府投資行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州內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資金、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省政府統一安排的政府性債券和政府性基金,州、縣(市)財政自籌資金以及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國外貸款建設項目。
第三條 州、縣(市)發改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州、縣(市)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條 政府投資重點用於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是: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重大自主創新、轉型升級和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發展項目;
(五)符合國家和省、州政策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和特點,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採取無償撥款方式直接投資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
(二)政府可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有收益的經營性項目,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國有股份由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代表機構行使相應權利;
(三)政府可採取無償撥款等定額補助方式投資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
(四)政府可採取補助或貼息方式投資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項目以及節約能源、循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規定的,必須執行審批制度,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六條 執行審批制度的政府投資項目,發改、規劃、建設、環保、國土等有關部門,要同步簡化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前期手續。除重大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道”審批程式簡化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道”程式。
第七條 審批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已批准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置手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等手續。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額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要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項目審批部門委託有資質的諮詢評估機構進行諮詢評估或評審。特別重大的項目要進行專家評議。諮詢評估或評審未通過的,不予審批。
第十條 對於全部或部分使用及擬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資金、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省政府統一安排的政府性債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項目,除國家和省上另有規定外,按政府投資規模分級審批,分別由國家、省、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並組織竣工驗收。
(一)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資比例超過40%的項目或安排政府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州發改委或州直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上審批。
(二)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且政府投資比例不超過40%的項目或安排政府投資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州發改委或州直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州、縣(市)政府使用本機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不論投資規模大小,均由州、縣(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並組織竣工驗收。
州級財政自籌資金投資5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由州財政局審核項目概(預)算,州發改委按照項目審批程式進行審批,並組織竣工驗收;投資50萬元以下的,由州財政局審核項目概(預)算,州發改委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後立項審批,並由州直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市)財政自籌資金投資5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由縣(市)財政局審核項目概(預)算,縣(市)發改局按照項目審批程式進行審批,並組織竣工驗收;投資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財政局審核項目概(預)算,縣(市)政府成立的專門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後由縣(市)發改局予以立項審批,並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實行限時辦結制。對於符合條件、審批所需材料齊備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均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時間不含申請人補充資料延時和諮詢評估機構評審時間。對報請國家、省上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州直相關部門負責跟蹤銜接協調。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聯合審查制度,由項目審批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聯合審查和評審,科學、合理地確定規模和投資。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安排
第十四條 需要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完備後,由縣(市)發改局或州直相關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州發改委匯總審核後,報省發改委。
第十五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並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三)申請政府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省發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州發改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後,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政府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政府投資的安排原則;
(三)提交的相關檔案齊備、有效;
(四)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先收尾、後續建、再新開”的時序安排。州、縣(市)發改部門要加強同行業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合理使用各類政府資金,嚴格杜絕多頭申報、重複安排。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州縣(市)發改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投資計畫和工程實際進展情況,及時轉下達項目投資計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投資計畫。發改、財政、審計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政府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挪用、擠占、截留。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或確定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非經營性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購置等事項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並實行契約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因客觀條件進行重大變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對於施工過程中,確因多種因素造成設計和契約內容變更的,按照《臨夏州政府投資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報原審批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審計,待審計結束後,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必須於6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辦理相關的竣工決算審計、審批等手續,並按規定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驗收。項目單位在竣工驗收後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竣工驗收的項目,不得計入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有結餘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產權登記後及時將結餘資金情況報投資主管部門,資金上交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決(結)算審核,並批覆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計畫下達、資金撥付、財務支出、工程實施及工程決算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住建、水電、交通、安監、質監等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行政監察機關對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部門進行行政監察。
第二十六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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