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為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降低財政投資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際,制定《遼陽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0月12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1月3日遼陽市政府令第122號 公布。《辦法》共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 地點:遼陽市
  • 序號:第122號
  • 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發布令,辦法內容,

發布令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號
《遼陽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10月12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辦法內容

遼陽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降低財政投資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是指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招標攔標價工程價款的結算和竣工決算及績效等情況進行評價審查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應當堅持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平、節約、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財政投融資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其評審機構根據財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具體投資評審工作。
第六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概、預(攔標價)、結算全過程投資評審;10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結算評審。評審具體範圍為:
(一)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程式和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概算、預算(攔標價)、竣工結(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三)項目招投標、契約簽訂情況;
(四)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五)政府工程採購項目編報的工程預算;
(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工程造價相關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七)項目建設單位採購材料、設備過程中,執行政府採購規定的情況;
(八)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績效評價;
(九)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方式為:
(一)對項目概算、預算、招標攔標價(標底)、工程價款的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項目概算、預算、招標攔標價(標底)、工程價款的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單項評審;
(三)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專項核查及績效評價。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評審計畫,並於每年12月前發給項目建設單位,對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收到項目批准檔案之日起7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項目評審申請。財政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投資規模、申報程式等編制評審計畫,並根據評審計畫委派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接受財政部門指派後,應當於3日內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報送與評審有關的資料,並按照項目規模、額度等安排專業評審人員,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應當按照項目投資的有關標準、定額、規定和建設市場實際情況等對項目的具體內容進行逐項核查,合理地確定項目投資額度。評審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審查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項目建設有關單位調查取證,進入項目建設現場勘查,核實項目有關情況。
評審結束後,評審機構向財政部門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並根據經市財政部門批覆的評審結論,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時,應當組織本機構專業人員獨立完成評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評審任務委託給其他評審機構。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審的,應當事先徵得財政部門同意。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規範各類評審資料的收集、存檔和保管工作,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的評審情況。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評審過程中,應當按照評審機構的要求提供評審所需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自收到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之日起5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意見;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評審報告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內容、評審情況、發現的問題及分析等主要內容。
評審報告是項目建設單位招標採購、簽訂契約的控制標準,是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辦理撥款、批覆竣工決算、實施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依據。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資金撥付時,應當提交評審報告;沒有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行有標底招投標。經評審機構評審的項目預算,作為確定招投標項目標底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依據。未經評審機構評審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招投標,不得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第十七條 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評審結果與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概算、預算額度出現重大差異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告知投資主管部門,並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經評審機構評審確定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更改設計。確需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更改設計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由此增加投資額的必須由評審機構重新評審,並經財政部門批覆。投資額增加100萬元以上的,必須報請市政府審定。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安排撥付項目建設資金的依據。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或者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根據評審結論依法停止下達項目預算或者停止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當對評審結論的合法性負責,對評審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評審實際情況,制定評審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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