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 頒布機構:安寧市人民政府
  • 索引號:ZF-zfwj-2013-416
導語,正文,

導語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正文

第一條 為促進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範化,加強對評審工作和評審專家的管理,建立評審諮詢專家庫制度,保證評審工作的客觀、公正、科學、可靠,提高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省市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安寧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諮詢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諮詢專家庫)主要功能是提供專家,對市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及專業指導和技術諮詢。
第三條 評審諮詢專家庫由房屋建築、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信息化工程、建築經濟等各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為評審諮詢專家庫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接受評審專家的推薦和申請以及專家庫的建設、日常維護與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對入選專家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及職業道德的培訓;
(二)辦理專家的選聘和入庫登記手續;
(三)對專家資格組織定期審核;
(四)組織協調和審查監督,根據項目特點和政府投資部門、項目業主及諮詢單位的要求,隨機抽取和選定諮詢專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補充抽取;
(五)負責對投資項目法人按規定直接確定專家的審查與監督;
(六)建立專家檔案,整理、歸檔、保管相關檔案資料。對涉密資料按《保密法》及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條 入選諮詢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工程諮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具有與工程諮詢業務相關的實踐經驗;
(二)能夠科學、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項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長期從事建設項目的設計、生產、施工工作,有豐富的設計、生產及施工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四)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有較強的分析判斷、語言表達和文字材料的組織能力能夠勝任工程諮詢工作,按時按質完成分擔的任務;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入選諮詢專家庫的諮詢專家,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根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特點及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條件。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均可申請入選諮詢專家庫,並按下列程式辦理:
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包括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並按規定的程式和內容附送相關材料。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和專業條件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符合條件人員,正式入選評審諮詢專家庫,頒發安寧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諮詢專家聘用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選諮詢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永久性取消專家資格的。諮詢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的聘任制,每屆聘期三年。經業務能力、職業道德等綜合考核或評價合格,可以連聘。
第七條 諮詢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投資項目法人或其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聘請,擔任投資項目評審或評估專家委員會(組)成員;
(二)依法並按照工程諮詢標準和方法對投資項目進行獨立評審或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評審和評估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投資項目法人或工程諮詢機構給付的諮詢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評審諮詢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範及工程諮詢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科學、可靠地提供諮詢服務;
(二)遵守諮詢工作紀律,不得與任何項目投資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以妨礙評審;不得向上述相關人員透露對項目投資檔案及與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按時參加工程諮詢活動,對所提出的書面及口頭評審或評估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四)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五)積極協助、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制止並及時舉報任何干擾公正諮詢的單位和個人行為;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安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諮詢專家原則上均應從評審諮詢專家庫中選擇。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諮詢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 評審諮詢專家的確定,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必須在有關部門、單位或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其中,重點建設項目評審或評估專家的抽取應在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及相關部門和有關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核部門批准,可以由投資項目法人直接確定:
(一)因技術要求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專家名冊中不能滿足條件的;
(二)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第十一條 經工程諮詢單位與評審諮詢專家庫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在評審諮詢專家庫中抽取諮詢專家:
(一)已抽取的專家與評審項目有利益關係,可能會妨礙公正評審;
(二)由於原諮詢專家的違規行為,評審或評估無效,諮詢活動需重新組織;
(三)已抽取的專家未能參加諮詢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諮詢任務。
第十二條 評審諮詢專家參加諮詢活動時實行主動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不得擔任該項目評審或評估委員會(組)成員:
(一)參與項目的前期策劃或諮詢及所屬單位的人員;
(二)諮詢投資項目業主負責人的近親屬人員;
(三)與投資項目業主有直接經濟利益關係的人員;
不主動提出迴避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諮詢活動;已完成諮詢活動的,判定其諮詢結果無效。
第十三條 諮詢專家參加評審或評估活動應根據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的相關通知,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或評估活動,須及時向報告。諮詢專家成員所在單位應對專家參加業務培訓和評審或評估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對納入評審諮詢專家庫的專家實行嚴格的管理,建立規範的登記監督和考核評價制度。每位入選專家由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建立個人檔案,記錄其個人基本資料、入庫申請、資格審核、參與諮詢工作的情況和考核評價等相關信息。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審定,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勝任工作;
(三)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對評審諮詢專家的評審或評估工作實施監督。在評審或評估過程中評審或評估工作完成後,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違反紀律和不按上述規定等行為的,應終止該專家的評審或評估工作,另行確定專家。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或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專家庫的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諮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給予除名:
(一)工作不積極,態度不認真,敷衍了事,缺乏敬業精神和科學態度的;
(二)違反職業首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謀取私利的;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個人偏離評審或評估原則的;
(四)有意隱瞞個人情況,不執行主動迴避制度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或評估工作的;
(六)其它被認定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寧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處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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